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烟毒犯应坚决废止专科与易科罚金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2:21:07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烟毒犯应坚决废止专科与易科罚金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烟毒犯应坚决废止专科与易科罚金办法

195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辽东省人民法院:
从你院报告中了解,由于各县人民法院对于烟毒危害认识不足,存在单纯“照顾”观点,对于禁烟禁毒法令,不仅一般宣传教育尚欠深入广泛,而在办案量刑上也都表现失之于轻。山西省关于霍县禁烟禁毒工作初步检查报告中提到:大部烟民毒犯都是扣十天八天,罚几万元即为了结,不法分子就无顾忌以致一犯再犯。该县1949年下半年处理烟毒案共七十件,单纯处以罚金者即三十三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因而贩毒犯不但毫无悔改的表示,反而说:“三贩两破不赔本”,“烟上丢了烟上捞”等等,降低了禁烟禁毒工作中的法治效用,严重地妨害了当前生产建设任务的顺利进行。你们已经及时进行教育纠正,有了改进,是好的。辽东省1949年全年烟毒案件总结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我们基本上同意,但尚须进一步明确认识,人民政府明令禁烟禁毒后,有仍不能自动戒除、毁灭或缴出毒品,而继续吸、种、贩卖、窝藏、开馆供客等行为者,均为非法,应予必要的法律制裁,目的在于根绝烟毒,使人民国家得以迅速健全发展。专科或易科罚金办法,不但违反了禁烟禁毒的基本目的,使吸扎、贩运犯有隙可乘,危害社会;并严重损伤了群众协助禁烟禁毒工作的积极性,这一点必须引起注意。
对烟毒犯专科罚金,或虽非专科而准以罚金易换其已宣告的刑罚,所谓易科罚金,这是沾染了旧法观点,其结果,只有利于不法分子用钱赎罪,危害社会,站在人民司法的立场,对此应予坚决反对。我们的审判任务为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必须贯彻人民法治的严肃性,对于烟毒犯应依其具体情况及历史性的根源,分别轻重,处以徒刑或强制劳动,不得适用专科罚金之刑;而于必要时,为了铲除其据以犯罪的资本,得并科罚金,又对于任何犯罪,也应禁止援引伪六法许以罚金易科赎罪。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达荷美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1972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两国当时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由中国各国营进出口公司和达荷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规定、手续和一切费用,以及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两国间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银行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无息无费的清算帐户办理。
  关于实施本协定的帐务技术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银行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另行商订。

  第五条 两国间交换商品的付款及其从属费用,双方国家在对方境内的有关外交、商务、文化、社会团体、代表团等费用以及经双方金融机构同意的其它付款,均通过上述第四条开立的帐户办理。

  第六条 每一协定年度终了时,双方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如有差额,负债一方应在每一协定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偿付。

  第七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达荷美共和国总统正式宣布改国名为贝宁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达荷美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外 交 部 长          外交部长、营长
      姬 鹏 飞           米歇尔·阿拉达耶
      (签字)              (签字)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 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市(州)、县(区、市)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州或省直管县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修订完善本部门涉及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