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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30:50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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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业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7年3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收费单位应当持证收费。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行署)、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分别负责本系统和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收费许可证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收费单位应当在实施收费二十日前或者批准收费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收费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和依法应当具备执业资质证明的,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条 收费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收费单位应当为其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收费点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七条 收费许可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一)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哈尔滨市区内的中央直属收费单位和省直属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
  (二)市(行署)、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
  (三)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分别核发本系统和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核发收费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持相关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经批准改变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收费职能发生变化以及收费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迁移或者停业的;
  (二)因政策调整增加或者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者收费范围的;
  (三)因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的。收费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涉及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期限,按照有关收费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执行。
  收费许可证注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告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丢失的,收费单位应当自丢失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收费行为发生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并在发布公告后十五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补办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损坏影响使用的,收费单位应当自损坏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补办收费许可证,并将原证交回。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收费许可证,也不得将收费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到财政部门首次购买收费票据或者到税务部门购买税务发票时,应当凭收费许可证办理。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或者其收费点有固定收费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固定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收费单位或者其收费点需要到缴费单位收费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副本。
  未公示或者未出示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缴费。
  第十五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制度。年审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年审时收费单位应当填写收费审验报告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上一年度所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
  (三)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准购证或者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
  需要相关资料证实具体收费数额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实资料。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收费票据数量大的,经收费单位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到收费单位年审。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年审时应当审验下列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中所填列的收费单位、项目、标准、范围、对象以及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二)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者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三)有无价格违法记录。
  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审验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者补办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九条 收费许可证的年审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逾期未接受年审的,收费许可证自行失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并对未审年度进行审验。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年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收费单位下达审验意见。审验合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加盖年审章后将收费许可证返还给收费单位;审验不合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年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变更、补办、注销、年审程序,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填写收费许可证,并建立收费许可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程序和所需的基本资料,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收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当场告知收费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收费许可证的换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收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者年审、变更、注销手续的;
  (二)收费许可证丢失或者损坏并影响使用,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补办收费许可证的;
  (三)收费时未公示或者未出示收费许可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有收入的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收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注销、收缴收费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使用涂改的收费许可证的;
  (二)伪造收费许可证的;
  (三)使用失效的收费许可证的;
  (四)冒用他人的收费许可证的;
  (五)将收费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有收入的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收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委托收费许可证核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从事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二)不符合发证条件核发收费许可证的;
  (三)符合发证条件,故意刁难不予核发收费许可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
  (五)未公示或者未当场一次告知收费单位办理程序或者应当提供的基本资料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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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区域经济调节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2、指导国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归省国资委。

  (二)划入的职责

  1、 原甘肃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 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三)增加的职能  

  食盐、卷烟、石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规范审批程序,设立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

  3、减少行政审批,取消商有关部门确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和确定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地区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我省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我省吸引人才的政策建议。

  (三)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研究和制定全省相应的产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全省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四)研究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我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和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国家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与省建设厅联合审批;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与省财政厅联合审批。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 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组建全省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七)拟订和协调全省国土开发、整治、利用和保护的政策,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扶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以工代赈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出我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工业强省”战略,研究并制定工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进工业化进程。制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订重要农产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规划、调控政策。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省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物资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

  (十一)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参与研究运用税率和价格等主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组织或参与综合性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二)根据国家提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我省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

  (十三)研究制定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战略目标、支柱产业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帮助民族地区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建设项目。

  (十四)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提案、信访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办公自动化等行政事务。协调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财政金融处)

  研究有关综合性政策和发展、改革问题。组织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综合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参与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安排意见。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提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有关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新闻发布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和意见。研究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以及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涉及的体制问题。组织、协调汇总全省改革情况。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编制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和中长期规划及重点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计划。研究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措施及管理模式。汇总安排国家投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的建设项目。负责城市(镇)基础设施及党群政法口投资项目的审批及全过程管理。负责投资项目许可证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七)产业政策处  

  组织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分析全省产业发展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的落实。  

  (八)国外资金利用处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投向和总规模,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备选项目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项目管理、项目后评价和债务监测。负责吸收外商投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确认。负责提出吸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参与利用外资项目的对外磋商、谈判、招标、评估等工作。

  (九)地区经济处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编制下达农用地转用、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资金计划。负责开发园区的审定、规划和协调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研究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体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农村小康建设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战略。衔接统筹全省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及资金支持。负责权限内项目审批,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能源处(甘肃省新能源办公室)  

  提出全省能源的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能源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能源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能源项目的布局。研究节能措施,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十二)交通运输处

  提出全省交通的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交通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交通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交通项目的布局。

  (十三)工业处(甘肃省稀土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编制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并协调重大工业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布局。衔接国家对我省工业项目的投资,负责项目的协调监督。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定。负责稀土办公室的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全省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规划。按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批高技术产业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归口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的战略,衔接平衡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政策,负责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衔接国家安排我省社会事业项目专项资金。  

  (十六)经济贸易处

  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省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食、棉花、烤烟、食盐、成品油、卷烟等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省级粮、油储备,指导监督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按程序审批、上报经贸流通建设项目。  

  (十七)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城乡社会保障情况,提出全省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意见。研究城镇与农村、企业与机关事业有关社会保障的重大改革与协调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八)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录用、培训、工资、职称、出国政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5名。其中,主任1 名,副主任6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56名(含机关党委、监察室、经济动员办公室)。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原核定的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编制3名。  

  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5名和2名处级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1、成立甘肃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副厅级建制,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  

  2、保留甘肃省经济动员办公室。  

  3、保留甘肃省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4、甘肃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更名为甘肃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编制由20名调整为1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5、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库区移民办公室更名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库区移民办公室,保留原核定的事业编制6名和处级领导职数2名。  

  6、保留原省体改办整体划转的甘肃省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编制由6名调整为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铁道部对属下的通报批评体现了乘客博弈的力量
           杨涛

记者从铁道部门获悉,2月7日北京至包头L405次列车两加挂硬卧车厢无电、无暖气,导致百余名旅客受冻而投诉。为此,铁道部春运办通报全路,北京铁路部门受到批评,有关责任人被处罚。截至昨晚,挨冻乘客尚未得知处理结果,也未受到补偿。(《新京报》2月20日)
将这一消息与《新京报》2月19日的一则消息联系起来颇有意思。2月18日,到达南京火车西站的14名乘客因列车晚点而拒绝下车,在近五个小时的对峙之后,列车段工作人员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而更早在2002年3月,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一特快列车因故障到达时晚点了近两个小时,车上有7名旅客因此而误机,在他们的奋力抗争下,最终得到铁路方面的赔付。因此,此次铁道部对北京铁路部门的通报批评,虽然说是铁道部门的主动举措,但我更愿理解为是在与乘客权利的博弈中不得不要加强自身服务质量的产物。
早在二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就谆谆告诫我们:“良好经营,只靠自由和普遍的竞争,才能得到普遍的确立。自由和普遍的竞争,势必驱使各个人,为了自卫而采用良好的经营方法。”可是,我们的铁路部门至今还是“铁老大”,全国铁路一家人,处于垄断地位,乘客别无选择,铁路部门在没有竞争的环境下缺乏改善服务的动机。因此,长期以来,乘客屡屡面对服务质量的低劣,在权益被侵犯时,只能忍气?咨??南M?谔?凡棵抛陨淼姆词『妥月桑??馕抟捎谠的厩笥恪?br> 然而,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迅速的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提升,“铁老大”稳坐“钓鱼台”的局面有所动摇。尽管因为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要在铁路部门引入竞争机制,让其他资本进入铁路还比较难做到,但是公路、飞机和水运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还是给铁路带来外部的竞争,让铁路部门开始优化自身服务质量。更为重要的是,如今乘客在面对铁路部门的服务质量的低劣,在权益被侵犯时,不再是忍气?咨??丝兔强?荚擞米约旱娜ɡ?炊钥固?凡棵诺娜?Γ?闷鸱?晌淦骼次?ぷ陨砗戏ㄈㄒ妗#保梗梗改辏保霸拢?V萸嗄旮鹑衿鹚叩钡靥?凡棵旁诨鸪嫡静匏?辗眩?馐沟貌普?俊⒐?壹莆?冢保梗梗鼓辏丛伦?欧⒑?袢狭颂?啦康墓赜诓匏?辗训慕馐停?001年,河北律师乔占祥起诉铁道部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界上浮的通知,尽管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引发了铁道部在2002年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列车标价听证;去年,法律硕士郝劲松几次以不开发票为由起诉铁路部门,使得铁路部门对提供服务不开发票这类以往看来小事一桩的事情也不敢再等闲视之。
正是一个又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乘客高举权利的旗帜,拿起法律的武器,一次又一次在法庭、人大会议以及其他公众场合与铁路部门进行博弈。铁路部门终于慢慢低下高贵的头颅,开始尝试着与乘客协商、对话、妥协,开始反省自身的管理与服务,让以往仅仅是宣传式的口号“人民铁路为人民”,开始在人民的压力下内化为自身的行动,这正体现了乘客博弈力量的伟大。
要改变目前铁道部门的垄断地位,还比较艰巨,路途还很漫长。但是,乘客们用自身绵薄的力量,不断地与铁道部门进行博弈,却能现实地逐步地改善自身弱势地位,促使铁道部门强化自身服务质量,弱化其因垄断带来的过强优势。我向你们致敬,勇敢的乘客们!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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