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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4:59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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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丽政发〔2004〕33号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四年六月一日


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充分调动各行政部门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全面评价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实绩,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紧密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体现市政府对部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二)重在体现各部门对市本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本级工作指标和任务与全市性工作指标和任务在项目分解时,原则上按6∶4比例设置。
  (三)力求体现部门工作目标实现的难易、任务的轻重和完成实绩,鼓励部门工作创新和高标准完成年度任务。
  (四)考核结果评定采取部门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和市政府领导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兼顾各系统间的平衡和部门间的工作协作配合。鉴于各部门工作间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将考核部门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两类进行,优秀单位分别按一定比例从两类部门中推荐产生。
经济建设类部门:市农业局(农办)、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计委、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交通局。
社会事业发展类部门: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民宗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侨台办、市文体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体改办。
  (六)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在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取消该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目标分类设置
  (一)一类目标(重点督查内容):是指关系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任务、指标完成的目标。主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提出。
市直各部门一律安排2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筛选提出,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二)二类目标(日常工作内容):是指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政府工作报告》内容,结合该部门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提出的目标。
市直各部门原则上安排6项,重点安排市本级工作任务。由部门先行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初审,报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指标必须参照上一年度的完成情况;凡由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要审核依据。
  (三)三类目标(共性工作内容):分8小项,即效能建设(含政令畅通、政务公开、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廉政建设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生态市创建工作、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和政务信息。
  三类目标设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市委政法委(综治委)、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市效能办、市文明委、市生态办、市计生委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四)四类目标(先进工作内容):一是各部门提出的所有要求加分的主要工作指标,须经市统计局核实。二是属省政府或上级部门考核范围,且指标在上一年全省同行排名前4名中位次前移的,予以加分。由上级部门单独提供的指标排名情况未经核实的,原则上不作先进加分依据。三是部门年度一、二类目标中的工作获国家、省部级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予以加分。四是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要、紧急工作,视完成情况,予以加分。
  (五)设立单项工作奖:为鼓励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鼓励部门超额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市政府继续设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单项奖。
  三、计分办法
  (一)一、二类目标实行扣分和超额加分制。一类目标总分50分,二类目标总分90分。
  1、目标项目分值按项目数平均计算。每一大项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各内容分值按内容数平均计算。
  2、对未完成目标的项目,按该项目所占的平均值予以扣分。每项目标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如果该内容没有完成目标,则按该内容在项目中所占平均分值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完成目标80%以下的,扣除全部分值;完成80%(含)至90%之间的,扣除分值的50%;完成90%(含)以上不到100%的,按实际完成指标的比例计分。
  3、对一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达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3分。二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1分。各类目标中,每一项目标包含多个指标且超额完成的,不重复加分。
  4、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5、控制性指标降幅不作为加分的内容。
  (二)三类目标一般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
  1、效能建设:满分10分,扣完为止。政务督查事项以及市政府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未按时落实或反馈,每被书面催办一次扣1分。每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的,每次扣5分。市政府召集的重大会议、协调会议或商议事项,部门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每次扣1分。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2、廉政建设以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市政府设定的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制,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委政法委(综治委)进行考核。该目标不设考核分值,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秀得8分,良好得6分,合格得4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4、“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得7分,良好得5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5、生态市创建工作: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生态办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生态办负责具体考核。
  6、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文明委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文明委负责具体考核。
  7、建议提案办理: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1)经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共同认定办理工作较好的单位为优秀。(2)有一方认定办理工作较好的部门为良好。(3)其他办理部门和没有办理任务的部门为合格。(4)被认定办理不好的部门为不合格。
  8、政务信息:优秀得5分,良好得3分,合格得2分,不合格不得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年度信息统计,总得分20分以下为不合格;20分(含)以上的单位按总分从高到底排序,前8名为优秀,9-15名为良好,16名及以下为合格。
  (三)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1、一、二类目标中涉及的主要工作指标增幅经市统计局核实,在全省同行上年排名前4位中,位次前移1位以上的,每项加1分;其中前移进入前2名的,每项加2分。继续保持第1名的,每项加2分。
  2、一、二类目标中提出的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和推广的,每项加2分。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省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1分。非市本级工作成绩、各类学术论文、纯文艺作品、先进个人、上下部门间开展的局部工作先进评选,一般不列入加分范围。
  3、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大、紧急工作,如期保质完成的,每项加1分。
  4、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追加。
  (四)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满分15分。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市直各部门年度工作实绩实行综合评价打分。每档1分,扣完为止。
  (五)考核等级等级评定。考核满分为200分,总分超过120分(含)为合格单位。考核名列前9名的为优秀单位。单项奖名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优秀单位名额分配及单项奖评定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推荐,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四、考核程序
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核建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附自查材料表格)形式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四类目标要求加分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实绩核查: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三)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评建议: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研究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及单项奖获得单位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审议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考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五、奖惩办法
  (一)在每年的第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上,表彰优秀单位和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分管市长负责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建议市委调整部门主要领导的岗位。
  (三)考核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依据。
  (四)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核查时,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核对有关数据。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考核时涉及到的非经常性统计数据也须经市统计局核实。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做到考核数据真实准确,对在考核数据上作假或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查实后,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并予以处分。
  六、其他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2004年度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

市农业局(农办)
  一类目标:
  1、全市产值超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其中超5000万元的龙头企业达到10家以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0家以上,其中新发展15家,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达到10家。新培育生产和销售大户100家。继续开展评选“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和“十佳专业合作组织”活动。
  2、继续抓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着力抓好遂昌长濂村、莲都金周村2个省级示范村的试点工作,启动40个市级示范村(含省级18个)、350个整治村的建设任务。重点做好高速公路沿线42个村庄及省道沿线重点村的整治工作。
  二类目标:
  1、大力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新增省级无公害农产品20个,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农产品认证的10只以上。继续开展市级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新认定市级绿色农产品基地20个,市级绿色农产品20只。
  2、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根据各地的区域和产业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专业化、规模化特色农业基地建设,着力构筑区域特色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加快移民小区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下山移民进程,年内确保完成5400户、20350人的下山移民任务,促进欠发达乡镇农民异地致富。大力开展区域协作、“山海协作”和结对帮扶,组织欠发达乡镇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转移,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乡镇转移。
  3、实施十万农民技能培训工程,全年完成培训绿证人员5000人,跨世纪青年培训3000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1000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10000人的任务,其它各类培训12万人次。加大农业科技创新的力度。全年新品种引进30个以上,推广应用10个以上,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新技术覆盖率达到85%以上。
  4、围绕绿色农产品行动计划,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禁售禁用工作,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切实解决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对农产品及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防堵结合,控制源头,打击违法行为。
  5、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农业执法及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组织开展3次以上专项执法行动,抽检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100个批次。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防控机制、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畜牧小区的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密度达到100%。抓好柑桔黄龙病防治。
  6、继续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与制度,确保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深化农村财务公开工作,提高公开质量,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全面推行电算化。
市林业局
  一类目标
  1、完成造林更新面积36900亩(其中莲都区人工造林2000亩,建设速丰林1000亩),其中退耕还林15400亩。全面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
  2、全市完成林业产值72亿元(林业系统统计口径),其中竹产业产值14亿元。
  二类目标
  1、全市种苗花卉基地面积达到20000亩,产值1.5亿元。
  2、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各类森林案件综合查处率95%以上。
  3、完成上级下达的60起山林纠纷调处任务。
  4、加强森林防火和森防检疫工作,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森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0%以上,成灾率控制在5.8‰以内,防治率达78%以上,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
  5、做好笋竹基地、森林食品生产基地、乡土珍稀树种苗木花卉基地、竹木加工制造业基地、速丰林基地、森林生态休闲旅游基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和中药材基地等八大基地的规划工作。
  6、抓好“千里绿色长廊”建设,重点做好城镇周围绿化(其中市区周围500亩)。
市水利局
  一类目标
  1、抓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全市解决饮用水困难3.5万人,改善6万人。开工建设市本级城乡供水一体化玉溪引水工程。
  2、加快全市水电产业健康发展,续建水电装机31.4万千瓦,新开工水电装机18万千瓦,建成投产水电装机9.6万千瓦。
  二类目标
  1、全市续建城市防洪堤4.9公里,新开工防洪堤12.1公里,完成12.6公里,总投资16860万元,其中市本级续建防洪堤3.4公里,新开工防洪堤3.5公里,完成3.4公里,完成投资8000万元。除青田外其他八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达到设计防洪标准。
  2、抓好“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续建上年度22座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新开工18座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3、全市完成河道综合整治54.5公里,其中市本级完成13.0公里。
  4、进一步做大水产产业,年水产总量达到1.59万吨,比上年增长10%。
  5、抓好江滨景观带建设,续建城防工程小水门至大众路段4.2万平方米的景观带,2005年春节前向市民开放。
  6、市管水利、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85%以上。
市国土资源局
  一类目标
  1、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加大保护耕地投入,补充耕地6000亩,实现全市连续第九年耕地占补平衡。
  2、把资源利用和资源保护紧密结合,保障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满足重点工程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总供地量12000亩。
  二类目标
  1、开展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各业用地布局,合理安排用地时序。完成土地整理6万亩,建成标准农田5万亩。
  2、巩固土地市场整治成果,提升土地市场规范程度、调控能力和利用效率,全市土地出让金收入15亿元,其中市本级达到5亿元。
  3、深化以实施区片综合价和社保政策为核心的征地制度改革,保护和保证农民合法权益。市本级完成征地政策处理5000亩。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实行废弃矿山治理年度目标管理,治理完成率不低于总数的15%,实施2个重点废弃矿山治理示范工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达到100%,征收率不低于80%。
  5、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国土资源新增案件查处率达到95%,结案率达到95%。
  6、进一步落实防灾责任和措施,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全市开展2个地质灾害生态环境勘查治理示范点建设。
市计生委
  一类目标
  1、全市年出生人口3万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0%,统计误差率控制在3%以下。
  2、转变干部群众婚育观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75%。
  二类目标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并将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现居住地考核,外地人口办证率达80%,外来人口纳入现居地管理率达到80%。
  2、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继续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村自管理、村民自治的行政村达45%。
  3、积极开展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活动,更新服务方法和设施,抓好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使70%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及时得到随访和送药具上门服务,85%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加强依法管理,无乱收费、乱罚款,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行政处罚及时、公正、合法,法律文书规范,计划生育案件结案率达到85%。
  5、继续把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作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在抓好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兑现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帮助致富、就医入学、社会保障、优教优育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基层“示范协会”创建率达30%。
市民政局
  一类目标
  1、市本级在2004年成立慈善总会,依靠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2、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2004年底集中供养比例达到年初预定的目标,试点乡镇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达40人以上。
  二类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抓好规范管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实现应保尽保。
  2、完成2003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3、完成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4、倡导骨灰处理多样化,积极推行村级生态墓区建设。
  5、全市福利企业生产实现总产值5.8亿元,同比增加10%。
  6、积极参与撤村建居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基础工作。
市环保局
  一类目标
  1、组织实施《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督促各县(市)完成生态县(市)规划编制工作。召开全市生态市建设动员大会,根据省、市长生态市建设任期目标责任书要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一批生态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和示范点,并把工程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开展9个生态乡(镇)、15个生态村建设。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创建活动,全市有20个绿色学校通过省、市级命名。
  2、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开辟环保“绿色通道”,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环保项目审批在二轮审改基础上提速20%。开展“马上就办”活动,指导帮助企业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执行告知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
  二类目标
  1、督促完善市区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建设,督促各县(市)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及部分县(市)垃圾填埋场滤沥水治理系统建设。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噪声达标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加强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积极探索危险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新路子。继续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开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确保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其中力争达到一级180天。
  2、切实加强对达标企业的检查和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鼓励企业推广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引导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年内有2家企业通过认证。认真受理环境信访投诉,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信访人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赴现场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3、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评率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加强“三同时”项目现场监察,“三同时”合格率达到90%。继续实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4、启动丽水市有机食品园区建设,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农产品认证的10只以上。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市本级直接抓好2个优美乡(镇)、村的创建工作。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本局抓好1个“猪—沼—果”生态养殖试点村。
  5、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责任措施,政府年度生态环保目标责任指标完成率达到阶段性要求的90%以上,省市环保局年度目标责任书完成率达到阶段性要求的90%以上。
  6、按时保质完成一年6次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表水质监测,完成监测数据5500个。市区空气质量实行24小时连续采样监测和降雨降尘监测,完成监测数据4000个。开展一年两次市区功能区等噪声监测,完成监测数据2000个。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类目标
  1、水阁工业区基本完成主要道路、给排水、排污、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新、续建道路14公里,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6亿元。新增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面积8万平方米。
  2、抓好水阁工业区入园企业开工投产工作,2003年底前入园的市外企业开工率达到90%以上,开工企业竣工投产率达到85%以上,实现工业产值15亿元。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实际利用市外内资任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考核任务。
  二类目标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丽委办〔2003〕60号文件精神,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岗位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审批改革,实行并联审批,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准。
  2、加快推进水阁工业区有形市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工新建水阁中学,迁建水阁小学,推出公共交通线路及水阁宾馆项目,市场化运作。
  3、加强规划管理,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和清违工作,规范水阁工业区基本建设秩序。
  4、改进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调整供地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完善供地机制和办法,严把企业入园关,提高投资密度和土地利用率。
  5、完成水阁东扩区块控制性详规的编制。
  6、加强水阁街道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管理,启动三产建设项目,进一步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推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社会治安等的综合治理,抓好农业开发等工作。
市经贸委
  一类目标
  1、市直实现工业总产值68亿元,增长44.7%;全市实现工业总产值330亿元,增长22%。规模工业产值200亿元,增长28%。
  2、组织、指导、协调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全市合同利用市外内资和实际利用市外内资工作任务。落实“山海协作工程”签约项目,2003年入园企业的竣工投产率达到85%以上。落实开展与外省的协作活动。
二类目标
  1、指导完成全市园区完成基础设施投入10亿元以上。
  2、完成技改投入35亿元,其中市直工业技改投入8亿元,实施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10项以上。
  3、抓好省市“五个一批”企业的培育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特色制造业基地120工程”,全市经济总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
  4、推广清洁生产,抓好“绿色企业”的创建,争取2家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大企业加基地建设力度,重点培育3家农业龙头企业。
  5、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落实1-2家大型超市项目。
  6、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
市交通局
  一类目标
  1、台缙高速公路缙云段2004年完成投资3亿元。
  2、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至青田段2004年完成投资18亿元。
  二类目标
  1、丽龙一级公路2004年完成投资3.6亿元。
  2、龙丽一级公路2004年完成投资3.6亿元。
  3、丽水绕城公路2004年完成投资1.136亿元。
  4、康庄工程完成通乡公路300公里,完成通村公路路基改造800公里、路面改造936公里。
  5、完成各项公路、水路规费征收任务。公路养路费10540万元,客货运附加费3750万元,港航事业费360万元。
  6、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死亡人数不突破7人,交通系统公路企业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0.3人/百万公里,一次死亡5-9人的重大责任事故不超过一次;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不超过15人;运输船舶和渡口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市外经贸局
  一类目标
  1、进一步培育外贸经营主体,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新增有自营出口业绩企业10家,全年外贸进出口达3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增长10%。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组织开展多形式、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完成合同利用外资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000万美元。
  二类目标
  1、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组织对日、韩招商活动。
  2、进一步研究反倾销、技术壁垒等问题,指导企业积极应对。
  3、争取市本级企业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20万元。
  4、组织100家(次)企业参加春秋广交会、华交会及境外参展洽谈活动。抓住广交会扩容机遇,争取广交会展位数比上年增长40%以上。
  5、组织外经贸人员培训120人次。
  6、组织并圆满完成参加第六届浙洽会、消博会活动。
市旅游局
  一类目标
  1、做好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整合优势资源,精心策划包装,加大招商引资,落实开发政策,创新机制体制,构筑有特色、个性化的旅游区域新形象。
  2、组织“丽水百姓生活游”主题活动,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努力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加大对仙都、龙泉山、畲乡风情等重点旅游产品的促销力度,打响“生态·休闲·养生”绿谷旅游品牌,实现全年接待国内旅游者人数300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2.5亿元,接待入境旅游者2.88万人次,外汇旅游收入5400万美元。
  二类目标
  1、积极参与市区南明山—东西岩、大港洲头旅游区、白云山等项目的规划包装、招商引资、协调关系等工作,努力做好服务。
  2、加强对已招商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管理,指导和扶持仙都、龙泉山、景宁“山哈寨”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步伐,并使之成为我市旅游的新亮点。
  3、完善旅游接待设施,抓好市区四星级园林式宾馆、华侨饭店及县(市)高星级宾馆建设服务工作,扶持丽水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设,提高接待服务能力和水平。
  4、继续推进旅游区等级评定工作,全市新增等级旅游区1个。
  5、继续开展旅游行业创绿活动,新增2家以上“绿色饭店”。加强饭店业的行业规范管理,新评星级旅游饭店2家以上。
  6、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管理,计划组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50人次,星级旅游饭店持证上岗培训100人次,组织1次导游员年检培训。组织1次旅游行业技术比武活动。
市教育局
  一类目标
  1、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筹划召开全市教育工作会议。以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突破口,加强农村中小学建设。完成市本级教育布局发展规划修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破旧校舍改造工程,完成农村中小学饮用水改造任务。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券”制度。
  2、积极推进新一轮课程改革,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师资培训、试点县(区)课改经验总结与推广等工作,全面启动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改革。积极探索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发与管理。探索教育评价新方案。做好新一轮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准备工作。
  二类目标
  1、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制定和落实幼教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增加幼教经费投入,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2004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0%以上,积极探索0~3岁教育。
  2、巩固提高“两基”水平,加快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进程。小学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100%和99.9%,初中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98%和99.3%以上,全市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8.8%以上。以创建教育强县、强镇为载体,以督导评估为手段,努力提升办学水平,努力缩小区域、城乡、学校之间办学差距,努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通过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办学,扩大高中段办学规模,提升高中段学校办学档次。2004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比例确保达到78%以上,力争达到80%,确保普职1∶1目标。着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创建市级专业技能实验实训基地,创建市级示范专业10个,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实用人才,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一次性推荐就业率达90%以上,毕业生技能等级考证初级证90%以上,中级证35%以上,扎实开展“双证制”教育培训。
  4、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等内涵建设。积极配合做好2004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逐步构建社会化、开放式、多层次、多形式的终身教育体系。
  5、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支持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特殊教育,2004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三残”儿童入学率达到90%。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切实落实好少数民族学生杂费减免等有关政策。
  6、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教育投入,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积极争取教育扶持资金,组织实施好教育对口支援工程。加快实施市区中小学新建、迁(扩)建工程建设,即丽水中学二期扩建、丽水二中扩建、市职业高中扩建前期,天宁中学、刘英小学扩建,新建后庆小学、天宁小学、水东小学和大洋中学(民办),迁建梅山中学。
市卫生局
  一类目标
  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以项目促发展,争取国债和省政府“五大百亿工程”建设项目2个。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抓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120急救中心改扩建项目、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
  2、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争取1个中心卫生院纳入省卫生厅农村集镇示范卫生院建设,争创2个省级免疫接种示范门诊、1个省级妇幼保健规范化门诊。
  二类目标
  1、继续开展信用医院建设,规范、完善住院病人收费“一日清单制”,市本级争取建成2个信用医院。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招投标工作1次。根据省定标准组织1次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检查,得分率达85%,达到6个。
  2、围绕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工作指标,巩固各级卫生城镇创建成果。结合“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活动,举办1次大型的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景宁、庆元、龙泉创建卫生县城。
  3、制定《丽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青田、遂昌两县继续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他县(市、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全市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
  4、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推进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争取30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创建5家A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HACCP(危害度控制)工作。
  5、加强血液质量监管,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的比例达到90%以上。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全年集中开展5次培训。继续积极推进农村中医药工作,全市争取推动5项新技术、新项目,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
  6、启动创建100个规范化村卫生室活动,力争50个达到规范化村卫生室标准。
市科技局
  一类目标
  1、制订并实施《2004-2010年科技发展规划和纲要》。
  2、坚持“四外二基地”,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2次重大科技合作洽谈活动,大力引进急需的技术、项目、成果60项。
  二类目标
  1、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导向作用,积极包装项目,争取上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1200万元,其中市本级300万元。
  2、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20期,制作多媒体课件20个。
  3、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增强企业技术原创能力。
  4、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新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家、高新产品3个,高新产业增加值增长20%。
  5、规范、发展网上技术市场,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要有90%以上上网,收集技术难题400项,企业信息1000条。
  6、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利申请量增加20%,专利授权量增长10%。
市文体广电局
  一类目标
  1、做好电视中心项目重新论证,争取动工。市体育场、中波台迁建项目开工建设。做好市体育中心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配合市国资公司做好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工作。
  2、按照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市政府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进一步理顺局机关体制,推进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加快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性调研,开展文化资源整合的试点工作。
  二类目标
  1、组织元宵灯会、国庆55周年、全市首届舞蹈大赛、走进文明社区文艺会演、绿谷形象小姐大赛等五大群众文化活动,广场文艺演出全年10场以上。继续抓好文化“山花工程“建设,创建2-3个“山花乡镇”,1-2个“东海明珠乡镇”,推广农村文化示范户建设经验,加强基层文化工作。督促县(市、区)抓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建设。
  2、积极探索体教结合的体育业余训练新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体教结合的有关方案和业训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体育总会作用,抓好“三边工程”, 规范健身气功管理,健全体育社团组织,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承办全国老年人气排球赛、浙南第五届围棋天元赛。组队参加全省各类健身比赛(活动)和全省青少年田径、游泳、羽毛球、乒乓球等比赛13次以上。组织开展全市全民健身系列活动10次以上。
  3、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市并举”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宣传,组织好重大经济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建设的进展,着重抓好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的报道。按照广播电视宣传“三贴近”的要求,着重抓好再就业工程报道和关注弱势群体报道。组织抓好国庆55周年的成就报道,抓好节目创优工作,全年组织4次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健全完善各级宣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监测系统、评议网络,做好广播电视听评和广告播放管理、监测。
  4、做好第六批国保单位的申报基础工作和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申报工作。做好第三批市级文保单位的推荐公布工作。抓好《通济堰文物保护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抓好小水门城墙根遗址等2-3个文物保护工程的维修。配合城市建设,加强考古调查、发掘工作。
  5、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管平台,提高管理科技含量。实施市区音像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进一步改善演出场所的监管手段。争取成立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6、积极推进广播电视的数字化发展,完成市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总体规划。完成丽水电视台陈寮山发射台的二期改造工程,完成丽水人民广播电台第二套节目下传至各县(市)台的工作,扩大广播电视的有效覆盖,争取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各增长1%。开展广播电视“百村维护”活动,巩固全市广播电视“入户工程”建设成果。
市侨台办
  一类目标:
  1、积极营造招商引资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邀请10批次以上侨领、侨商、新生代有潜力的华侨、华人来丽考察,力争使招商引资工作在数量、规模、层次和效益上有新的突破。
  2、加强“引资引智”,邀请50名以上有经济实力、有投资意向的华商参加省第六届投资贸易洽谈会。
  二类目标
  1、牵头侨台办、侨联会、海联会、人大民侨委、政协港澳侨台委等五个涉侨部门组成“五侨联席会议制度”,商讨涉侨工作。
  2、依法维护侨台胞合法权益,针对侨台胞关心的热点、疑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进一步做好合作交流,加强联谊有关工作。积极筹建华裔青少年夏令营活动,开展侨务对外宣传和华文教育活动。
  4、做好建立市里党政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侨台资企业制度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做好华侨要素回流工程课题调研工作,着手建立华侨投资咨询服务体系,为广大侨胞提供投资信息、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
  5、继续做好以筹建“华侨饭店”为重点项目的有关工作,做好“华侨饭店”招商时侨胞身份确认工作。
  6、全面开展侨情普查,继续做好有关华侨志编纂工作。积极挖掘华侨文化,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国际摄影节等节庆活动,促使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
市民宗局
  一类目标
  1、抓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扶持项目的包装上报工作,努力争取上级扶持资金260万元以上,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2、抓好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科技培训工作,在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培训的同时,市本级改进培训办法。
  二类目标
  1、继续贯彻落实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开展全市少数民族情况调查,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县制订出台《贯彻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2、贯彻落实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做好全市民族村的认定工作。
  3、进一步做好民族文化教育工作。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进一步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的业余生活。
  4、宣传党的宗教政策,组织2次宗教团体负责人学习培训会,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政府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引导宗教界自觉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5、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工作,做好全市463处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
  6、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非通常活动的审批和跨区域邀请教职人员参与宗教活动备案制度,做好审批、备案工作,尽量减少和控制地下、非法宗教活动。
市建设局
  一类目标
  1、全面开展各县(市)配套详规和专业规划的编制,全市力争控制性详规覆盖率超过70%。市区完成4项专业规划编制。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城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重点镇、中心村和村庄布局,完成“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村庄规划50个,滩坑电站移民安置建设规划20个。
  2、全市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14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6亿元。
  二类目标
  1、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步伐,完成紫金大桥主体工程和小水门大桥、水东大桥设施配套。全市新建成城市道路35公里,其中市区新建成城市道路12公里。
  2、市区着手万象山公园二期改造,动工建设人民公园和江滨景观带。全市新增城市公共绿地面积3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新增城市公共绿地面积15万平方米。
  3、理清事企关系,继续深化企事业单位改革,完成1家直属单位改制工作,稳步推进园林、环卫等事业单位的管、养职能分离。继续加大城市管理市场化力度,继续探索城市道路养护市场化、公交运行市场化、城市无形资产经营市场化的新路子,力求从机制、体制的根本上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4、强化房地产中介、预售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开发、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尽快制定出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大力培育物业管理企业,不断规范和拓展物业管理市场。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8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11亿元。
  5、大力实施安居工程。市本级在加快续建9.38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和8.6万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建设的同时,动工新建经济适用房1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解困房)5万平方米。
  6、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招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工程监理制,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大建设、大发展过程中的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继续开展“钱江杯”、“九龙杯”和文明标化工地评比活动。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5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16亿元。
市计委
  一类目标
  1、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72亿元,比上年增长20%,其中市本级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5亿元,比上年增长25%。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中有50%的项目年内取得明显进展。
  2、全年安排重点建设项目57项,计划总投资额265亿元,今年完成投资70亿元,其中市本级28项,今年完成投资39亿元。
  二类目标
  1、加强对全市及市本级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把握经济发展趋势,每月监测经济运行态势,每季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2、启动“十一五”计划编制工作的前期课题研究工作。颁布实施《丽水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
  3、深化价格改革,加大价格检查执法力度,全年专项检查5次以上,价格投诉案件办结率达90%以上。清费减负,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达到85%以上。
  4、依法规范项目审批和工程招标行为,工程招标率达到90%。建立无标底招投标机制,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投标投诉结案率达85%。
  5、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建立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督促县(市、区)粮食收储公司改革。粮食仓储“一符四无”合格率达到90%。
  6、以建设“数字丽水”为重点,加快推进信息化进程,构建丽水市公用信息平台。以应用为核心,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市电子政务建设进行业务指导,进一步促进基于数据库管理的应用系统建设,完善“中国·丽水”门户网站建设。以教育信息化、城市智能管理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为先导,全面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社会发展领域信息化。
市统计局
  一类目标
  1、按照省统计局提出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GDP的核算体系,按照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搞好产业核算。进一步完善城乡住户调查,为城市化、小康进程的监测提供依据,试行省批工业园区的监测评价工作。
  2、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抓好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3月底前建立丽水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全市召开2次普查工作会议。开展2次大的宣传活动,完成2004年确定的普查任务。
  二类目标
  1、全年提供统计分析40篇、统计信息、动态40篇。及时发布《2004年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继续做好《2004年丽水统计年鉴》编纂工作。
  2、继续抓好《统计法》的宣传教育,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抓乡镇统计数出无据的问题,狠抓源头数据质量,把正常性统计稽查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案件的查处率要达到87%,对市区30家单位开展统计稽查。
  3、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与分析,每月监测经济运行态势,每季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做好对全市及市区半年和全年经济运行形势的分析与预测。试行新闻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争取召开1次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新闻发布会。
  4、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丽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点选定2个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市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5、加强对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确保这些主要统计数据无趋势性差错。全年召开经济运行数据质量评估会4次。
  6、充实扩大“丽水统计信息网”信息量,及时进行网页更新。做好县、市、省三地广域网互联工作,完成8个县(市、区)与市局统计广域网联通,达到信息共享。继续抓好全市统计人员计算机知识培训,培训次数2次以上。
市财政局(地税局)
  一类目标
  1、全市完成财政总收入24.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5.2亿元,均比2003年同口径增长12%;市本级完成财政总收入7.7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31亿元,均比2003年同口径增长12%。
  2、确保全市和市本级农业、科技、教育支出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和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市本级筹措财政预算内外资金6亿元,加大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公建项目的投入力度。安排市本级工业发展资金1500万元,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二类目标
  l、加强税收征管,全市组织地方税收收入12.5亿元,比2003年增长10%,市本级组织地方税收收入4.l亿元,比2003年增长10%。
  2、抓好160个市直部门(单位)2004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以集中核算和集中支付为基础,增强财政资金调度能力,实施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制,全年集中支付财政性资金3.5亿元(不包括单位往来款)。
  3、继续开展国资营运机构年度经营目标并组织考核。规范营运机构监事会管理。继续推行国有资本金预算管理,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全年评审工程资金15亿元。
  4、继续抓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工作,全市及市本级征集率达92%以上。做好医疗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不断提高政府对社会安全网的保障能力。全市征收养老、医疗等社保基金4亿元,其中市本级1亿元。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政府采购资金逐步试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年全市政府采购金额2.75亿元,市直政府采购金额6000万元。
  6、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制定《丽水市种植粮油农户免征农业税实施意见》,确保全年全市减轻农民农业税负担1000万元以上。
市体改办
  一类目标
  1、完成市直生产经营类和社会中介类事业单位改制5家,到年底,市直经营类和中介类事业单位改制达到50%以上,指导、帮助莲都区和其他县(市)出台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做好各县(市、区)改制的试点工作。
  2、挖掘和培育上市资源,完成上市公发企业1家。积极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完成产权交易额3000万元。
  二类目标
  1、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妥善处理市直企业改革遗留问题,重点抓好浙南药业有限公司、市建筑工程公司、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处州大酒店的改制后续工作。
  2、补充完善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政策,注重事业单位改革,特别是在中介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培育竞争主体。
  3、加快市区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和产权制度改革。协调和指导第5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农村卫生院改革的新路子。
  4、加强对小城镇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督促。选择部分基础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建制镇作为经济强镇对象来培育,研究制定促进经济强镇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5、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将产权交易活动融入“长三角”,构筑产权交易新平台。与省产权交易所建立业务信息渠道。
  6、加强调查研究,选择2-3个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开展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市审计局
  一类目标
  1、组织完成县(市、区)政府负债审计调查和土地出让金同步审计。
  2、市本级完成重点投资审计项目4个。
  二类目标
  l、市本级完成省定项目12个(其中全市同步8个)。
  2.市本级完成市定项目24个。
  3、市本级完成交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3个。
  4、组织督促县(市、区)完成指令性审计项目71个、指导性审计项目154个。
  5、提交重大审计调查报告5篇。
市人劳社保局
  一类目标
  1、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扩面3000人(市直500人),基金征缴收入2.3亿元,其中市直2000万元。基金支付能力保持在7.5个月以上,其中市直14个月。企业养老金社会发放率达到10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1.5万人,其中市直1.75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达到2300万元,其中市直390万元。
  二类目标
  1、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市净增城镇就业岗位1万个,其中市直1200个;加强再就业培训,帮助5000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市直500名,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2、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健全人才工作机制。深化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3、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进度,基本完成在职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考核,逐步开展外语等级、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建立和完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强化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5万人,有组织劳务输出3万人。
  5、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其中市直2.77万人。
  6、全面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全市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着重抓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
  一类目标
  1、对盗抢等重点类型犯罪及犯罪高发区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经常性打击工作,凶杀案件破案率达80%以上。劫持、绑架、爆炸、强奸、纵火等五类案件破案率达85%以上,力争使本地的刑事发案数不出现大的波动。
  2、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严防“***”等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势力进行非法活动。严防暴力恐怖活动。“***”煽动性、破坏性案件查处率达80%。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二类目标
  1、坚持派出所主业是防控的职能定位,积极推进派出所等级化建设。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加强涉毒场所的管理。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强化实有人口、归正人员和高危流动人口的管理。
  2、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全市及市区经济案件破案率达到80%以上。
  3、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努力减少和预防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4、以创建“低案社区”为目标,做大做强派出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与城市社区警务工作相适应的警务机制,推行社区民警全日制工作模式,推进社区警务向农村延伸,统筹城乡警务发展。
  5、以推进和应用打防控主干应用系统为重点,加快公安三级网和四级网的改造,加强交通信息网络建设,完成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建设。
  6、坚决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局规六十条”,严肃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深化警务公开,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市司法局
  一类目标
  1、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能力,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争取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0件(其中市本级办理85件),提供法律咨询4000人次。
  2、大力抓好公务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农村“民主法治村”建设和城镇“法律进社区”活动取得新的进展,实现50%的村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和70%的社区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继续指导做好对“***”痴迷者的帮教转化工作。
  二类目标
  1、抓好公证事业的改革与拓展,及时健全完善公证人员诚信档案,促进公证行业诚信执业。拓展公证证源,公证办证实现新的突破,全市办证45000件,其中市本级办证4500件。严格确保公证办证质量,全市公证错证率低于3‰。
  2、健全律师行业诚信档案建设和定期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投诉案件查处力度,有效促进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认真组织好本市2004年度国家司法统一考试。
  3、继续做好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安置率达75%。刑释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率低于5%。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6%。
  4、开展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建成的规范化司法所率占10%。继续开展每季一次的全市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成功率达93%以上,重大疑难纠纷调解率达95%。
  5、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政府法律服务工作,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6、不断强化司法行政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制工作达标工作,有60%的县(市、区)法制工作完成达标任务,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市人防办
  一类目标
  1、“2026”工程建设年内完成被复并竣工验收,完成投资额600万元。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年内建成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额290万元。
  2、年内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人防指挥大厅指挥自动化设备建设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额200万元。
  二类目标
  1、严格结建审批制度,完成应建数95%的人防工程修建任务。
  2、完成2877平方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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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的特征

王海宏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居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总则编中对物加以规定。
  物的特征
  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承受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等,均是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标的物。但对于这一类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我国现今事立法未就物的概念和种类作出专门规定。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隐姓埋名于有体物,他特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业无体物的权利。
  能满足人的需要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物可以是由蒙难,大部分物为劳动产品;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钻石和水。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所谓物须成为一体,是指物应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江西省消防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消防条例

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号第57号 颁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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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消防公益事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因参加业务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监督火灾隐患整改;
  (六)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七)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八)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九)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五)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排本级消防事业经费以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并及时拨付;
  (三)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加强日常维护;
  (五)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文物主管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保障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相应的消防组织;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六)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七)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二节 建设工程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抽查结果。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现有规范尚未包括的新项目、新设计或者国外规范与我国规范不相吻合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技术论证。
  第三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第三十四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见证取样记录及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系统的检测报告。
  第三节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并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
  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四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学校。
  第四十三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四十七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根据需要逐步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
  (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
  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以及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迅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无偿提供便利。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在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火灾损失。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第五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
  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
  第五十七条 火灾现场总指挥由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参与火灾扑救及现场人员必须服从火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第五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可以封闭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清理、移动现场物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九条 火灾信息涉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火灾原因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布,重特大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
  第六十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交通执勤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优先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可以使用封闭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防车、消防艇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交车辆通行费,免予超限超载检测。
  第六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火灾发生单位参加的保险中含有施救费用的,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补偿外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损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责任范围内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对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内容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根据整改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整改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保障消防安全,可以对依法临时查封的场所采取切断电力、燃气供应等措施,电力、燃气等相关单位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九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七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七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后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告。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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