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59:16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4.友邦智尊宝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5.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7.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8.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9.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2.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3.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附家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3.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4.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5.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三、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附加天天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恒康天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恒康天安“多利宝”两全保险
  4.恒康天安附加优惠两全保险
  5.恒康天安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四、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联众灵活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五、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l.关心202重大疾病健康保险
  2.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

  六、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广电日生生福年金保险
  2.广电日生生瑞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3.广电日生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4.广电日生天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5.广电日生恒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6.广电日生恒隆两全保险(分红型)
  7.广电日生恒泰终身寿险(分红型)
  8.广电日生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9.广电日生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七、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福多多两全保险

  八、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保康联精彩人生两全保险
  2.中保康联超级理财两全保险
  3.中保康联财运来两全保险(万能型)(A)
  4.中保康联团体定期寿险

  九、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年年金喜保险B款(分红型)
  2.海尔纽约人寿吉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3.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趸交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2.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十一、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2.生命成长快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3.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B款)
  5.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6.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7.生命成长康乐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8.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9.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10.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11.生命母婴安康附加医疗保险
  12.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13.生命学生平安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4.生命永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15.生命永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16.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17.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18.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人寿太阳花两全保险(分红型)
  2.华泰人寿延龄松年金保险(分红型)
  3.华泰人寿吉年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4.华泰人寿吉年宝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5.华泰人寿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
  6.华泰人寿吉年发终身寿险(万能型)
  7.华泰人寿金百合重大疾病保险
  8.华泰人寿康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9.华泰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华泰人寿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华泰人寿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

  十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泰康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3.泰康附加每日重病监护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4.泰康附加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5.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
  6.泰康附加高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泰康永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8.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9.泰康恒泰保证年金保险
  10.泰康附加定期寿险
  11.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
  12.泰康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3.泰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4.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15.泰康附加残疾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16.泰康附加世纪长乐重大疾病保险
  17.泰康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
  18.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19.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十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2.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3.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
  4.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6.优生优育疾病保险
  7.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十五、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首创安泰小状元两全保险(分红型)
  2.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3.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4.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5.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6.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7.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8.首创安泰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十六、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心聆一生”终身寿险
  2.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4.信诚“岁月流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5.信诚附加“三连宝”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6.信诚附加“三连宝”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7.信诚附加“新储易保”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十七、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2.长城金富年金保险(分红型)
  3.长城爱心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4.长城爱康成人重大疾病保险
  5.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
  6.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7.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
  3.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
  4.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
  5.太平卓越人生附加两全保险

  十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大地天健团体医疗保险
  2.大地福宁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3.大地附加福安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4.大地附加状元乐学生、幼儿医疗保险

  二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十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卓越人生定期寿险
  2.卓越人生两全保险
  3.附加卓越人生失能重大疾病保险
  4.安心无忧防癌还本疾病保险
  5.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7.美满安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二十二、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1.人保寿险精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人保寿险温馨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3.人保寿险附加定期寿险
  4.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
  5.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6.人保寿险保益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三、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意保家利两全保险
  2.中意附加保家利重大疾病保险
  3.中意附加理财重大疾病保险
  4.中意附加理财女性母爱健康保险
  5.中意附加理财女性健康保险
  6.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7.中意附加理财配偶重大疾病保险
  8.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女性母爱健康保险
  9.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10.中意团体定期寿险(B款)
  11.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12.中意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3.中意驻外员工团体医疗保险
  14.中意附加全残保障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15.中意附加团体定期寿险(B款)
  16.中意附加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17.中意附加儿童重疾团体疾病保险
  18.中意附加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19.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女性健康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国 纳米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希望通过最广泛的合作措施和刑事司法协助,增进两国在侦查、起诉和打击犯罪方面的效能;

  意识到将从相互紧密合作以及保持友好关系中受益;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五)查找和辨认人员;

  (六)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八)移交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九)查询、搜查、冻结或者限制和扣押;

  (十)收缴或者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十一)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二)交换法律资料;

  (十三)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纳米比亚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常务书记官长。

  三、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其已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 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请求涉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 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三) 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四) 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启动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五) 被请求方对请求所提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终审判决;

  (六) 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七) 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其国内法的基本原则。

  二、如果执行请求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协助。

  三、在拒绝某项请求或者推迟其执行之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盖印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请求方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但是被请求方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协助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的说明,案件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简要说明;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及其目的的说明,以及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相关性的说明;

  (四)请求应当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二) 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

  (三) 关于需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

  (四) 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 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 关于搜查地点的说明,以及对查询、搜查、勘验、冻结、限制、扣押的财物的说明;

  (七) 保密程度及其理由;

  (八) 关于应邀到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方面的资料;

  (九) 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所载内容尚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及时执行协助请求。

  二、被请求方依据其国内法律,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迅速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四、被请求方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执行请求。

  第六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依据其国内法律的基本原则对请求,包括其内容、辅助文件和根据请求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由请求方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予以执行。

  二、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依据其国内法律的基本原则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下使用。

  三、未经被请求方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将根据本条约所获得的资料或者证据用于请求所述案件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七条 送达文书

  一、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国内法律,送达请求方转递的文书。但是对于要求某人作为被告出庭的文书,被请求方不负有执行送达的义务。

  二、 关于在请求方境内答问或者出庭的文书送达请求,请求方应当在预定答问或者出庭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间转递。

  三、 被请求方在实施送达后,应当向请求方出具送达证明。送达证明应当包括送达日期、地点和送达方式的说明,并且应当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盖印或者盖章。如果无法送达,应当通知请求方,并且说明原因。

  第八条 调取证据

  一、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国内法律并依请求,调取证据并转递给请求方。

  二、 如果请求涉及转递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转递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在请求方明示要求转递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三、 依据被请求方国内法律,根据本条转递给请求方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予以证明,以便使其可以依请求方法律得以接受。

  四、 被请求方依据其国内法律,应当同意请求中指明的人员在执行请求时到场,并允许这些人员向被调取证据的人员提问。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迅速通知请求方。

  五、 经被请求方同意,第四款所述在执行请求时到场的人员,可以对程序作逐字记录并为此目的使用技术手段。

  六、 被请求方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电视、卫星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在被请求方执行调查取证请求并提供给请求方。

  第九条 拒绝作证

  一、如果任何一方的法律允许或者要求其拒绝作证,被要求在被请求方作证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

  二、如果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认为依请求方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或者义务,被请求方应当以请求方主管机关提供的证明书作为该项权利或者义务是否存在的证据。

  第十条 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出庭作证或者协助侦查。请求方应当说明需向该人支付的津贴、费用的范围。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答复迅速通知请求方。

  二、请求方要求有关人员到其境内出庭的文书送达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出庭日六十天前转递给被请求方。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同意在较短期限内转递。

  第十一条 移交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一、应请求方请求,被请求方可以在本人同意,而且双方已经就移交条件事先达成书面协议的条件下,将在其境内羁押的人员临时移交给请求方以便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二、如果依被请求方法律应当对被移交人予以羁押,则请求方应当对该人予以羁押。

  三、作证或者协助侦查完毕后,请求方应当尽快将该被移交人送回被请求方。

  四、为本条的目的,该被移交人在请求方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在被请求方判处的刑期。

  五、如果刑期已满,或者被请求方告知请求方不再要求羁押被移交人员,此人应当被释放,并被视为根据一项寻求有关人员出庭的请求而到请求方的人员。

  第十二条 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一、请求方对于到达其境内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不得因该人入境前的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对其进行侦查、起诉、羁押、处罚,或者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除非事先取得被请求方和该人的同意,也不得要求该人在请求所未涉及的任何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中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二、如果上述人员在被正式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三十天内未离开请求方,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则不再适用本条第一款。但是,该期限不应当包括该人由于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期间。

  三、拒绝根据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作证或者协助侦查的人员,不得因为此种拒绝而受到任何处罚,或者对其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查询、搜查、冻结或者限制和扣押

  一、被请求方应当依据其国内法律,执行查询、搜查、冻结或者限制和扣押作为证据的财物的请求。

  二、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提供所要求的有关执行上述请求结果的资料,包括查询或者搜查的结果,冻结、限制或者扣押的地点和状况,以及有关财物随后被监管的情况。

  三、如果请求方同意被请求方就移交所提出的条件,被请求方可以将被扣押财物移交给请求方。

  第十四条 向被请求方归还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尽快归还被请求方根据本条约向其提供的文件或者记录的原件和证据物品。

  第十五条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努力确定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是否位于其境内,并且应当将调查结果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在提出请求时,应当将其认为上述财物可能位于被请求方境内的理由通知被请求方。

  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涉嫌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被发现,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按照国内法律采取措施冻结或者限制、扣押、收缴或者没收这些财物。

  三、在国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双方商定的条件下,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出售有关资产的所得,移交给请求方。

  四、在适用本条时,被请求方和第三人对这些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合法权利应当依被请求方法律受到尊重。

  第十六条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一、根据本条约提出协助请求的一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请求向其通报协助请求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的结果。

  二、根据请求,一方应当向另一方通报其对该另一方国民可能提起的刑事诉讼的结果。

  第十七条 提供犯罪记录

  如果在请求方境内受到刑事侦查或者起诉的人在被请求方境内也曾经受到起诉,则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向请求方提供有关该人的犯罪记录和对该人判刑的情况。

  第十八条 交流法律资料

  双方应当根据请求,相互交流各自国家与履行本条约有关的法律和司法以及执法实践的资料。

  第十九条 认证

  为本条约的目的,根据本条约转递的任何文件,不应要求任何形式的认证,但是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负担执行请求所产生的费用,但是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有关人员按照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被请求方的费用;

  (二)有关人员按照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请求方的费用和津贴,这些费用和津贴应当根据费用发生地的标准或者规定支付;

  (三)鉴定人的费用和报酬;

  (四)笔译、口译和文本的费用和报酬;

  (五)通过电视、卫星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在被请求方执行调查取证请求并提供给请求方的相关费用。

  二、根据要求,请求方应当预先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津贴和报酬。

  三、如果执行请求明显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外交或者领事官员送达文书和调取证据

  一方可以通过其派驻在另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官员向在该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国民送达文书和调取证据,但是不得违反该另一方国内法律,并且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与其他条约或者安排相一致

  本条约不妨碍任何一方根据其他可适用的国际协议或者国内法律向另一方提供协助。双方也可以根据任何其他可适用的安排、协议或者惯例提供协助。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由于本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议,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自行达成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生效、修正和终止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双方决定的地点互换。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可以经双方书面协议随时予以修正。

  三、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生效。

  四、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即使有关作为或者不作为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制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纳米比亚共和国代表

                            吴爱英      彭杜克尼·伊芙拉-伊塔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