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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17:38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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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年,也是群众体育工作借势发展、大有作为的一年。为紧紧抓住机遇,促进群众体育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早安排部署2008年群体工作,现将《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做好2008年群体工作部署安排。


                   办公厅(章)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2008年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要点

  2008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年,也是群众体育工作借势发展、大有作为的一年。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和举办,全国人民关注奥运、参与健身的热情将进一步高涨,为推动群众体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抓住机遇,全力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使群众体育为北京奥运会增光添彩,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是2008年群体工作的主题。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群众体育工作。紧紧抓住举办北京奥运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机遇,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深化和推进“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群众体育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使群众体育工作在迎接、举办奥运会和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工作思路
  以落实《群众体育“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二期工程第二阶段任务为目标,继续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工作原则,广泛组织开展方便群众参与、有影响、规模大的群众体育活动;全面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统筹推进其他各项工程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加大青少年、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和传统校教师培训力度;在《全民健身条例》出台和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等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群体工作体制改革、管理方式转变、工作方法创新,完善监督激励机制,为构建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夯实基础。
  三、工作要点
  (一)继续组织开展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为主题的群众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育意识和健身意识,充分利用北京举办奥运会的重大历史机遇,全面展示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和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活动。
  在2007年动员、示范、造势的基础上,2008年“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要与“迎奥运”紧密结合,更加突出以人为本,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使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更加贴近群众,形式和内容更具普及性和参与性,注重发挥体育健身对改善大众生活方式的作用,通过引导群众健身在全社会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迎接、举办奥运会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1、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的原则。集中性活动要突出示范性、指导性,分散性活动要突出参与性、多样性,方便群众参与;继续发挥各级体育部门和各单项运动协会在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方面的作用,努力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积极性;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将继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重点资助和扶持有影响、规模大、群众参与面广、已经形成传统的品牌活动。
  2、以全国范围内的奥运火炬传递活动为主线,突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特色,在奥运火炬传递城市广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展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取得的丰硕成果。
  3、紧紧抓住北京奥运会的一些重要节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奥运会倒计时100天、全民健身月、奥运会期间等重大时间节点,广泛组织开展全国性的联动活动,不断掀起全民健身、喜迎奥运的高潮。活动以北京及奥运举办城市为重点,全国联动,为奥运会的举办营造浓郁的全民健身氛围。
  4、各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协、人群体协等社团组织开展有规模、影响大、形成传统品牌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活动,要注重形式和内容的创新,突出活动的普及性和参与性,努力使开展的活动能够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相结合。紧紧围绕贯彻落实2007年中央7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策划有利于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和爱好,能够有效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专项活动。
  (二)继续加大全民健身工程实施力度,规范各项工程建设的申报审批制度,提高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水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创新。
  2008年场地设施建设以“全面推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统筹推进其他各项工程建设”为主导。在进一步总结各项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管理机制,提高工程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坚持以人为本、贴近群众的原则,在建设管理模式、资金投入、器材研制和更新等方面加大研究力度。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公司、中介、认证、质检、评估等机构参与管理,加大媒体宣传,重视舆论监督,最大限度的发挥场地综合效益。
  1、“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2008年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作为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健身工程,要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力度。按照“十一五”规划,2008年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预计投入中央资金3.05亿,在全国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两万多个。场地项目选择和使用方面要更加体现“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在原有的一块篮球场、两个乒乓球台的基础上,在总体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建设与当地环境和群众健身习惯相适应的场地与器材,使其切实成为推动农村基层体育工作发展的重要抓手,成为加强农村体育组织建设和体育活动开展的硬件保障。国家、省、市要建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十一五”规划项目库,并组织检查调研,检查2006年和2007年已完成项目,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后三年的工程实施打下基础。
  2、“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工作以丰富器材种类和研制开发适合不同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特点的户外健身设施及落实维修更新机制为重点:(1)进行社区公共多功能运动场试点。为满足不同人群(特别是青少年)户外健身的需求,在借鉴一些地区成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东部地区实验推广适合青少年和其他人群健身的新器材,如笼式足球、笼式篮球、室外乒乓、羽毛球、老年门球、轮滑极限、健步路道等。(2)总结路径器材维护更新经验,完善器材维护更新机制,发挥路径器材更大效能。有条件的省(区、市)建立路径工程、器材网络管理数据库,总局将总结推广各地路径工程、健身器材管理的有效机制和经验做法。
  3、“雪炭工程”建设将重点进行已批准项目的监督完善工作。总局将全面清理前几期批准项目的落实情况,对未建或延期完成的项目重点督察,保证在2008年底前完成。总结经验,完善“雪炭工程”管理机制,制定项目选择、项目审定、资金拨付、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办法。制订2009-2011年“雪炭工程”建设规划。
  4、做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工作。建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项目库,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扶持新建项目,向社区、县、小型“中心”倾斜,向使用效益好的、服务群众好的“中心”倾斜。加大对西部资金支持,东部以命名为主、资助为辅,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引入体育服务认证机制,搞好调查研究,制定“中心”评定标准,建立“中心”资助、评估、管理机制,使“中心”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5、做好“全民健身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工作。建立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项目库,遴选综合效益好的项目给予命名资助,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向综合效益好、规模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倾斜,向与自然、旅游、文化、休闲结合好的项目倾斜,向中西部利用自然资源搞户外运动的营地倾斜。加强对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的评估管理。
  (三)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文件为契机,大力做好青少年体育工作。
  1、2008年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将继续坚持政府主导,体教共抓,部门协同,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深化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探索开放的不同模式,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保障机制,全面推动开放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使学校体育场馆发挥多元功能和最大效益,有效缓解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和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的矛盾。上半年由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共同召开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会议,回顾总结第一批试点工作,交流各地开放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命名第二批全国试点单位,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各省(区、市)体育部门要在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本地区的开放工作。
  2、做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第三批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建工作,积极开展“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要在“稳定规模、适度发展、提高质量”上下功夫,重视品牌的创建。有重点的建设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注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的管理和引导,不断改进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条件。举办好全民健身大讲堂——校园行等青少年系列活动。利用周末、寒暑假等时间,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青少年学生喜欢的体育项目的小型业余体育竞赛,培养广大青少年学生参与体育的兴趣,引导青少年建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3、做好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为主要对象的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工作,启动《全国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五年规划》。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全国中小学校体育师资培训五年规划》。计划从2008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通过国家集中培训、各省市分别培训和西部地区上门培训等方式,使全国1/8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和西部地区兼职体育教师接受培训,使教师进一步学习领会中央7号文件精神,更新教育观念,提高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培训坚持统一规划,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层推进、体教结合、突出应用、注重技能的原则,国家集中培训工作从2008年寒假开始启动,各省市分别培训和西部地区上门培训工作从2008年暑期全面启动。各省市体育部门要主动加强和教育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早做好准备,切实把这项学校体育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
  4、进一步了解全国各地体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情况,总结近年来各地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经验,总局与教育部将组织调研组到有关省份进行检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体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7号文件精神指导意见》。
  5、加强青少年体育科研工作。鼓励和支持体育科研机构和院校进行针对发展青少年体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努力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集体性体育竞赛和活动。
  (四)为进一步提高群众体育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开展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积极促进《全民健身条例》及早出台。
  1、加强与政策法规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条例》的研制,抓住北京举办奥运会的重大机遇,争取《条例》尽早出台,并做好对《条例》内容的宣传工作,使群众健身的各项条件得到法律保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
  2、重点做好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和后续研究工作,利用奥运会前时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我国群众体育发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为研究制定奥运会后群众体育的发展战略提供数据支持。
  3、继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修订现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组织机构;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网络化力度,推广使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继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开展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培训基地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杂志的宣传效益;调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积极性,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继续组织开展基层群体工作者培训工作,提高群众体育干部整体素质。
  4、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群众体育工作的机制改革、管理方式转变和工作方法创新,研究和制定群体工作评估机制和监督激励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的检查评估,更好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作用。
  (五)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进一步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
  1、配合宣传部门继续办好“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新闻发布会,对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进行集中宣传,组织新闻媒体赴基层开展采风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代表事迹,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全民健身领域,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2、进一步加强与主流媒体的合作,继续协助办好“全民健身周刊”、“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专栏,倡导和支持各新闻媒体创办富有特色的群体宣传栏目。
  3、加强群众体育对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北京奥运会前,我国组织举办各类国际性体育会议和赛事的机会,安排外宾参观各类全民健身设施和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配合北京奥组委在奥运会期间举办“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展览,介绍我国近年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工作成果;利用亚太群体协会、中韩、中日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群众体育交流的机会,广泛宣传我国群众体育发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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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自1997年4月起,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全部采用微机网络传输方式。经过4个月的运行,我们发现,在系统使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分局和银行没有按照要求操作,不按规定输入代码,造成数据汇总串项;部分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还没有
正式的银行代码,无法上报数据等。为进一步完善网络传输系统,规范操作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报送1997年8月份的数据起,“机构信息表”中的银行代码一律按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中的“金融机构标识码”(见附件)编制。如有不一致,应在系统中改正,并确保统计数据的连贯性。
二、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完整地填写“本局信息”及“管辖机构信息”,包括机构简称、全称、地区代码、机构性质等。
三、现行网络传输系统尚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联系电话:6491.0061,联系人:金梅。有关程序中的具体技术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491.1480,联系人:曲舫。附件:金融机构标识码

附件:金融机构标识码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按各金融机构系统划分的信息处理和交换。
2.代码的编制原则和结构:
2.1本标准是用四位数字代码按分类表示的各金融机构系统名称。
2.2本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位表示金融机构性质(中资、外资、合资、合作、非银行金融机构):
a.0表示外汇指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b.1表示外资银行;
c.3表示合资银行;
d.5表示合作银行;
e.7表示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位到第四位是金融机构排列号。
对中资银行:
第二位表示母机构与子机构的隶属关系(如:总行与各级分行)。
第二位是0到8的,表示是各母机构下属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位是9的,表示是母机构。
第三位到第四位是中资金融机构的排列号。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
1.中资各银行总行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 说 明
中国银行 0901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0902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0903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建发银行 0904 外汇指定银行
交通银行 0905 外汇指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0906 外汇指定银行
光大银行 0907 外汇指定银行
招商银行 0908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 0909 外汇指定银行
华夏银行 0910 外汇指定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0911 外汇指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0912 外汇指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0913 外汇指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0914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进出口银行 0915 外汇政策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0916 外汇政策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917 外汇政策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0918 外汇指定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 0919 外汇指定银行
2.中资各银行分支机构标识码:
各分支机构名称 代码 说 明
中国银行 0001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0002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0003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0004 外汇指定银行
交通银行 0005 外汇指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0006 外汇指定银行
光大银行 0007 外汇指定银行
招商银行 0008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 0009 外汇指定银行
华夏银行 0010 外汇指定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0011 外汇指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0012 外汇指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0013 外汇指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0014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进出口银行 0015 外汇政策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0016 外汇政策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017 外汇政策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0018 外汇指定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 0019 外汇指定银行
上海城市合作银行 0020 外汇指定银行
3.外资各银行标识码:
美国
协和银行有限公司 1000 (美国独资)*
美国花旗银行 1001
美国美洲银行 1002
美国建东银行 1003
美国大通银行 1004
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 1005
英国
英国标准渣打银行 1030
法国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 1060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 1061
法国兴业银行 1062
法国巴黎国民银行 1063
巴黎国际银行 1064
德国
德国商业银行 1090
德意志银行 1091
德累斯顿银行 1092
日本
东京银行 1120
日本兴业银行 1121
日本住友银行 1122
日本山口银行 1123
日本东海银行 1124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 1125
日本樱花银行 1126
日本三菱银行 1127
日本大和银行 1128
北海道拓殖银行 1129
三和银行 1130
富士银行 1131
日本长期信用银行 1132
日本旭日银行 1133
日本东京三菱银行 1134
加拿大
加拿大皇家银行 1150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1151
加拿大丰业银行 1152
香港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1180
香港集友银行 1181
香港东亚银行 1182
香港宝生银行 1183
香港华侨商业银行 1184
香港永亨银行 1185
香港新华银行 1186
香港道亨银行 1187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1188
香港恒生银行 1189
香港商业银行 1190
深圳广东省银行 1191
瑞士
瑞士信贷银行 1210
韩国
韩国外换银行 1240
韩兴银行 1241
华商银行 1242
韩国商业银行 1243
韩国产业银行 1244
韩一银行 1245
新韩银行 1246
新加坡
新加坡发展银行 1270
新加坡大华银行 1271
华联商业银行 1272
华侨银行 1273 (新加坡独资)*
泰国
泰国盘古银行 1300
泰国国际银行有限公司 1301
泰国汇商银行(大众)有限公司1302
泰国泰京银行 1303
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1304
荷兰
荷兰银行 1330
荷兰商业银行 1331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澳新银行 1360
葡萄牙
葡萄牙大西洋 1390
廖创兴银行 1420
印度尼西亚
宁波国际银行 1450 (印度尼西亚独资)*
厦门商业银行 1480
意大利
罗马银行 1510
南通银行 1540
4.合资银行标识码:
合资银行
上海巴黎银行 3000 (与法国合资)*
浙江商业银行 3001 (与南洋商业银行合资)*
国际银行 3002
青岛国际银行 3003
厦门国际银行 3004
深圳华商银行 3005
福建亚洲银行 3006
注:打“*”号的银行是1995年12月15日以后增加的。



1997年8月25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期,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运输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连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责任追究没有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等突出问题。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深入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各地区要进一步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落实好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查找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特别是针对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隐患治理不彻底的问题,查找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加大治理和防范措施工作力度,迅速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的被动局面。

  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要及时向国务院作出检查。各级安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发生事故约谈、检讨制度。中央及地方媒体予以通报。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严把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严格审查,审核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内部检查与监督等制度及其具体的落实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于已经颁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制度,重点检查客运企业车辆日检/例检、驾驶员教育、安全例会、安全考核、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许可。对于途经3级以下(含3级)的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

  三、实行更加严格的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客运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力度,加大对客运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定期公布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客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撤销其从业资格。

  凡学校组织开展的学生集体出行活动,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车,选择安全路线,并从严审查承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确保师生出行安全。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充分利用GPS等技术,建立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车辆的动态监管,避免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非法上下客和串线经营等行为。

  四、实行更加严格的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载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的企业12个月内不得申请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对于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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