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5:34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1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托管指引》)等规定,现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险、寿险资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资策略方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股票投资业务申请。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下同。)的20%;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

  (四)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五)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

  (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立足于长期、稳健投资,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实施股票投资全过程风险控制,覆盖每一个风险点。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使用风险控制技术方法和手段,控制股票投资风险。

  四、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大幅波动,亏损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10%的,或者盈利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20%的,应当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投资风险控制报告》。《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股票资产市场价值及变动的情况;

  (二)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指标、目前风险容忍度状况以及执行控制风险的情况;

  (三)股票资产的风险评估;

  (四)股票资产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托管人应当与商业银行总行签订托管协议,不得将股票资产托管业务与托管人的有关业务挂钩。

  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必须开设新的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保险机构投资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票投资的申请材料,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当包括《证券账户申请书》、《席位申请书》,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还应当包括产品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七、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凭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的《证券账户确认函》,委托托管人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保险机构投资者原有证券账户,一律不得进行股票投资。原有证券账户清理规范事项另行通知。

  八、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必须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用于与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之间资金的划出划回,参与一级市场申购的资金划拨,必须通过专用存款账户进行。

  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通过自有的独立席位进行受托资产的股票交易。申请办理股票投资专用席位,应当凭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的《席位确认函》,到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机构投资者租用证券经营机构席位的,该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租用的席位不得与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席位及其他非自营席位联通。

  十、保险机构投资者实行资产全托管制度的,应当将全部股票、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国债、企业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委托托管人保管,并将有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交由托管人管理。

  十一、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与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做好有关席位、证券账户、交易、清算等环节的各项技术衔接工作,确保机房设施、计算机设备、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通讯设备等系统安全准确运行和信息畅通。

  十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守法守规,依规运作,依法接受监管。保险机构投资者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得将股票资产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如违反《暂行办法》、《托管指引》等法规的,中国保监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五年二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旧城区和新城区。
  旧城区是指松坡路、中环西路、市府西路、小扒沟、凌川大桥、小凌河北河堤及外环东路所围合的地域。
  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其它城市规划区。
  在旧城区内增量建设用地比例达到60%以上的规划地块,其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按照新城区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六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将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建筑为多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
  第八条 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得大于70米;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得大于55米。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建筑,建筑间距按照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建筑对北侧住宅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高度系数新城区不得小于1.6,旧城区不得小于1.5。
  (二)东西向建筑与住宅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三)多层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四)进深小于等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且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  
  进深大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按照本条第(一)项建筑间距规定计算。
  (五)东西向住宅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六)东西向住宅与东西两侧南北向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七)南北向建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基础上,高度系数不得小于2。
  (八)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第十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建筑,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小于等于1.2时,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
  (一)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同期建设南北向住宅,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时,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0;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时,宽度系数不得小于1.1,且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7。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原有南北向住宅时,建筑间距的高度系数、宽度系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0.1。建筑错位布置时(不适用对原有住宅),相对应部分不超过被遮挡建筑宽度1/3的,按其相对应宽度计算。
  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含40米,下同)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3米。
  (二)高层建筑遮挡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蔬菜大棚的,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时,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4;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时,宽度系数不得小于1.5,且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85;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南北向办公楼、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8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8米。
  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东西向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遮挡东西两侧东西向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小于等于1.2时,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7;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计算,宽度系数不得小于0.7。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条 40米以上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40米以下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层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十五条 平行布置的住宅之间及住宅与公共建筑(附属设施除外)之间的正向建筑间距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多层建筑之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六条 建筑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工业、仓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在尚未列入城市规划改造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可以不考虑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特殊形状的建筑,其建筑间距由市规划管理局比照本章相近条款具体确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

  第二十条 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计时标准为累计时间。
  第二十一条 新城区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2小时。
  旧城区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1小时,对原有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2小时 (原有住宅本身达不到此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使原有住宅日照标准达不到2小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被遮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协议,并持协议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进行日照分析的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经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成果评估确认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它材料不实,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五条 多层建筑地下、地上及悬挑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新城区                   单位:米
           建筑
     后退距离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底层为
   公共建筑  大、中型 公共建筑
快速路 ≥30 ≥30 ≥30
主干道 ≥8 ≥10 ≥15
次干道 ≥5 ≥8 ≥10
支路 ≥3 ≥5 ≥6
步行商业街 ≥5
绿化带 ≥5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20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旧城区                     单位:米
           建筑
     后退距离
道路 住宅  上层住宅底层为
  公共建筑  大、中型公共建筑
快速路 ≥30 ≥30 ≥30
主干道 ≥8 ≥9 ≥10
次干道 ≥5 ≥7 ≥8
支路 ≥3 ≥5 ≥6
步行商业街 ≥5
绿化带 ≥5
河堤、背水面堤脚线 ≥20
暗渠两侧 ≥10
明渠沟沿两侧 ≥10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地下、裙房及悬挑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相同,高层建筑地上部分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上均增加2米。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相邻地块界限: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同时,南侧退让地界至少6米;北侧退让地界至少为应留的建筑间距减去6米,且不得小于6米;东西两侧退让地界至少为应留的建筑间距一半。
  新建建筑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公园用地界限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与文物古迹、军事管理区、机场、气象、通讯、监狱、看守所、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界限的退让距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用地界限不明确的,南侧计算到拟建建筑6米处,北侧计算到拟建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减6米处,东西两侧计算到拟建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的一半处;一侧或者多侧靠近道路的,计算到道路红线。
  特殊地形的建设用地界限,由市规划管理局勘查现场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
  (二)日照标准,是指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时数。
  (三)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有外檐的,从檐口算起;遮挡建筑墙面凸出阳台、楼梯间及其他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以外凸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间距的高度系数、宽度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宽度的比值。
  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建筑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阳光建筑檐口顶部或女儿墙顶点的垂直距离。遮挡阳光建筑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建筑时,遮挡阳光建筑计算高度,应从混合建筑的住宅层楼面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计算到三层楼面。
  遮挡阳光建筑计算宽度,是指遮挡阳光建筑最大遮挡面垂直投影宽度。
  (五)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东与南偏西45度(含45度)之间的条式建筑;其余的条式建筑为东西向建筑。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 1日起施行。2005年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市政府令2005年第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








【案情】

被告杨水峰、徐俏系夫妻关系,原告名扬公司与被告素有合作关系。自2007年10月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旭与被告之间即有通过QQ聊天约定通过南丰公司银行账号汇款的交易习惯。2009年12月30日,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由被告将赊欠原告的除去损失部分共计1100余万元货款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全部汇回原告指定的账号。根据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旭所指定的南丰公司的账号,在2010年1月至7月间,被告通过与其有供货关系的斯提瓦尔-敖德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汇入南丰公司的银行账号共170余万美元。

原告以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0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被告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其与QQ号为9892851、15984367的聊天记录。法院经调查,这两个号码分别为案外人南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莲超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旭所使用。


【评析】

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本案中起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入了证据目录中,该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确定性使得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证成了一个难题,确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及标准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对于证据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对于QQ聊天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通过这三方面的认定,关键是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二是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对于其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应区别于其他证据。实践中,法院单一采纳QQ聊天记录,仅凭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很少,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就本案来说,QQ聊天记录的内容关系到案件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对待证事实及争议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关联性,故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该聊天记录由当事人一方徐俏申请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整个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要求,具备较强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需注意的是,关于QQ软件的聊天记录问题,用户在注册会员后即可上传聊天记录,若设置了漫游聊天记录,即可以随时随地查看与好友之前的历史聊天内容。本案当事人徐俏在公证处的保全专业计算机上完成聊天记录保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降低聊天记录被修改删除的风险,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本案的QQ聊天记录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确定9892851、15984367的QQ分别系谢莲超、王旭使用。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旭与被告之间在2007年就有通过南丰公司账户收取款项的交易习惯,且2010年双方就已付款项进行对账,对账单中的每笔付款数额与斯提瓦尔-敖德萨有限公司证明汇入南丰公司的款项情况均相吻合。谢莲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南丰公司与被告在2010年左右的业务往来关系,故170余万美元应属被告按照原告的指示汇入南丰公司账号的货款。

由本案审判可知,QQ聊天记录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能够被采用的。若能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则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