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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27  浏览:9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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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人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规范退库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国家预算收入必须全额征缴入库,涉及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退库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征收机关审查批准。

  省级预算固定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审查批准。

  市(州)、县(市)预算固定收入退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按预算级次办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按入库比例分别从中央级国库库款和省、市(州)、县(市)国库库款中退付。

  省与市(州)、县(市)共享收入的退库,按入库比例分别从省级国库库款和市(州)、县(市)国库库款中退付。

  省、市(州)、县(市)固定收入的退库,分别从同级国库库款中退付。

  第五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退库,应当填报由省财政厅制发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付审批表》,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库审查后按预算级次办理库款的退付。

  第七条 对单位的退库,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办理,不退付现金。

  对个人用现金缴纳预算收入的退库,可以退付现金,由财政、征收机关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戳记。

  第八条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设立过渡帐户,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二、预算收入退库范围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以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一)现行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收后退付的税款;

  (二)企业按规定预缴税收收入,经年终汇算清缴或结算对超缴部分需要办理的退库;(三)由于调整税率,需要退还多缴预算收入办理的退库;(四)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五)由于技术性差错,错缴、多缴的预算收入;(六)各种税款的代扣代征手续费、征管费、业务费的退库;(七)其他按规定应予退库的项目。

  第十条 凡不符合第九条规定范围的预算收入退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退库审批手续,各级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三、退库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退库。办理年终汇算清缴的超缴部分、由于技术性差错而错缴多缴部分、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等一般性退库,申请退税的单位到当地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预算收入退付审批表》,由当地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检查记录、原始缴款凭证复印件和有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后,加盖“预算收入退付专用章”,送国库办理退付。

  省与市(州)、县(市)税收共享收入的退库。申请退税的单位到同级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预算收入退付审批表》,由同级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检查记录、原始缴款凭证复印件和有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加盖“预算收入退付专用章”,送当地国库按预算级次办理退付。

  市(州)、县(市)固定税收收入退库。申请退税的单位到同级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预算收入退付审批表》,由同级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检查记录、原始缴款凭证复印件和有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处(科)室根据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后,加盖“预算收入退付专用章”,送国库办理退付。

  为简化退库申报及审批程序,对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和省与市(县)共享税收收入的误收退库,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级地税部门直接办理;市(州)固定税收收入的误收退库,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由同级地税部门直接办理;县(市)固定税收收入的误收退库,额度在500元以下的,由同级地税部门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各种税款的代扣代征手续费、征管费、业务费,一律实行税款先入库后退付的办法。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代扣代征手续费的退库,按国家规定执行。

  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代扣代征手续费退库,由申请单位到同级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税收收入退付审批表》,由当地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代征单位名单、代征协议、代征数额、原始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在代征单位固定的条件下,所需资料年初一次性报送,平时上报审批时,只附原始缴款凭证;如年内代征单位发生变化时,应按上述程序办理),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加盖“预算收入退付专用章”,送国库按预算级次办理退付。市县级固定收入的代扣代征手续费、征管费、业务费的退库,由申请单位到同级地税部门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预算收入退付审批表》,由当地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代征单位名单、代征协议、代征数额、原始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加盖“预算收入退付专用章”,送国库办理退付。

  第十三条 已入库的预算收入,由于征收机关、纳税人的差错造成的预算级次、税种、税目等错误,征收机关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库。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将《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收入退付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送交国库时,国库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退库事项,国库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由征收机关直接办理之外的先征后返、临时或特案减免税等政策性退库,申请单位应在缴纳各项税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库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查,报省政府或财政部审批后,由国库办理退付。

  四、退库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国库对所经办的退库事项,应当逐笔进行登记,并定期分析检查。各级国库每年应编制“预算收入退库统计报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逐级报送省级国库,由省级国库汇总后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与省地税局每年对退付预算收入的税种、预算级次和税额进行一次核对。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将其编制的“预算收入退库年报表”与同级国库对帐,保证财政与国库退库数字一致。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收入退库年报表”和“代扣、代征手续费、征管费、业务费年报表”。

  五、其  他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库在退库工作中,应当紧密合作,相互配合,严格按规定办理,保证预算收入的准确、完整,防止收入流失。各级财税部门办理各类税收收入退库事项,应各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预算收入退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库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违反规定的退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追回所退库款,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库违反规定擅自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预算收入退库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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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市政园林局):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快速增长,污泥产生量也持续增加,污泥能否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为进一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污泥富集了污水中的污染物,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以及有机物、病毒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经有效处理处置,将对环境产生严重的危害,日益成为困扰我国城市环境的主要难题之一。因此,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止污染物进入自然环境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城镇居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出全面部署。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抓紧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措施,花大力气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二、全面部署,扎实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一)统筹制定规划

  各地要在对污泥处理处置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本地区污泥泥质特征、自然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面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十二五”期间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目标、技术路线、重点任务、设施布局及保障措施等要求。

  (二)合理选择技术

  各地应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以“资源化、无害化、节能降耗和低碳环保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在筛选确定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具体技术方案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综合分析评价各方案的经济性、环境影响和碳减排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技术,确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

  (三)加快设施建设

  各地要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明确目标,提出融资策略和保障措施,确保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尽快完成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审批;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保证进度,尽早发挥效益。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市场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四)规范运营管理

  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导则和操作指南,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应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和运营质量。应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加大监管投入,加强技术管理人员培训。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和计划。

  (五)加强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是解决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的关键。要进一步加强排水许可管理,强化对污泥的源头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职能,做好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设施高效运行。定期开展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监督性检查,必要时加密监测。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示范,引导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面开展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部门推荐和地方上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基础上,选择一批技术工艺和治理效果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进行示范。在加强跟踪检查,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保效果、技术经济可行性、节能降耗、运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示范效果好、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并在行业内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处理处置装置和工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推广。

  四、定期总结,及时上报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市政园林局)要定期对本辖区内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总结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 苏 凯 010-68505688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联系人 章林伟 010-5893441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十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苏州独墅湖高教区西交利物浦大学行政信息楼等10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十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

2012年度第十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类型
标识星级

1
公共建筑
苏州独墅湖高教区西交利物浦大学行政信息楼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标识
★★

2
苏州建屋426金融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兴业有限公司
★★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营运中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
★★★

4
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01-01地块动漫大厦
天津生态城动漫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

5
武汉建设大厦综合改造工程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卓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鸿图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

6
河北科技大学图书馆
河北科技大学
★★

7
住宅建筑
郑州绿地新里·卢浮宫馆永平路 4号地块1-5号楼
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8
无锡绿地世纪城四期A地块1-5号楼
上海绿地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

9
住宅建筑
张家口宣化万柳公寓小区C区1-13 号、D区1、2、5-13号住宅楼
张家口市宣化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标识
★★

10
张家口宣化万柳公寓小区C区14-16号、D区3、4、14号住宅楼
张家口市宣化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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