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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6:51:47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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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1]25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各级团组织和广大
团员青年在国家实施《中国农村扶贫
开发纲要》中充分发挥
生力军作用的意见
(2001年8月20日)



  今年5月份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初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对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确定了今后10年我国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继《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之后,又一个指导全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为扶贫开发纲要的顺利实施积极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一、参与扶贫开发是共青团组织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各级团组织主动请战,扎实工作,为扶贫开发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团组织直接为上万个贫困村提供了科技、文化、信息、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服务;重点帮助青年掌握先进适用技术,每年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10万多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上千万人次;每年领办具有一定科技含量、辐射面广的项目近万个,带头示范带动推广了一大批新技术和新品种,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走上了科技致富之路。“希望工程”不断实现新的发展,迄今已接受海内外捐款近20亿元,援建希望小学8400多所,救助失学儿童近230万名,不仅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促进了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也弘扬了尊师重教、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爱心象征。“扶贫接力计划”开拓了扶贫开发的新领域。自1996年开始,通过公开招募、自荐报名、集中选拔的方式,组织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志愿者到贫困地区从事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等方面的扶贫开发服务,每期半年到两年,定期轮换,形成接力机制。截止2000年底,参加扶贫接力计划的志愿者达到6810人,受援贫困县160个,直接受益人群超过百万,为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各级团组织还通过对口帮扶、定点帮扶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实践表明,共青团组织只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扶贫开发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做实事,求实效,示范带头,项目带动,就能够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扶贫开发事业中受教育,有作为,作贡献。

  到去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这是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性成就,不仅在中华民族历史上是一件大事,而且在人类发展史上也是一个壮举,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扶贫开发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过程。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只是扶贫开发、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阶段性胜利。巩固扶贫成果,在此基础上实现小康,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中央决定从2001年到2010年,集中力量,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我国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是贯彻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伟大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是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各级团组织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毫不懈怠的干劲,以更加扎实的工作,积极参与到国家实施扶贫开发纲要的工作中来。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促进贫困地区农村青年增收、带动更多农民群众增收为基本任务,以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为着力点,积极促进贫困地区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扶贫开发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奔小康作出应有贡献。

  二、帮助贫困地区农村青年增加收入

  要以促进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为统揽,广泛开展职业训练、实施项目带动和培养青年创业带头人,引导帮助贫困地区农村青年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增强立业能力,实现职业发展,在带头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率先稳妥实现农业领域就业向非农产业就业跨越的过程中增收成才。在创建青年工场、举办职业训练班、开展科技传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的基础上,既要组织农村青年带头示范、带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又要想方设法促进农村青年非农就业,努力为贫困地区培养一大批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青年非农创业带头人,带动更多的农村青年和农民群众脱贫致富。要加大帮助万名西部青年科技创业行动的实施力度。财政支持的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要优先考虑扶贫开发重点县。

  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充分利用贫困地区农村青年进城务工的有利时机,围绕深化“千校百万”培训、塑造打工文化、维护合法权益、引导返乡创业、优化成长环境等方面,扎扎实实为进城务工青年办实事、办好事,促进他们知识技能、劳动态度和创业行为的开发,不断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整体素质和持续发展能力,鼓励、支持他们开拓进取、创新创业,激发他们投身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深入实施“金桥计划”,从贫困地区的具体项目需求出发,开展青年专家科技服务团、百名博士西部行、海外学人为国服务等活动,通过技术服务、项目合作、创业扶持等方式,架起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桥梁,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更多切实有效的服务。

  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要以扶贫开发重点县为重点地区,推动一批重点高校在这些地区建立一批长期实践服务基地,通过项目化运作方式,使“三下乡”常下乡。要通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传播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着力培养当地的青年科技骨干力量,为地方培养一支带不走的青年人才队伍。坚持“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益”的原则,扩大博士生、硕士生等高学历人才参与活动的数量规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帮助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继续实施“希望工程”。要根据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要求,做到适度规模和持续扩张,继续兴建希望小学,大力推进希望网校建设,着重通过教育信息化提升希望工程的品牌质量,缩小城乡教育的差距。要通过发现和培养希望之星,使一批确有培养前途的农村青少年人才得到深造。要以希望网校为龙头,以希望小学为基本载体,以教育信息化为提升手段,形成希望网校、希望小学、希望之星、希望小学教师培训各项目相互推动、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为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作出新的贡献。适时推出促进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其它公益项目。

  大力推进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要按照“巩固支教,拓展支医,探索支农、支科”的总体思路,采取“党政支持,共青团组织承办,社会化运作”的工作方式,平均每年派遣3000—4000人,10年内基本覆盖扶贫开发重点县。在支教扶贫领域,以研究生支教团为示范,努力保持目前每年2000名左右的选派规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支医扶贫领域,努力使有条件的地区普遍开展起来,争取到2003年达到支教扶贫的实施规模。要不断扩大规模,积极探索青年志愿者农业科技扶贫的有效路子。同时,依托参与扶贫接力计划的志愿者,启动实施青年志愿者西部电脑人才培养计划,以每名志愿者每年培养50名实用电脑人才为目标,力争为贫困地区培养百万实用电脑人才。

  深入开展其它扶助贫困地区青少年的重点工作。深化各族少年和城乡少年“手拉手”互助活动,继续动员城市和发达地区青少年向贫困地区捐赠书籍、文具、教学用具等物品,为贫困地区青少年提供切实帮助。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动员和组织高等院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开展“助学扶贫行动”,为中西部地区青少年免费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和条件,力争在2001年至2005年五年间为西部地区培养5000名高素质人才。现有的济困助学金、奖学金要向来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经济困难大学生倾斜,同时要更加广泛地吸纳社会资源,设立专门扶助来自贫困地区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并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激励更多的贫困地区农家子弟完成学业。

  四、推动贫困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力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贫困地区大多也是生态环境重要地区和相对脆弱地区。贫困地区保护母亲河行动工程建设始终是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重点,必须努力扩大规模。立足当地、面向全国,积极建设保护母亲河工程,通过兴建各种形式的“纪念林”,大力植树种草、保持水土。全国重点资助项目要向中西部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地区倾斜。鼓励和提倡东西互助、相互支援,经济发达地区、生态环境和植被较好的地区要通过建纪念林等形式,大力支助经济欠发达地区、上游植被状况差的地区的保护母亲河工程建设。

  广泛开展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活动,动员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与保护。广泛开展建立保护母亲河监护站,依托监护站建立保护母亲河监护队和设立热线电话、确定保护母亲河监护点、发布生态公告,广泛开展生态环境监督、保护活动,从而动员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关注绿色、关注母亲河,架设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监督和保护的桥梁。

  积极开展保护母亲河天天环保活动,促动生态环境保护走进日常生活。要以日常环保小事为主要抓手,大力倡导从身边做起,引导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自觉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每年全国要集中一件小事作为当年的主题,贫困地区要确定相应分主题,通过宣传发动、统一行动、典型带动、生态环保技术和产品展示,把当年的小事做深做透,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力行参与环保事业。

  五、促进贫困地区精神文明建设

  开展乡村青年文化活动,促进贫困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农村青年文化事业发展的新路子,不断创新青年文化活动的具体形式,开展好乡村青年文化节活动,发挥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在农村群众文化生活中的骨干作用,促进农村群众性文化活动健康开展,带动农村群众性文化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大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建设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其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文化阵地建设中的作用,到2010年青年科技图书站建站率要达到50%以上。

  大力实施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坚持扶贫先扶智,根据贫困地区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激发青少年读书求知的兴趣和热情,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习新知识、新科技、新技能,促进他们转变思想观念,拓宽致富门路,增强创业本领。要立足贫困地区的条件积极推动新世纪读书俱乐部、新世纪书屋建设。

  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力争到2010年每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都建设有青少年宫,充分发挥这些阵地在扶贫开发中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方面的作用。要进一步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道德意识教育,特别是加强扶贫济困意识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社会责任感,情系贫困地区,力所能及地为他人提供帮助。

  六、按照党政要求切实做好团组织东西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

  扶贫开发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团组织尤其是贫困地区团组织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艰苦奋斗,扎实工作。要认真总结团组织参与实施扶贫开发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把团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逐步引向深入。贫困地区团的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是当地团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贫困地区团的工作的指导力度,把其建成能团结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的坚强战斗堡垒。团中央将继续深入实施“培养计划”,组织更多的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团干部到东部沿海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训交流和考察学习。每年对扶贫开发重点县新任职的团县委书记进行一次培训。

  党政机关定点联系、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是党和政府采取的一项加强扶贫攻坚的重要措施,也是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联系,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团组织要继续努力推动东西互助,动员组织当地青年企业家、青年星火带头人等优秀青年人才开展跨地区扶贫开发活动。中央确定的有对口帮扶任务的省市团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把定点帮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选派得力干部蹲点扶贫,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为当地脱贫致富多办实事好事。

  要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团组织要广泛动员当地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扶贫开发工作。东部较发达地区团组织要宣传好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广大青少年积极支持中西部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对于在实施扶贫开发工作中涌现出来的青年先进个人和集体,要及时宣传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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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73号
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近几年来,自治区逐步开展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还有一批企业办中小学正待移交。由于其退休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范围
  (一)国办发〔2004〕9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企业办中小学)。
  (二)关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认定。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范围:在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包括在学校从事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二、关于差额经费的计算
  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是指解决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办法为:按照国办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费,其退休费减去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即为退休金的差额。
  三、关于差额经费的来源
  差额经费的来源,根据企业状况,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全部由企业支付解决;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解决。企业的有关支出,全部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中已授权集团公司处置的,由集团公司解决。三是今后破产企业移交中小学校,退休教师一并移交,移交经费按照国家关闭破产政策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原企业退休教师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之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国有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
  四、关于差额经费的发放
  (一)原则上,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的原渠道不变,即仍然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主管企业发放。差额经费则由差额支付单位,即企业、同级财政、主管集团公司发放。
  (二)财政部门支付的差额经费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将所需金额按年一次性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其按月代为发放。差额经费应按年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差额经费预算,经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审批下达,确保差额经费按月足额拨付到位。年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决算汇总同级财政。
  (三)内退教师已达到退休年龄,并进入社保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未到退休年龄的,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档案工资计发。
  (四)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师仍由所在企业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未移交退休教师的,要补办手续,一并移交;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五、关于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收齐后,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附后)的要求填报(时间以2004年1月为准),填报时所需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可到当地人事部门领取。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填报。
  退休教师名单要公示五个工作日,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有关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已破产、撤并的企业交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交当地经贸委汇总。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经贸委汇总上报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的审核和人员身份的确认工作。
  (四)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
  (五)由企业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出事业性教师的退休费和补贴差额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六)上述工作完成后,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差额经费发放办法发放。(七)考虑以后工资政策变化等因素,对企业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的具体数额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各有关企业和主管部门每年都要进行核算,报各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随国家养老金政策的调整,对其基本养老金数额进行重新核算,以便及时调整,计算出退休教师的实际领取金额。
  六、其他有关问题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工资,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表式)  

主题词:教育 教师 退休 待遇 通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表式)

企业名称: 学校名称:

学校移交(撤停)时间: 退休教师人数: 申报时间:
姓名
退休
时间
学历
任教
时间
岗位
工龄
教龄
级别
专业技
术职务
行政
职务
基本养老
金(元/月)
企业补贴
(元/月)
计算出的事业性退休费
补贴差额(元/月)









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铁道部


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新建或改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时的装置,均应按本规程办理。关于现有线路的改进按照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2条 根据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及用途之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级,如表1所示:
架空电力线路等级 表1
------------------------
| | 架空电力线路之规格 |
|架空电力|-----------------|
|线路等级|同一回路导线间额 |电力用户的级别|
| | 定电压(千伏) | |
|----|---------|-------|
| |60千伏以上 |与等级无关 |
| Ⅰ |---------|-------|
| |35~60千伏 |一级及二级 |
|----|---------|-------|
| |35~60千伏 |三级 |
| Ⅱ |---------|-------|
| |1千伏以上至20千|与等级无关 |
| |伏 | |
|----|---------|-------|
| Ⅲ |1千伏及1千伏以下|同上 |
------------------------
第3条 本规程所称弱电流线路包括电报、电话、有线广播、铁路闭塞装置与信号以及电力系统的遥控、遥测等弱电流线路。此等线路,按其重要性亦分为下列三级:
1、邮电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首都与各省省会、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中央直辖市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邮电部指定的其它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
Ⅱ级——各省省会、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各县及各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及相邻两省或自治区各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
Ⅲ级——县至区、乡的县内线路和两对或两对以下的市话郊区线路。
2、铁道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铁道部与各铁路管理局以及后者之间彼此联系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专用线路。
Ⅱ级——铁路管理局与各分局(站)联系的线路,各分局(站)相互联系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线路。
Ⅲ级——地区(站内)弱电流线路。
3、电力工业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电力工业部与各电业管理局、联合电力系统的中心调度所以及电力系统中心调度所联系的线路,电力系统相互之间及电力系统内的多通道回路,遥控线路。
Ⅱ级——电业管理局中心调度所与各电业局调度所、电力系统的各主要电厂和变电所联系的线路,遥测线路。
Ⅲ级——电业局所属其他弱电流线路。
其他各部门及机关(包括军事部门)的所有弱电流线路的等级应参照本规程分别与有关单位磋商确定。
第4条 所有有线广播线路均按Ⅲ级弱电流线路处理。
第5条 在处理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问题时,仍应首先考虑电力线路对弱电线路的危害(危险和干扰)影响,此项影响的容许限度应符合“防止通信和信号设备遭受强电流设备危害影响保护规程”。

二、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的接近
第6条 对地电压不高于250伏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线间额定电压不高于360伏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在满足下述各项条件下才允许同杆架设:
1、有线广播线路最低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同一杆上的有线广播线路间以及有线广播线路导线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线广播线路安装与修理的现行各项规定。
2、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敷设在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上面;同时,由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至架在弯钩上的有线广播线路的最高导线之垂直距离,不论它们在电杆上排列形式如何,均不应小于1.5公尺。
当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敷设在支撑架或横担上时,距敷设在同一侧的架空电力线路最低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公尺。
第7条 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线间额定电压高于360伏的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在满足下述各项条件下才允许同杆架设:
1、架空电力线路的中性点必须绝缘或经大的有效电阻和感应性阻抗接地。
2、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敷设在有线广播线路导线上面;同时,由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至有线广播线路的最高导线之垂直距离,无论该线路是用弯钩或支撑架架设,均不应小于1.2公尺(发生障碍时应考虑停电检修)。
3、有线广播线路导线的机械强度应按照电力工业部制订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中关于档距和气象条件的规定来选择。
4、当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发生接触时,有线广播线路的保护装置必须保证立刻从两端切断有线广播线路,并使其接地。
5、有线广播线路从有线广播电杆转挂到电力线杆处及自架空电力线电杆转换到有线广播电杆处,都应装有根据架空电力线工作电压而计算的保护装置和线路变压器。
保护装置和线路变压器的位置,应装设在上述两转换点处的有线广播电杆上,从有线广播电杆的基础到架空线路最近一根导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距离,不得小于转换点附近最高一根架空电力线电杆的高度。
转换处有线广播杆线的架设要求应符合电力工业部制订的规程的规定。
(在1~10千伏线路上并同时挂有对地电压不超过250伏的架空电力线电杆上架设有线广播线路时,允许挂设有线广播的馈电线,其使用电压及线路架设要求应按本规程第六条处理,其保安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第七条之规定)。
6、由架空电力线路的分支电杆至装有用户变压器的电杆之距离,不得小于10公尺。
第8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下列弱电流线路允许同杆架设,并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1、电力系统内具有特殊保护装置的专用弱电流线路。
2、工作电压不高于500伏的铁路自动闭塞信号装置线路。
3、敷设在自动闭塞装置信号线路电杆上的电压高于500伏的铁路自动闭塞装置的信号线路。
第9条 与1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弱电流线路,在架空电力线路计划检修或事故临时检修时,按照使用单位协议,有线广播线路所属单位应遵照电业局的通知随时切断其弱电流线路,以保证安全检修。弱电流线路所属单位在未获得电业局通知“检修工作已完毕”之前
,不得使用该弱电流线路。
登杆检修弱电流线路时,须待架空电力线路完全停电后才可进行。
第10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时,两种线路之间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最高杆塔的高度。在线路密集或狭窄地段,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弱电流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时,不得小于表2所列数值:
表2
-------------------
|架空电力线路额定电压|距离(公尺)|
|----------|------|
|1千伏以下 | 1 |
|----------|------|
|1~20千伏 | 2 |
|----------|------|
|35(44)千伏 | 3 |
|----------|------|
|60~110千伏 | 4 |
|----------|------|
|154千伏 | 5 |
|----------|------|
|220千伏 | 6 |
-------------------



如果在线路接近的地方没有高大的建筑物作屏蔽,且架空电力线路上又无避雷线时,则1~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弱电流线路的导线间之距离应增至4公尺。
第11条 如果1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共同架设在狭窄地段,当两线路的导线接近为本规程第十条所述的最小水平距离时,除了铁塔和钢筋混凝土电杆以外,如为木直线杆,则应采取下列措施:
1、对架空电力线路的单柱直线电杆,每隔4~5档,用拉线加固;П型直线电杆,则应采用X型或Z型斜撑加固,或采用拉线加固。
2、如弱电流线路倒杆可能使弱电流线路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相接触时,应采用辅助撑杆或拉线加固弱电流线路的电杆。
第12条 在线路转角的地段采用针式绝缘子的架空电力线路和弱电流线路平行架设时,从转角杆绝缘子脱落下来的导线与另一线路导线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程第十条所规定的最小距离。
如不能满足这个要求时,架设在转角外侧的线路导线应采用双固定。

三、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的交叉
第13条 各级架空电力线路只能在电力线路档距中与架空(或电缆)弱电流线路交叉。
第14条 各级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交叉时,一般应将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敷设于弱电流线路导线的上面。由交叉点至最近一根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的距离,应尽量地靠近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但不应小于7公尺(架设在城市内线路不受7公尺限制)。
第15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电缆线路交叉时,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1、由弱电流电缆线路电杆的基础至交叉的架空电力线路最近一根导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距离不应小于10公尺;
2、由弱电流地下电缆线路至架空电力线路最近一根电杆接地装置的最小允许距离(如果电杆没有接地装置,则至最近一根电杆的主柱),当土壤电阻
5率在5×10 欧姆一公分以下时,不应小于25公尺;
5而在5×10 欧姆一公分以上时,不应小于50公尺。
如果弱电流线路使用钢管隔离,其钢管长度等于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缘导线间的距离并在每侧各加10公尺时,则上述距离可缩短到5公尺;
3、当选择弱电流电缆线路的路经时,由电缆至架空电力线路最近一根电杆之距离应尽量地增大。
第16条 如因受地形限制而有不得已的情况下,经征得对方(已设线路的一方)的同意,允许弱电流线路交叉跨越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并应遵照表3办理。两线导线允许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垂度最小的情况下,不应小于本规程表5所列的数值(见本规
程第19条)。
第17条 对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级弱电流线路的交叉角度,不得小于表4所示数值。
第18条 电压在1千伏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当与弱电流线路交叉时,交叉档距的过电压保护,应按照电力工业部制订的“过电压保护导则”办理。
第19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垂度最大时,其至被交叉的弱电流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5中所列数值。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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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弱电流线路 | 弱电流线路导线 | |
| | 电杆类型 | |导线固|
|交叉角|-------|------------|定方式|
| |16线|16线|冰厚在15 |冰厚在15| |
| |以下 |以上 |公厘以下时 |公厘以上时| |
|---|---|---|------|-----|---|
| | | |不小于10 | | |
| | | |平方公厘 |不小于25| |
|90°| | |的青铜绞 |平方公厘 |双横担|
|但不得|单杆 |H杆 |线不小于 |的青铜绞 |或双弯|
|小于 | | |Φ4.0公厘|线或铜包 |螺脚 |
|45°| | |的铜包钢 |钢绞线 | |
| | | |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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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
|弱电流线路等级|交 叉 角 |
|-------|------|
| Ⅰ | 45° |
|-------|------|
| Ⅱ | 30° |
|-------|------|
| Ⅲ |不作具体规定|
----------------



注:对于电力工业部系统通讯线路交叉角度不作规定。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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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距 离(公尺) |
| 架空电力线路 |---------------|
|额 定 电 压 |架空电力线路有|架空电力线路无|
| |防雷保护装置 |防雷保护装置 |
|--------|-------|-------|
|1千伏以下 | 1.25 | 1.25 |
|--------|-------|-------|
|1~10千伏 | 2 | 4 |
|--------|-------|-------|
|20千伏 | 3 | 5 |
|--------|-------|-------|
|35~100千伏| 3 | 5 |
|--------|-------|-------|
|154千伏 | 4 | 6 |
|--------|-------|-------|
|220千伏 | 4 | 6 |
--------------------------



除须符合表5所规定的距离外,对于使用悬垂绝缘子的架空电力线路,还应验算在相邻档距内导线断线时,其交叉档中导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
对电压在110千伏及
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1.15公尺;
电压在154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1.55公尺;
电压在220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2.25公尺。
第20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级弱电流线路交叉时,为避免在交叉档距中断线,应采取下列措施:
1、市区内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市内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在交叉档距内,若架空电力线路为多股铜线,可允许每根导线有一插接法接头。
2、除本条第1项外,各级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和避雷线,以及各级弱电流线路的导线,在交叉档中均不得有接头(架空电力线路的断股辅修管,不以导线接头论)。
3、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和避雷线应为多股线。最小截面铝线不得小于35平方公厘,其他金属线16平方公厘。
4、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和避雷线的安全系数:
(1)在冰厚不大于10公厘或风速不大于35公尺/秒地区所有多股导线。在冰厚大于10公厘或风速大于35公尺/秒的地区的所有钢心铝线、截面在120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铜线和铝线,以及截面在35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钢线(避雷线)其额定安全系数应采用2。
(2)在冰厚大于10公厘或风速大于35公尺/秒地区,截面小于120平方公厘的多股铜线和铝线,以及截面小于35平方公厘的钢线(避雷线)。其额定安全系数应采用2.5。
第21条 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截面为120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铜线和钢心铝线,当与各级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允许在档距内使用固定线夹的直线电杆。
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截面为120平方公厘以下的铜线、钢心铝线、钢线和铝线,以及35千伏以下的任何截面的导线,当与载波和多通道回路的Ⅰ、Ⅱ级弱电流线路,铁道部所属的信号闭塞线路或中心调度所的线路交叉时,应采用耐张电杆或带有拉线的直线
电杆(用木杆时应有钢筋混凝土接腿)用带有拉线的直线杆时应验算相邻档距中导线断线时的条件。
当上述架空电力线路与其他的各级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允许采用直线电杆(如用木杆应带有钢筋混凝土接腿)。
第22条 2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在交叉档距内的电杆上,使用悬式绝缘子时,应为带有固定线夹的单串绝缘子串,使用针式绝缘子时,应为双固定。
第23条 铁路的半自动闭塞信号装置的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在档距中交叉时,铁路半自动闭塞信号装置的导线应敷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通信导线的下面,并应采用风雨绝缘线。
第24条 凡弱电流线路与6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在档距中交叉时,弱电流线路的导线应采用双横担或双弯螺脚。
交叉的弱电流线路的档距应尽可能地缩小(不大于30~40公尺)。交叉档的弱电流线路电杆,或直接与公路靠近的弱电流线路的电杆,必须用防护木防护。
第25条 带有绝缘层的低压电力用户线允许在弱电流线路的下面交叉,弱电流线路与低压电力用户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6公尺。如根据具体情况,不能满足时,可用瓷管隔离,弱电流线路的用户线与低压电力用户线间的距离不论这些线路导线的排列形式如何,其相邻近
的两根导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公尺。
第26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批准的各部。
第27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现行规程与本规程抵触者,均按本规程规定办理。
第28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经各有关部门协商后修改之。



195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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