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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会议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58:48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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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会议制度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会议制度



  为切实精简全市性会议,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审批权限和程序。除特殊情况外,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承办单位制定具体方案,归口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各自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二、会议报批时限。市直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召开。

   三、会议数量。市直各单位本系统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l次,不得超过2次。全市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表彰会年终合并举行,不再单独召开表彰会。

   四、会议时间。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外,其余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小时。市直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得超过1个半小时。

   五、与会市领导安排。市直各单位举行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市领导参加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统一协调。原则上只安排1名分管领导参加并讲话,与会议内容无紧密联系的市领导不安排出席会议。不得通过呈送请柬等形式邀请市领导参加会议。

   六、会议纪律。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七、会议落实。要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提倡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和部署,避免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省里会议已明确部署的工作,市里不再重复召开会议部署,但应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八、会议报道。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及有法定报道要求和对全市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安排宣传报道外,其他会议原则不作报道。要多报道民生、多报道基层、多报道工作,少报道领导个人。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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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纳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策出力,市人民政府继续坚持聘任政府顾问制度。为了确保聘任工作有领导、有组织和有计划地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受聘条件
(一)关心南宁发展,愿意为南宁市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具有较突出的技术水平和业务专长,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聘任程序
(一)市长提名,或副市长提名后经市长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党组讨论;
(二)市人民政府党组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审定;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委批复下达聘任通知;
(四)市长与被聘任者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发给应聘者聘用证书。
三、权利和义务
(一)定期或不定期获得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要决策文件、统计报表、年度计划、发展战略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与市政府举行的一些重要发展战略的研讨、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以及一些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并对市政府的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义务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出力,每人每年至少提出1-2条重大建议,应邀出席我市重要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管理和待遇
(一)市政府对受聘的顾问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依据聘用合同书进行管理;
(二)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由市政府发给一定的聘用费;
(三)应聘人员受市政府委派出差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四)应聘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6年11月21日

上海市工人合理流动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工人合理流动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了改革职工调配制度,更好地发挥工人的技术专长,有领导地组织部分工人合理流动,促进四化建设,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参与流动的工人主要应是:
(一)具有一定技术专长或较高手艺,在本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
(二)单位人员有富余,或在生产岗位上可以离开的。
二、生产关键岗位上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以及正在从事科研项目或新产品试制工作的工人,原则上不予流动。
上述人员如离开本单位后有人接替工作的,也可以流动。
三、学徒期间或正在脱产参加技术培训的工人,不能流动。
学徒期满或培训期满后,须在本单位工作三至五年,才可提出流动要求。
四、环卫、民政等系统工人的流动,以及汽车驾驶员等紧缺工种工人的流动,应从严掌握。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流向全民所有制单位,郊县市属、县属单位的工人流向市区,外地单位的工人流向本市,应按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要求流动,应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办理。
七、工人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市或区、县劳动部门登记,然后由接收单位与所在单位订立书面协议或合同,办理手续后,工人方可离开所在单位。
八、实行工人合理流动,可以采取正式调动、合同聘用、短期借调等方式。
九、对合理流动的工人,应按接收单位同岗位工人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对少数中、高级技术工人,接收单位可按技术水平适当给予高一些的劳动报酬,增加的部分每月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二级。
工人合理流动中属于聘用、借调的,在接收单位工作期满回原单位后,劳动报酬仍应维持本人的原工资标准。
十、各单位对于工人的合理流动要求,应从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人的专长出发,积极予以支持;对于已经提出流动要求,但生产岗位上确实不能离开的工人,应说服他们继续在本岗位努力工作。
对无理阻挠工人合理流动的单位,劳动部门可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说服和疏导;说服、疏导无效时,可进行行政干预,直接批准工人调动或应聘。
十一、工人在流动时,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带走单位的任何技术资料、技术成果及专用工具。对违反者,所在单位有要求追回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二、工人未经办理手续而擅自离职的,应作为旷工处理。对旷工天数超过《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期限、经教育又不改的工人,可以除名。
十三、工人被除名后要求重新进单位工作,应经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同意。
被除名的工人重新进单位工作时,工资应重新确定,工龄应重新计算。
十四、各单位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如有擅自招收、录用在职工人的,应即主动与工人的原单位联系协商。对可以正式调动、合同聘用或定期借调的工人,应通过正常途径办理手续;必须退回原单位的,应及早退回。
对拒不办理必要手续又不退回工人的招收、录用单位,原单位可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进行行政干预。
十五、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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