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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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就设立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及职责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该发言人具有如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的口径,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可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代表市政府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
(三)负责安排、接受记者采访,同时负责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的专访和各种宣传采访活动。
(四)负责搜集、反馈新闻发布的社会反应,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
(二)本市发生的重大事项事实情况和市政府的处置措施。
(三)市政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新闻单位座谈会、恳谈会;
(五)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记者采访;
(六)通过“中国黄石网站”发布。
四、新闻采集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使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一)日常例行的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
(二)全市性重大、重要事项事件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
(三)建立信息联络员网络,畅通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信息渠道,统一新闻发布口径。
五、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由市委宣传部组织。
(一)市政府研究室作为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联络新闻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市政府例行的新闻发布活动,经市政府研究室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同意,并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实施。
(三)市政府涉及全市性、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决议或市长批示进行,并报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发布。
(四)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作出解释或澄清事实的,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报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实施。
(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紧急重大事件、事故处理工作规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黄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新闻发布和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并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实施。
(六)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需在市级及其以上媒体进行重大新闻发布活动的,应予事前将发布的内容与形式报市政府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批准。
六、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的新闻发言稿由市政府研究室起草,报市政府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审定,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突发性重大事件新闻发言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按《紧急重大事件、事故处理工作规程》和黄办发[2004]2号文件办理。
(二)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千万元的,最多可以设立五家营业部。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可增设一家营业部;
2、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3、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
6、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7、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8、公司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9、公司不得同时筹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营业部;
10、公司的住所与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公司不同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
11、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12、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拟设营业部至少具有出纳、交易、结算、计算机管理岗位,公司的出市代表不得兼职前述岗位,前述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3、拟设营业部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程序
1、筹建
(1)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通知营业部设立条件中第5至10项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报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筹建营业部的决定,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开业
(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开业。营业部开业前,公司出现不符合营业部设立条件的情况的,营业部不得开业。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3)审核材料和现场检查后,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营业部开业的决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应当持同意营业部开业的决定和《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到中国证监会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部《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住所和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至少保持三十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筹建阶段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 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3)公司股东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营业部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及其简历、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5)营业部筹建方案;
(6)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下半年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还需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7)《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开业阶段
(1)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2)营业部筹建情况的报告;
(3)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4)营业部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营业部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6)营业部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规定
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不同城市或者不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间变更住所,确须将公司原住所规范为营业部的,公司应向原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拟规范的营业部的人员、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等方面的处理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原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经过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确定其符合营业部持续经营条件的,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准予公司变更住所的决定后,核准拟规范的营业部设立并开业。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
二、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本通知所称营业部变更经营场所仅限于营业部拟迁入的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的情形。
(一)条件
1、公司对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2、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二)程序
1、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原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持仓和保证金。
5、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完毕,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处理该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7、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公司出具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公司持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2)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公司关于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处理的处理方案。
2、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2)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3)公司对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情况的报告;
(4)营业部新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5)营业部新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三、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已取得相关任职资格。
(二)程序
1、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公司持准予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
2、公司申请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七)。
四、申请终止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程序
1、申请终止营业部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终止营业部的决定,并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终止营业部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住所、该营业部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该营业部停止运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终止营业部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5、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7、验收合格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公司出具注销《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8、公司应当自收到注销《营业部经营许可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终止该营业部的工商登记手续,并自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终止营业部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申请终止营业部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八);
(2)公司股东会关于终止营业部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终止营业部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3)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方案。
2、营业部终止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营业部终止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
三、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
四、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
五、《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
六、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请示
七、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请示
八、期货经纪公司申请终止营业部的请示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日期:
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
领证人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
领取许可证依据的文件文号
许可证类别(打“√”后填写公司或营业部名称)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公司或营业部
联系电话和传真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二:
编号: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
申请表
公司名称
(盖章)
营业部名称
申请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期货经纪公司基本情况
名 称
住 所
许 可 证 号
总 经 理
注 册 资 本
公司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设立营业部登记事项
营业部名称
经营场所
营业部负责人
经营范围
筹建负责人
筹建负责人联系电话
已开业营业部情况
营业部名称
营业部负责人
开业时间
联系电话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及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相关条件,并承担与此保证相应的法律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拟在××(地)设立营业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局申请,请予核准。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四: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营业部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我公司已经按照……的要求,于××年××月完成了××营业部的筹建工作。请你局检查验收。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五: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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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3]170号
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交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促进生猪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交易管理。
第三条生猪交易实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商务部门是我市生猪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生猪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动物防疫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加强生猪交易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应符合我市生猪交易市场设置规划和需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六条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三)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商务部门根据环保、规划、工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商务部门的初审意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核发生猪交易市场经营证照。
生猪交易市场经营证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取消其经营证照。
第八条生猪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生猪交易市场内经营。
第九条本市专业养殖场、养殖户所生产的及从外埠调运本市的生猪,交易活动必须集中在生猪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生猪交易市场外交易,违者由动检、工商、商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农民自产自销的生猪,可就近在农贸市场进行交易,但动物检疫监督部门必须做好检疫、消毒等工作。
第十条生猪检疫实行集中定点强制检疫制度。检疫地点应设在生猪集中交易市场内。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由市财政提供检疫设备。所有生猪进人市场交易前,必须经过动物检疫,佩带免疫耳标;已在外省检疫的,必须经过动物检疫部门查验。没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的,由动物防疫部门处罚。
第十一条工商、税务、动检部门对在生猪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生猪依法征税和收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交易场所、运输工具等进行检疫和消毒,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第十二条本市专业养殖场、养殖户所生产的及从外埠调运到本市各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持有市动检部门的检疫证明或查验证明,方许进人屠宰场屠宰。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疫病传播者,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无照、无证经营生猪交易等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依法予以处罚。对抗拒、阻挠、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牛、羊等动物的交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肩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