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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07:13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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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公告

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迟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公告


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和初审工作已经结束。受当前非典疫情的影响,经水利部研究决定,资质评审工作延期举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推迟颁发。
资质证书颁发前,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初审结果,临时指定一批技术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承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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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着重对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 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
第三条 根据《意见》,广西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负责,审查组设在自治区计委。审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招商项目方案;
(三)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广西招商项目总库;
(四)审查提出区直部门和各地市申报的重大招商项目是否准予进入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
(五)负责广西招商项目总库项目上网、信息反馈工作;
(六)参与重大招商项目综合协调、审批申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招商项目工作的指导,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由自治区计委提出今后我区各个发展时期利用外资方向和重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六条 根据全区五大经济区域规划,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布局指导。桂南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投向发展港口经济、海洋产业、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桂中经济区重点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汽车和机械、制糖、日化等产业;桂北经济区重点外资投向旅游、现代农林业、高新技术产业;桂
东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发展现代农业、林化、食品、制糖产业和“三来一补”加工业;桂西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发展制糖、水果加工、畜禽加工、有色金属矿产采选加工和能源开发。
第七条 在稳步扩大农业、工业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贸易等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指导,积极推进项目试点工作,努力拓宽利用外资的领域和渠道。重点做好商业、外贸、旅游、金融、债券等方面的招商项目的筹划、申报和开展试点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
第八条 农业方面。重点是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科技含量的项目,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自治区鼓励利用外资发展良种(含粮食和经济作物、畜禽和水产、林木和花卉)产业化项目,规模开发经营具有南亚热带特色的名、
优、特、新农产品项目,粮食、水果、蔬菜、畜牧、水产等农产品系列储运、加工或保鲜项目,大规模营林项目和林产品深加工项目,科、工贸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水利建设及营运项目,城市防洪预警预报系统项目。
第九条 工业方面。重点是引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制糖、食品、有色金属、汽车和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造纸等的项目,节能降耗的项目,开发新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调整产品结构的项目。同时包括制药、林化、电子、造船、铝材加工等市场开拓潜力大、能够形成
新优势的项目。
第十条 第三产业方面。要有步骤地推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重点是: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仓储、建筑安装、公路运输、教育、医疗卫生等利用外资试点项目;创造条件设立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和外资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外商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是:交通、通信、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方面。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工程、信息工程以及新材料等项目。
第十三条 外向型出口创汇方面。重点是各类加工贸易和以富余的设备、原材料和国内技术向境外投资的项目。

第四章 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利用外资方向、重点和五大经济区规划,以及各类外资的投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准选好各类招商项目。自治区、地(市)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招商的基建、技改项目的筛选和开展前期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招商项
目筛选和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招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中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深度编制,并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第五章 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不得自行审批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类(甲)、限制类(乙)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均须按项目性质分别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审批或由其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列入
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举办。
第十七条 各地市、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承诺投资固定回报率、承诺上网电价、水价的外商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均须按项目性质分别由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等职能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
第十八条 沿海港口招商项目须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自治区计委统一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九条 重大招商项目,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
第二十条 凡涉及到享受国家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按项目性质和现行办法分别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办理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招商项目的审批权限,除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项目外,其余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仍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管理。如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审批规定和改革审批制度,则按新的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项目,按审批权限和项目性质分别由各级计委、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各级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申报者提交齐备合格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项目审批、登记发证手续。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实行回复制。

第六章 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计委组织建立广西招商项目总库。
按项目审批权限和建设性质分别建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计委和经贸委分别建立招商项目库。区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招商项目库。
各级入库的招商项目汇总到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的项目分为A、B、C、D四类。
A类:自治区负责招商的重大项目;
B类:地市负责招商的重点项目;
C类:县区负责招商的重点项目;
D类:除A、B、C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五条 A类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列入自治区规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配套资金或资本金基本落实;
(四)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已完成;
(五)已落实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
B、C、D类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由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制定,并报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招商项目库的项目需进入广西招商项目总库的,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凡入库的招商项目必须统一要求、统一格式、统一编码。均应有中英文两种文本。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的项目与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网,并由审查组统一对外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4日

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40号


现发布《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宣传、发动、考核评比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爱卫会成立除四害科学技术指导组,负责本辖区的除四害技术指导和达标考核、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并由市爱卫会统一发给证书,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本辖区各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除四害工作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密度监测、技术培训,并向同级爱卫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监测数据。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并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定期汇报。
第八条 四害杀灭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
(一)风景点、城市公园、动物园、绿化带按隶属关系由旅游、建设、园林等部门负责;
(二)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工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公共厕所(贮粪池)、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垃圾桶(箱)由城管部门负责;
(四)窨缸(井)、下水道按隶属关系由市政、城管部门负责;
(五)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六)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七)交通工具按隶属关系由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
(八)农田、牧场、林区由农业、林业部门负责;
(九)农村粪池、粪缸、垃圾、水塘、沟渠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十)居民住户内环境由居民住户负责,外环境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
(十一)其他单位、场所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居民住户和易招致四害孳生的场所,应当采取综合防制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定期运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杀灭四害。
第十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在市区范围内,未经特许,严禁豢养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 经营动物皮毛和杂骨、禽蛋、水产、果品、废品的加工和回收等行业,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站)、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农贸市场等单位,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城镇和乡村都应当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疏通阴沟、铲除杂草、改造露天粪缸等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除四害药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禁止生产、配制和销售国家禁用以及假冒伪劣的除四害药械。指定使用的消杀四害药品,其销售价格应经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在除四害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消杀四害药物的管理,严防误食中毒事件的发生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除四害服务机构。成立企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营业。
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建立服务档案,接受各级爱卫办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卫生防疫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粉迹法测定为3%;
(二)鼠迹阳性房间为2%;
(三)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率为5%;
(四)累计2000米不同类型外环境鼠迹阳性5处。
本条所称重点单位是指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品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单位。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单位和居民住户内外环境的存水容器、积水中,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为3%;
(二)500毫升收集勺采集的城区内不同类型水体中的蚊幼虫或蛹的阳性率为3%,阳性勺内蚊幼虫或蛹平均5只;
(三)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1只。
第十九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苍蝇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为1%,其它单位有蝇房间为3%,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蝇;
(二)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率为5%;
(三)蝇类孳生地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为3%。
本条所称重点单位是指中、小餐馆,饭店,冷饮,糕点制作间,熟食店,单位食堂等单位。
第二十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蟑螂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为3%,平均阳性房间大蠊5只,小蠊10只;
(二)有活蟑螂卵鞘阳性房间为2%,平均阳性房间活卵鞘4只;
(三)蟑迹阳性房间为5%。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与政府部门签订除四害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辖区有关单位签订除四害合同。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其辖区内住户签订除四害合同。
除四害合同标准文本由市爱卫办统一制订。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除四害合同义务,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除四害合同义务或履行除四害合同义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爱卫会统一组织杀灭四害,并收取消杀药费和劳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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