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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0:34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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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2003.08.0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确保东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特就加强我省东江源头区域(以下简称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意义

东江是香港的主要饮用水源,发源于我省赣州市的南部,源区涵盖寻乌、安远、定南三县,流域面积3502平方公里。区内生态良好,水资源丰富,是一个以水源涵养为主的特殊生态功能区域。加强源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保持其优良的水质和充足的水量,关系到沿江特别是香港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香港的繁荣、稳定与发展,关系到源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大局,意义深远。长期以来,全省人民特别是源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为保护东江源做出了积极贡献,维护了源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但是,由于历史、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源区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有的地方生态功能退化。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高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自觉性。

二、明确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要求

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要求,以保证饮用水源地的水体质量为标准,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使源区生态功能良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

阶段性要求:到2005年,控制住人为造成的新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生态破坏,基本遏制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恢复初见成效。到2010年,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城市绿化覆盖率有较大提高,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出省水质保持二类争取一类标准,基本解决现有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2015年,生态功能效益显著发挥,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成为全国生态功能保护示范区、旅游胜地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后花园”,基本实现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确保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东江源区的实施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生态破坏、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转变,彻底扭转一些地方在矿山开采、果业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业园区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力度。以保护天然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为重点,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严禁砍伐天然林、炼山造林、炼山开垦和25度以上陡坡开垦。对已开垦为耕地的必须退耕还林,开垦种果的必须限期完善水保措施、恢复生态植被。严禁乱占林地。坚决打击乱砍滥伐、无证砍伐及运输加工等违法行为。严格控制以木竹为原料的工业项目建设。

加大水环境保护力度。凡实施新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水保“三同时”制度,做到程序合法、决策科学。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淘汰和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工业和矿山企业。加快治理水污染,严禁向水体倾倒弃土、废渣、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等,严禁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未达标就直接排放。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着力解决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助长剂等人工合成物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的农业面源污染。依法管理水环境,禁止围垦河道、库区的湿地。及时查处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的违法行为。

四、以生态工程建设促进东江源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建设是多学科、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对已破坏的生态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以生态工程建设为主导,充分利用自然力恢复生态系统,加快治理和建设。积极推进林业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结合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态战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转变,把生态工程建设与经济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群众脱贫致富结合起来,促进源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

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路子,实施以“青山绿水”为重点的八项工程:(1)以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珠江防护林为重点的生态林建设工程;(2)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主体的水保工程;(3)以采矿迹地、尾矿治理为主的矿山生态恢复工程;(4)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工程;(5)以河道清障、饮水卫生为主的防洪、饮水工程;(6)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程;(7)生态旅游工程;(8)生态移民工程。

认真规划和实施国家生态建设项目,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城镇等。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区,创建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形成源区产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优势,实现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

五、全力推进东江源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建立和健全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责任制。省、赣州市和源区各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注重综合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生态平衡的理念贯彻到政府决策、实施和执法过程中,把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摆到同等重要位置,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绝不能以牺牲环境和透支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考核和公布,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建立和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把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国家生态补偿政策,依法征收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种规费,优化生态建设资金的配置,开辟政府、企业、社会、国际等多元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经费的使用组织专项审计,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监管体系。增强源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生态环境忧患意识。全面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政府应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汇报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情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组织相应的执法检查和视察,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加大对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宣传其重大意义,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力推进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省、赣州市和源区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加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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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1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二)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应当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考核依据

各地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绩效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四、考核内容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主要是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定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今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时,考核内容相应调整。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将中医药应用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二)地方增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等增补制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

(三)社会效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改善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长期考核指标。

五、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

(一)考核可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核。充分发挥电子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提高考核工作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二)绩效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

六、考核管理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初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开展绩效考核。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三)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并作为省级、地市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机构的考核工作。

(四)卫生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予以适当奖励,对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交流。

(二)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下级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改。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以适宜的方式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指标纳入对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推进各地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各地区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保障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二)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考核领导机制,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通过绩效考核,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作用,要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要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和英国科学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 英国


中国和英国科学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4日)
  应联合王国政府邀请,由江明副主任率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代表团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十三日访问了联合王国。
  访问期间,江明副主任就中国和联合王国的科学技术组织与管理问题与联合王国政府高级官员进行了一系列的会谈。同时讨论了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来执行中所取得的进展。双方对阿什沃思教授率领的联合王国代表团一九七九年七月对中国的访问表示满意。自访问以来,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关系已经不断得到加强,包括在上述协定范围内,签订了农业、卫生、运输、计量和标准方面的协议。
  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科技交流,双方同意探讨一九八二年期间在下列项目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1.低品位锡矿的冶炼
  2.湿法炼铜
  3.农作物遗传生理
  4.工业卫生陶瓷
  5.发酵技术
  6.包装
  项目领域经过双方同意可随时补充。
  根据协定的条款,双方同意指定代表应不定期地,但至少每两年轮流在北京和伦敦保持会晤,以回顾和讨论协定的执行,并考虑新的合作领域。双方同意每年接待最多六个考察组,考察组人数通过信件商定。只要可能,这些访问应该在接待国承担其国内交通费和生活费的基础上进行。
  双方认为,中国代表团的访问是特别成功和富有成果的。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在伦敦签署,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       联合王国贸易部次官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江 明             科   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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