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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疫苗针对疾病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05:35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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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疫苗针对疾病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疫苗针对疾病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区出现麻疹、乙脑等疾病局部暴发流行,与往年相比较呈明显上升趋势;因“非典”影响,部分省份正常的计划免疫及其它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传染病控制工作,近日相继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有效预防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生,控制暴发疫情的扩散与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在继续巩固防治“非典”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全力以赴地抓好预防接种工作。近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计划免疫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各地要迅速恢复预防接种的正常工作秩序,认真分析本辖区计划免疫工作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预防接种工作中的隐患。部分因非典疫情严重而影响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地区,应及时予以补种,减少和补救“非典”对计划免疫工作的影响。各地要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城郊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集地的常规免疫接种工作,消除免疫空白人群。

二、加强对计划免疫以外疫苗针对疾病的防治工作。各地要密切注意对甲肝、乙脑等疫苗针对疾病流行态势,对可能发生疫情暴发流行的地区,根据人群免疫水平,由省卫生厅批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组织做好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发生暴发疫情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组织采取应急措施。

三、各地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要求,并与其他计划免疫工作统一规划和部署,制定并落实好具体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加快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实施进程。

四、全国各地尤其是西部省份和边境地区要继续落实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各项措施,做好AFP病例报告与监测工作,制订今冬明春针对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的强化免疫方案,确保我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

五、加强疾病监测工作,严密关注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动态,加强疫情分析,切实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各地对重大疫情及突发事件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蔓延,控制暴发流行,努力降低病死率。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重大疫情及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暴发疫情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六、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计划免疫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质量,防范和减少预防接种事故及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

根据疾病流行状况采取群体免疫措施或为控制疫情蔓延采取应急免疫措施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宣教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群众认识,防范群体性心因性反应的发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在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事故或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时,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七、各地要针对当前预防接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传染病疫情迟报、瞒报,以及造成预防接种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卫生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大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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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8]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包括新建工程(含改、扩建工程,下同)和现有建(构)筑物、工程设施等的抗震设防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区域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计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昆明市地震抗震局是全市抗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昆明所属的昆的昆明市抗震办公室具体管理全市抗震设防工作。昆明市所辖各县(市)抗震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县(市)抗震设防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防标准的现有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等,必须进行抗菌素震加固;对具有地震危害性大,次生灾害严重,而又不值得加固的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等,应拆除重建;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产权转让。

第六条 昆明市抗震高防区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如下:

一、昆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按照《昆明市抗震设防区划》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对于需要采用重要性系数调整的建筑,由市抗震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进行审查确认。

第七条 昆明市非抗震设防区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场地及抗震设防标准,由市抗震主管部门按《昆明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纲要》进行确定。其中,生命线工程的重要建筑和关键部位的工程,经市抗震主管部门按现行规范及《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确定后,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第八条 本市变量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并应自觉接受抗震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九条 建筑场址选择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应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工程应结合城区改造逐步迁出。

第十条 建筑抗震设计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地方技术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和设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抗震设计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遵守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测,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列为验收项目,并有抗震主管部参加。

第十四条 对于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抗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内容及审查单位详见附表一。

第十五条 市抗震主管部门对下列工程进行抗震设设防审查时,可组织抗震设防论证:

(一)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枢纽等生命线工程;

(三)抗震性能复杂的其它工程。

第十六条 接受抗震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图纸),应当包括抗震设防依据、设防标准、方案论证等内容。受审工程的项目分类及审查内容详见附表二。

第十七条 需进行方案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未经市抗震主管部门组织抗震审查,不得进行下阶段设计。经审查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抗震办公室在“红线图”上及“结施一图”上签章并出具工程设计抗震审查通知单,作为审核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对于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抗震主管部门应在7至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完毕,并答复上报部门。

第十八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作场地抗震安全评价。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ll-89)》规定甲类建筑的工程。其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由市抗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价成果报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或虽经抗震设防,但其所依据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与现行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因进行改造、加层、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改变使用性质而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下降的;

三、经过破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所处自然条件下变化,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其它可能导致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

四、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其它工程。

对临时性建筑可不进行抗震鉴定。

第二十条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由产权所有者提出加固计划,报抗震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抗震防灾计划进行抗震加固或拆除重建。列入抗震防灾计划的项目,方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未按批准期限完成抗震加固任务的,不予批准新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 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和施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所采取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均须按有关规定通过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恢复重建。

第二十四条 对在抗震高防工作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抗震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抗震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不按规定限制其用途和使用期限的:

三、使用、装修、加层、改造房屋过程中,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抗震能力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达不到抗震要求又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自变更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地震抗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23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单位:

《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议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得少于2次,每次安排40分钟左右的时间学法;每年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不得少于2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参加学习的领导干部应当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1篇以上学法体会或法治建设理论调研文章。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拟订,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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