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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2:56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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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1年3月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4名,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进行投票选举时,收回的选举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四、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
不划任何符号,不能另选他人。
写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五、选举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
六、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七、本次会议选举设监票人35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代表组成;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1名总监票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八、本次会议选举采用人工计票方式。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九、会场共设票箱27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投票时,首先请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并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举票统计收回的票数,由总监票人将统计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200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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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引导和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三项经费,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与国家、省科技项目经费相配套的专项经费。科技三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三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三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5%。
第四条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及项目安排,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注重效果,跟踪服务、加强管理,支持调整、促进发展。坚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与促进产业化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政府专项资金引导与整合吸收多元化社会化资金相结合、提高产业科技竞争力与发展科技事业相结合,有利于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加公共科技服务产品,有利于科技事业发展。
第五条 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及项目安排,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重点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实力的农业大户。
第七条 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具有技术先进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能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问题,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不支持单纯的外延扩张型、普通基建型和低水平加工型项目。
(二)具有经济合理性。项目具有广阔的产业化前景,可在预期内形成适度经济规模,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具有生态可持续性。项目资源利用效率高,不造成环境污染,吸纳劳动力资源能力强。
(四)具有实施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人员、资金、管理和产业基础等条件。
第八条 主要支持方向及项目类别:
(一)工业科技攻关项目,旨在解决制约工业发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问题,支持新产品开发,促进工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换代。
(二)农业技术开发项目,为农业高产、高效、优质、生态和安全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结构优化调整。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和发展,对成长性较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给予支持。
(四)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支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成果的引进、吸收、集成和推广。
(五)企业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的开发、集成和推广,提高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
(六)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项目,促进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七)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促进境外技术引进、消化和转化,引导归国留学人员来我市兴办科技实体。
(八)社会发展科技项目,重点促进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医疗卫生、防灾减灾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
(九)支持专利申请和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对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及企业购买高新技术成果予以资助。
(十)软课题项目,重点支持我市科技兴市相关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规划编制以及重大项目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十一)国家、省科技项目计划的地方配套资金安排。
第九条 支持重点领域:
(一)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与产品。
(二)电子信息技术与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与产品。
(四)先进制造技术与产品。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新型生物、医药技术与产品。
(七)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关键技术与产品。
(八)农产品安全生产与深加工关键技术。
(九)农业新品种开发与产业化。
(十)主要作物优质丰产高效栽培技术。
(十一)农业标准化技术。
(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新技术。
(十三)发展替代产业的技术与产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确定项目立项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招标投标。
(二)专家评议结合行政审批。
(三)应急情况下经论证立项。
第十一条 对于预期技术经济目标明确、便于考核且申报单位较多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投标依照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采取专家评议结合行政审批方式立项,其程序如下:
(一)发布项目指南。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需求,市科技局每年十月份发布次年项目指南,在黄石科技创新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申报项目。项目申报采取单位和个人申报、部门推荐两种方式:
1、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科技局报送《黄石市科技项目申报书》,也可通过黄石科技创新网站申报,所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受理。
2、有关部门推荐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以函告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也可在单位和个人拟报的《黄石市科技项目申报书》上签明部门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主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和生态可持续性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及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各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独立评分,依据得分排序提出预立项项目。
(五)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对预立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并就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与市财政局会商。
(六)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草案,经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经过以上程序,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八)根据科技项目计划,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九)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向市财政局填报《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填报的《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应急技术需要,对个别特殊项目,市科技局可直接提出项目建议,经可行性论证并与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批准执行。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四条 科技三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提出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
(三)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计划管理费预算。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
(六)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督促项目属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配合做好经费及项目的相应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科技三项经费的预算和财务督理。
(二)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
(三)核批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费预算。
(四)按科技三项经费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五)监督检查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二)按规定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期满后,及时申请项目结题,进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按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偿还有偿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申报过程中所承诺的本级配套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履行对经费及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足额偿还项目有偿资金。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方式,根据项目所处产业化程度,分为定额无偿补助、有偿借款、项目完成后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四种。
第二十条 科技三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计划管理费和科技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及其它直接费。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实施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2、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3、修缮费,指项目实施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
4、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6、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8、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9、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的专家咨询费、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管理项目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
第二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不超过经费预算比例的5%列入年度科技三项经费预算,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到的科技三项经费在财务处理上记入“专项应付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项目执行期内的每年结束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三项经费支出明细表》,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无偿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项目结余无偿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剩余经费全部上缴市财政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有偿借款的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该借款。逾期不还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回收经费有偿部分,用于补充市高新技术引导基金,以及集中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对历年安排形成的、回收难度大的有偿使用的项目资金,在完成经费回收后,回收经费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回收经费中列支,并按回收额的一定比例补贴给经费回收部门作为回收工作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科技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市科技局对每个项目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督查、出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结题和有偿资金回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的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
(二)项目配套资金、技术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不能继续执行。
(四)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需中途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市科技局可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对项目及时进行结题。结题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做出是否通过结题的结论。根据项目配置资金性质、额度和预期目标不同,项目结题分为鉴定、验收或提交结题报告三种方式:
(一)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采取专家鉴定方式结题。
(二)对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检查验收方式结题。
(三)对资金额度小的一般项目采取提交结题报告方式结题。
第三十四条 对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应在此后半年内,进行相应改进,再次进行结题。若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而造成项目未能通过或未按要求进行结题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告人 马向东,48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被告人 宁先杰,47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被告人 李经芳,47岁,捕前系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局长。

上述三被告人均于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10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管辖并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后,交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1年7月28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1998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开发王家庄项目中引进外资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在香港向有关人员发放奖金的过程中,虚报发放奖金数额,共同侵吞公款12万美元,三被告人各得赃款美元4万元。

二、受贿罪

(一)1997年7月、8月,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华阳大厦工程减免电贴费1200余万元。后被告人马向东、宁先杰经共谋,由宁先杰向华阳物业 (沈阳)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索取美元50万元,两被告人将此款用于在澳门等地赌博。

(二)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通过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请托的沈阳市政养护管理处党委副书记孙中学等5人谋取利益,与章亚非25次共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8万元、美元500元及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政养护管理处党委副书记孙中学调动工作提供帮助。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马向东、章亚非17次共同收受孙中学人民币3.5万元。

2.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副经理王广洲职务提拔提供帮助。1997年11月至1999年2月,马向东、章亚非3次共同收受王广洲人民币5000元、美元500元及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5万元)。

3.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铁西百货大楼党委书记曲武工作调动提供帮助。1997年4月至1999年2月,马向东、章亚非3次共同收受曲武人民币1.8万元。

4.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商业城纺织品公司副经理孔东洪工作调动提供帮助。1997年10月,马向东、章亚非共同收受孔东洪人民币1万元。

5.被告人马向东为通过章亚非请托的沈阳市灯具一厂厂长陈波在沈阳市大二环路工程招标中提供帮助。1998年上半年,马向东、章亚非共同收受陈波人民币1万元。

(三)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等69人谋取利益,375次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014700元、美元230200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7年底至1998年底,6次收受迟若岩人民币11万元、美元6万元。

2.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泰明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1998年1、2月和1999年2月,2次收受泰明、焦伟人民币51万元。

3.被告人马向东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减免有关费用。1998年上半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美元5万元。

4.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百佳集团从沈阳市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接管沈阳中街中段地块的开发提供帮助。1998年8、9月和1999年5月,2次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刘涌美元4万元。

5.被告人马向东为沈阳市环保集团增资扩股等方面谋取利益。1997年初至1999年5月,4次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刘桂琴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

6.被告人马向东帮助沈阳市大韩开发公司协调解决与沈阳市正兴房屋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1996年8月至1998年底,5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高书颖人民币27万元。

7.被告人马向东为使沈阳歌仙大饭店“三陪”问题不被新闻单位曝光,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打招呼。1997年2月至1999年2月,在家中3次收受该饭店董事长李旭臣人民币25万元。

8.被告人马向东帮助辽宁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科学家花园公寓获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1999年5、6月,在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王志美元3万元。

9.被告人马向东帮助沈阳市怡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调解决了五爱市场的管理问题。1997年底和1998年1、2月,2次收受该公司副董事长高佩旋人民币10万元、港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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