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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标准局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31:21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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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标准局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等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标准局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通知

1983年5月7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标准局

现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关系着四化建设,因此,一定要切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管理。要搞好工程质量,一方面要依靠勘察设计、施工、建材等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搞好质量控制;另一方面必须强化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
本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15号文要求和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制定的。实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还缺乏经验。请各地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并将试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的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筑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经济效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国家、为人民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全国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
2.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网,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核验国家和部级优质工程项目;
4.统一规划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5.督促和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6.掌握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质量监督的经验。
第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市、自治区标准部门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实施细则;
2.审核所属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格;
3.核验省级优质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参与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4.规划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统一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6.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监督状况,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 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设质量监督站,在当地标准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2.检查企业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各单位上报的优质工程项目;
3.监督本地区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4.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
5.督促和帮助本地区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定和考核企事业单位质量检验测试人员的资格;
6.参与本地区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第六条 市、县质量监督站视本地区工程建设任务情况可相应配备一些对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质量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地区的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设银行等单位中任聘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参照专职质量监督员条件)为本地区质量监督站的兼职质量监督员,并发给证书。他们与专职质量监督员具有同样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建筑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生产和进行质量检验,切实保证工程的质量。

第三章 权 限
第八条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委托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质量监督站有权利用建筑企事业单位的测试手段、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分配检验测试任务。
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有权提请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忽视质量的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违反规范、规程、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2.对质量低劣的建筑企事业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在通报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经限期整顿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设计证书。
3.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款。
4.对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单位,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站要支持企事业单位质量检查人员正确地履行职责,依靠他们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对阻碍他们行使正当权利,打击报复者,有权提请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对一贯工作积极负责的质量监督和检查人员,可提请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监督人员,除撤销质量监督员资格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处分。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对承担的监督、测试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授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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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计委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


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

民航财发[2002]101号

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民航国内航班机票问题比较突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航空运输企业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航空运输市场秩序,滋生腐败现象,甚至影响航空安全。为整顿国内航空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经营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性,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一)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暗扣销售国内机票是指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非法以低于经民航总局批准并公布的价格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l、实收票款低于票面标示的价格;

  2、以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代金(代币)券等形式给予购票人回扣或事后返还等。不包括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公司实施常旅客计划给予的里程券奖励等。

  (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是指未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销售、代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二、依法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接本通知后,各地价格、公安、税务、工商、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进行治理。

  (一)依法打击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各地税务机关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偷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暗扣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对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暗扣销售机票的行为,按照违反《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二)依法打击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对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涉嫌犯罪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按照违反《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照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查处。

  (三)民航行政监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民航运输销售市场秩序的工作,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在销售活动中违规折扣、索要好处、内外勾结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国内机票销售价格及代理手续费的有关规定

  各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标准支付销售代理手续费,支付的销售代理手续费必须取得销售代理人开具的发票。严禁向销售代理人超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以销售奖励等方式变相提高代理手续费标准;严禁以“净价结算”方式向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内机票。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民航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

  四、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舆论监督

  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作出部署。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实行联合执法检查打击。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持续不断地加强监管。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系统上级机关报告,重大问题应抄报民航总局和各主管部门。

  在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的重要意义。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公开曝光。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各界举报各种暗扣销售、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的违法行为并认真处理。要注意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在检查、立案、处罚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量通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量通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信贷局、评审局、后评价局,武汉分行:
根据9月7日《行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要求和行领导批准的贷款质量通报格式,我行建立贷款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向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省(市)政府定期通报有关贷款质量情况。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通报”运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及“通报”办理程序
1.主办单位承办贷款质量通报,仍比照办理公文的程序,使用公文首页纸标注通报的主送单位、主办单位、承办人及领导签发。
2.行业贷款质量通报(简称行业通报,下同),主办单位是后评价局。后评价局编写的行业通报经评审局会签后,交办公厅统一编号,呈送行领导签发;“通报”形成后全部交由主办单位负责分发,其中需主送行业部门的由后评价局转交有关评审局,由评审局负责向对口行业部门送
发。
3.地方贷款质量通报(简称地区通报,下同)主办单位是信贷局和武汉分行。各信贷局和武汉分行根据后评价局提供的统一格式编写地区通报,经后评价局会签后,交办公厅统一编号,呈送行领导签发;“通报”形成后全部交由主办单位负责分发,其中主送地方政府的由信贷局负责
向对口省(市)政府送发。
二、格式、密级和印制数量
1.格式。贷款质量通报全称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量通报”。格式为后评价局提供并经行领导批准的统一格式。
2.密级和印制数量。通报密级确定为“机密”,各单位请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通报限量印制和发送(每份通报印制20份)其中:
行业通报发计委、经贸委和主送单位各1份,行领导4份,主办单位7份(含立卷归档1份),会签评审局3份,统计局1份,办公厅2份,共计20份;
地区通报发省(市)政府、地方计委、经委各1份,行领导4份,主办单位9份(含立卷归档1份),后评价局1份,综计局1份,办公厅2份,共计20份。
三、有关意见和要求
1.贷款质量通报的业务管理归口部门是后评价局,“通报”编号及呈签由办公厅负责。
2.通报的会签由主办单位直接送达到会签单位,会签单位应抓紧时间及时会签。
3.贷款质量通报应在行领导或办公会议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和送出,办公厅负责相应的督办。
4.通报送出后1个月内,主办单位应注意收集、跟踪有关反馈意见(行业通报由评审局了解跟踪)。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量通报”式样
1.向地方政府的通报式样(略)
2.向行业部门的通报式样(略)



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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