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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杭州市、唐山市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城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58:37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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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杭州市、唐山市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城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586号




关于确定杭州市、唐山市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城市的通知

杭州市、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十五”期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是力争用3年的时间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为了积极探索建立这一管理体制,我局决定在杭州市和唐山市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请你们加强基础工作,科学开展大气和水环境容量测算。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环境质量按功能达标为目标,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大胆探索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管理方法。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3年12月5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于2004年上半年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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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沙发[2006]6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由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部分地方管理粗放,忽视质量,再加上自然条件原因,造林成活率与保存率偏低,影响了工程建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2006年造林工作,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分解2006年度工程计划。各地林业部门要与综合部门加紧协调沟通,尽快将2006年国家下达的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县(旗)、乡(镇),以利于基层早准备、早安排、早动手,确保不误春季造林。
二、科学编制县级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程,合理安排营造林任务、林种比例、树种选择、植被配置,将全部建设任务具体落实到山头地块。作业设计须按程序审批,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无作业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
三、做好造林整地与抗旱准备。整地是造林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适当的整地措施,有利于提高造林质量。工程区提倡局部整地造林,并注意保护原有地表植被。除营造灌木林可随造随整外,营造乔木林一般要提前整地。同时,各地要提前做好抗旱造林的物资准备,将干旱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认真组织好工程造林种苗生产与供应。各地要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和良种壮苗的原则,认真组织工程建设种苗生产和供应。工程造林一律使用一、二级种苗,提倡就地造林、就近育苗,实行定点育苗、合同育苗、定向育苗。认真做好苗木生产与运输,避免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尽力使苗木保持良好的形态和生理特性,以保证苗木的成活率。严格种苗检验、检疫制度,禁止使用不符合“一签两证”要求的苗木。
五、推广治沙实用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各地要把实施科技创新、强化科技支撑作为提高造林质量的关键,将科技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要广泛应用保水剂、生根粉、地膜覆盖等抗旱保活技术,注意选择耐干旱的乔灌木树种,着重推广容器苗造林技术,提高容器苗造林的比例。加大推广《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治理模式》力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优化沙化土地治理模式。
六、加强造林施工管理,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造林作业各个施工环节的管理,严格把好整地关、苗木关和栽植关。每项作业环节都要在监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返工。认真贯彻落实《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凡人为导致造林质量事故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对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保护工程治理成果。对新造林地要适时进行松土除草、浇水施肥等抚育作业。各地要全面加强对新造林地的保护,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制定护林公约,全面落实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责任到位。


二ΟΟ六年四月十二日

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

财政部


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财政检查工作质量,规范财政检查询问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执行财政检查任务的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询问”,是指财政检查人员为查清事实真象,印证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据而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检查人员已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应当询问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 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六条 对同一财政检查事项的询问至少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
第七条 财政检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出示财政检查通知书及工作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财政检查询问每次只能由1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
第九条 财政检查询问的内容一般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
第十条 被询问人提供证词的,财政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内容及要求后,可由被询问人在适当期限内提供证词。
第十一条 被询问人提供证言的,财政检查人员应按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附后)的格式及要求做好询问记录。
第十二条 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包括:
(一)询问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现任职务;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二)询问事项和证言。
(三)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手印)、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第十三条 被询问人提供的证词应由被询问人签名和填注日期。
第十四条 证言记录完毕,询问人应请被询问人核对,允许被询问人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证言改动处须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记录人记录证言应当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得修饰和形容。
第十六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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