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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25:48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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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0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2000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测算,经研究,现将经济、审计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见附表。
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审计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将向各地发送考生成绩软盘。
三、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
四、凡双科成绩达到相应专业合格标准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请各地按照全国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和证书发放等后期管理工作。
200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 | 级 别| | |
| 序 号 | | 中 级 | 初 级 |
| |科 目 | | |
|------|----------|------|------|
| 1 | 基础 | 66 | 56 |
|------|----------|------|------|
| 2 | 工商管理 | 77 | 51 |
|------|----------|------|------|
| 3 | 农业 | 84 | 60 |
|------|----------|------|------|
| 4 | 商业 | 77 | 54 |
|------|----------|------|------|
| 5 | 价格 | 77 | 50 |
|------|----------|------|------|
| 6 | 营销 | 78 | 53 |
|------|----------|------|------|
| 7 | 物资 | 71 | 50 |
|------|----------|------|------|
| 8 | 财政 | 72 | 56 |
|------|----------|------|------|
| 9 | 税务 | 82 | 56 |
|------|----------|------|------|
| 10 | 金融 | 84 | 56 |
|------|----------|------|------|
| 11 | 保险 | 77 | 63 |
|------|----------|------|------|
| 12 | 水路 | 84 | 61 |
|------|----------|------|------|
| 13 | 公路 | 73 | 60 |
|------|----------|------|------|
| 14 | 铁路 | 84 | 67 |
|------|----------|------|------|
| 15 | 民航 | 81 | 58 |
|------|----------|------|------|
| 16 | 人力资源 | 76 | 56 |
---------------------------------

---------------------------------
| | 级 别| | |
| 序 号 | | 中 级 | 初 级 |
| |科 目 | | |
|------|----------|------|------|
| 17 | 邮电 | 84 | 65 |
|------|----------|------|------|
| 18 | 房地产 | 75 | 57 |
|------|----------|------|------|
| 19 | 饭店管理 | 67 | 58 |
|------|----------|------|------|
| 20 | 工商行政 | 71 | 50 |
|------|----------|------|------|
| 21 | 建筑 | 83 | 56 |
---------------------------------



20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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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蔡武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说明我国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不仅关系到个案公正,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本文分析了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提出了一些意见和看法。笔者为此拟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从国家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如何处理提出进行一些探索和分析。

一、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规定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与之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夫妻财产的种类不断增多。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人们财富增多的同时,财产的种类和内容也不断增加和翻新。除了从以往常见的金钱和家电家具首饰等实物外,股票债券、各种房产、使用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涌现,争议越来越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综合考虑财产的价值及双方的生活需要、生产经营,还要协调与财产有关的第三人的关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日渐增大。

2、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的数额也不断地增大,如所购置的财产价值昂贵、投资数额增多及投资方式多样等等。以往审理一般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因争议不大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现有许多离婚案件因夫妻财产涉及数额巨大争议较多,而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无疑给离婚案件夫妻财产的分割增加了难度,影响到了案件审判效率。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难度加大。在离婚案件中,毁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财产隐藏,甚至提供伪证,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

4、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导致财产所有权归属情况复杂难于分清。有些夫妻与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购物,起诉离婚在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上常现争执。

5、法律的滞后性。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虽规定了哪些是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属夫妻特有财产,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但因法律相对社会来说的滞后性使得其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无法穷尽,法律规定与审判实际需要无法达成一致,存在差距。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认定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实践中认定时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补办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因而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我国从1994年起即取消了事实婚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补办效力不能溯及已往,补办前同居时取得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补办后的财产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认定。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的难题。对此,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需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当前许多国家对孳息问题均系以婚姻缔结为界点,婚后所得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婚后所得的孳息、增值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

(三)对股票的认定。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我们知道婚后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对购买股份制企业内部自行发行的股票,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因为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人转让,且这类股票还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争议,应认定他们之间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对购买的是上市股票,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应按出资情况确定股份的归属性。

(四)对知识产权的认定。知识产权包括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能由他人行使,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而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预期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五)对房改房的认定。只有已做登记的房改房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未登记的房改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一种付清了购房款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这样一种准产权,在形式要件上有缺陷的权利,在实践中,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房改房的价值计算应以房管部门评估为准。

三、夫妻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现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

(二)调解原则。法院调解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尤为重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三)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

(四)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五)竞价原则。竞价原则,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争执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它缓解了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蔡 武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指依据有关法律的要求,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三条 代表应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努力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参加代表述职,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第四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会同代表小组拟定代表述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表在述职前应走访原选区选民,征求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总结执行代表职务和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三)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监督、支持政府和“两院”开展工作等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五)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七条 代表述职的组织和形式

(一)代表述职一般以选区为单位进行;

(二)听取代表述职的主体为原选区选民,也可以是原选区的选民代表;

(三)代表述职应在选民或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的方式。

第八条 代表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述职的名单、时间和地点应至少提前三日告知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

(二)代表述职的议程为:代表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就代表的述职发表意见,代表回答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询问,主持人总结;

(三)代表述职后,可组织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对述职代表进行信任度测评,测评结果反馈给代表本人。

第九条 代表应认真听取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履职水平。

第十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在代表述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综合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述职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交流和总结,促进代表述职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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