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
建质[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城镇桥梁工程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桥梁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下列城镇桥梁工程:
(一)主跨跨径150m及以上的斜拉桥、悬索桥等缆索承重桥梁以及拱桥;
(二)立体交叉线路为3层及3层以上(不计地面道路及地道)的大型互通立交桥梁;
(三)采用国内尚无工程应用实例的减震、隔震技术(以下简称特殊减震、隔震技术)或结构材料超越现行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材料)的桥梁;
(四)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g为重力加速度)的下列桥梁:
1、建设在软弱土、液化土层等现行设计规范定义为对桥梁抗震不利的地段,且单跨跨度超过80m或总长超过500m的桥梁;
2、联长超过250m的连续桥梁;
3、单跨跨度超过50m或者联长超过150m,且曲率半径小于15b(b为桥宽)的曲线桥;
4、单跨跨度超过80m,且属于结构动力特性复杂的异型桥梁;
5、墩高超过30m,且在E2地震作用下允许结构进入塑性区的高墩桥梁;
6、上部结构重心位置位于悬臂盖梁,且重心位置的悬臂长度≥5m的桥梁。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应少于5名。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本要点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见附录)及相应的规划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已实施可行性研究的桥梁工程)及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属于特殊设防类,即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工程);
(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桥梁推荐方案的结构抗震分析报告;
(七)抗震试验研究报告(仅限已进行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桥梁工程);
(八)参考使用的国内外技术标准、工程实例及相关审批文件(仅限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的桥梁,或者采用新材料的桥梁工程)。
第六条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证工程选址、道路设计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并说明本工程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作用。
(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场地地震动分析应按不低于现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II级工作要求实施,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相关内容,并满足如下要求:
1、根据地震风险概率分析确定的不同超越概率加速度反应谱曲线,其周期成分应包含桥梁的基本周期;
2、应按地震重现期给出E1地震和E2地震两个不同等级的地震动参数;
3、设计指定深度与加速度反应谱相吻合的拟合设计加速度时程不应少于3组,每组同时包含三个方向的时程,且任意两组间同方向时程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应小于0.1;
4、当桥梁结构基本周期大于3.0s时,拟合设计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不宜短于40s。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各土层的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判别、地震稳定性、剪切波速测试结果、地基及基础建设方案等方面内容。当桥址位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做出相应的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及发震断裂对桥梁抗震性能的影响评价。对有特殊土动力学性质的场地,应给出确切的抗震性能评价结果。
(四)推荐方案的抗震性能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抗震设防标准;
2、地震动参数、地震影响和地震作用;
3、主要构件的损伤容许值和抗震安全性验算要求;
4、结构计算模型及主要的原始输入数据说明,支承及连接条件、结构耗能体系;
5、计算软件名称,并对计算结果作分析论证;
6、结构地震反应计算结果;
7、在E1和E2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抗震安全性验算结果;
8、结构构造措施(当桥址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抵抗场地变形或地基失效的措施)。
(五)试验研究报告应内容翔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六)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的桥梁,或者采用新材料的桥梁,应提供有关适用性论证资料(包括应用实例、试验资料、理论研究等)和必要的审批文件,明确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养护细则。
(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抗震设防标准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桥梁,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二)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三)立体交叉跨线桥梁的上线桥梁抗震设防标准不应低于下线桥梁。
第八条 抗震设防目标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E1地震作用下,结构地震反应总体上在弹性范围,基本无损伤,桥梁在震后可立即使用。
(二)在E2地震作用下,结构可发生有限或者轻微的地震损伤,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不需修复或经简单修复可立即使用;其他桥梁经抢修可恢复使用,在地震后经过永久性修复可恢复正常的运营功能。
第九条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桥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给出场地类别依据准确可靠,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符合现行桥梁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判断及发震断裂评价等正确;
(二)桥位选择在抗震有利地段,尽量避开不利地段,避开危险地段;
(三)当工程无法避开液化土地基时,应按现行规范要求采取消除液化影响的措施;
(四)当工程无法避开其他不利地段时,设计应考虑因场地变形带来的不利影响,优先选用整体刚度较大的结构体系,并做好防落梁等构造措施;
(五)当工程场地范围内分布有发震断裂且不能忽略其错动影响时,按规范要求避开主断裂带,同时做好防落梁等构造措施。
第十条 桥梁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及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梁结构应具有明确、可靠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8度时,多跨连续桥梁不宜采用一个桥墩(台)集中传递纵向地震作用的结构体系;
(二)采取有效的位移约束措施,避免桥梁发生落梁破坏,特别是建设在软弱性土层、液化土层和地层显著不均匀地段的桥梁,宜采用整体刚度较高的结构体系;
(三)桥梁联内的刚度、质量分布均衡,桥墩(台)分担的地震作用合理;
(四)相邻联桥梁的基本周期相差不宜过大;
(五)当匝道桥与主线桥结构刚度差异较大时,应对连续和分离两种结构体系进行比较,避免分叉处地震作用集中或结构发生落梁破坏;
(六)相邻桥梁之间预留足够的间距,防止发生地震碰撞,曲线桥、斜桥应考虑转动引起的桥梁横向位移;
(七)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8度时,不宜采用上部结构支承在大悬臂盖梁上的结构体系,重要桥梁宜避免采用独柱式桥墩的结构体系;
(八)合理选择潜在塑性区的位置,提高桥梁结构的延性,基础、拱肋、盖梁不宜作为耗能构件设计。
第十一条 桥梁结构地震反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采用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计算桥梁结构地震反应时,输入加速度时程的反应谱应与设防目标反应谱一致,加速度时程不应少于3组,宜采用含实际地震动记录的7组加速度时程,任意两组加速度时程之间同方向分量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应小于0.1,选用的历史记录应与设定地震震级、距离、场地特性大体相近,通过调整使其加速度反应谱与设计反应谱匹配;
(二)地震影响、地震作用以及作用方向、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应按现行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结构地震反应计算模型合理,单元之间的连接及边界约束条件正确,结构刚度和质量参数取值准确,合理确定结构阻尼参数;
(四)应考虑基础——地基之间的相互作用;
(五)桥梁跨度超过250m,或者桥墩(台)之间场地条件差异显著时,地震反应计算宜考虑地震动的空间变化效应;
(六)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反应时,考虑的振型数在计算方向的累计有效质量应达到90%以上;
(七)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时,应选用合理的弹塑性恢复力计算模型。
第十二条 桥梁结构抗震性能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梁结构抗震性能符合相关的专题研究成果和结构地震反应分析结果;
(二)基础、桥墩(台)、支座、上部结构抗震性能满足相关要求,桥梁整体的抗震性能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三)地震位移小于容许值,不发生落梁破坏,宜避免结构发生碰撞;
(四)结构不发生脆性破坏,作为能力保护构件设计的结构应进行相应的验算;
(五)结构出现塑性地震反应的位置仅限于预期的潜在塑性区范围;
(六)轨道交通桥梁宜对E1地震作用下的列车安全运行进行验算;
(七)附属设施(如过桥管线、景观设施、轨道交通的设备等)不应限制桥梁正常的地震位移反应。
第十三条 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设计的桥梁,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地条件和结构形式应符合现行桥梁抗震设计规范有关减震、隔震设计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的相关参考资料应内容翔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三)对国内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特殊减震、隔震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后使用;
(四)减震、隔震装置力学性能稳定可靠、安装方便、耐久性好、可更换,日常检查和维护方便;
(五)结构地震反应计算宜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正确模拟减震、隔震装置的非线性恢复力特性;
(六)减震、隔震装置应满足在地震中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技术要求;
(七)采用减震、隔震装置的结构体系,不影响桥梁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采用新材料的桥梁,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桥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
(二)通过前期相关研究,调查工程实例和实际应用情况,并通过理论分析和试验研究检验结构的抗震性能达到设计所要求的设防目标。
第十五条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重要桥梁或者采用新颖结构形式的特殊桥梁,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论证布置健康监测系统的必要性和相应布置方案的合理性,并列入建设项目的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桥梁建成后尽早投入使用。
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评价。对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桥位选址、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结构体系和抗震概念设计、计算模型和计算结果的正确性、结构抗震性能等,做出简要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指标)及内容。
(三)结论。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结构体系、抗震措施、抗震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等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局部修改报告,经原专项论证组确认“可行”,出具结论意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其执行情况。
3、对设防标准、桥位选择、结构体系和抗震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者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八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的E1地震,是指一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475年,相当于设防地震;E2地震,是指二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2500年,相当于罕遇地震。
第十九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市政公用设施城镇桥梁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申报工程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可行性研究单位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工程建设地点
工程类别
设防烈度 度(______g)、设计地震第______组
设防类别 ___________类
道路等级、功能
桥梁设计技术标准
建筑净空要求
结构型式
主跨跨度
场地条件
有否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
有否采用新材料
是否进行相关试验或者理论分析研究工作
施工方法
场地类别
液化判别
基础持力层
计算方法/计算软件
抗震设计简要说明
(性能设计目标、采取的抗震技术措施及其适用性和可靠性、特殊部位的加强措施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等)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
1999-5-25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
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逐步建立起一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资产评估队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文件精神,现将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改制的基本原则
(一) 资产评估机构与挂靠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界定产权,既要保证改制后的机构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 资产评估机构改制后与原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原挂靠单位不得持有或变相持有评估机构的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改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干预。
(三) 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责任,逐步建立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与要求
凡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营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按本文件规定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使其成为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要求,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设立的合伙形式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具体要求是:
(一) 人员脱钩
1资产评估机构的人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2由原挂靠单位派到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只保留一方。
3原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仍由原保管单位保管,资产评估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改制后新增人员,由资产评估机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不列入国家编制。
(二) 财务脱钩
1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前,应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的财务审计、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工作。
2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前应进行资产评估,但原出资方认为资产数额较小,而且帐目清楚,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的,经省以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办”)批准同意,可以不进行评估。
3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办法
(1) 资产评估机构脱钩中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8)127号)文件执行。
(2) 原资产评估机构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按照谁占有,谁承担职业风险责任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原挂靠单位协商解决。可由原挂靠单位收回并承担改制前风险责任,也可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留存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3) 资产评估机构在脱钩过程中上缴原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挂靠单位须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职能脱钩
1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后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或企业,不得依靠原挂靠单位的行政权力和名义招揽业务,禁止依靠原挂靠单位的行政权利占领市场。
2原挂靠单位不得通过自身行政权利向资产评估机构收取“介绍费”、“咨询费”及各种报酬,禁止原挂靠单位在职人员到资产评估机构兼职。
3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后任何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为评估机构指定客户,干预评估机构执业。
(四) 名称脱钩
1改制后评估机构的名称不应含有原挂靠单位名称的痕迹,不允许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评估机构的名称。
2改制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资产评估事务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机构统一规范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三、脱钩改制后机构类型和设立条件
(一)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
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为: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用公司内部章程来约定各出资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兼营资产评估业务机构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脱钩改制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 脱钩申请和批复
全国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各省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直接向省级“清整办”提出申请,申请脱钩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原挂靠单位对脱钩的书面意见;
3脱钩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含财务报表);
(2) 基准日的资产清查及资产评估结果、财务审计报告、产权状况说明等;
(3) 原挂靠单位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及法律责任协议书;
(4) 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档案、法律责任等情况及脱钩后处理办法;
(5) 脱钩后评估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6) 评估机构改制的出资人、合伙人的组成及其出资情况;包括主要人员的简历和执业资格、执业年限等有关证明材料;
(7) 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8) 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资产评估机构脱钩申请的“清整办”应对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管机构脱钩改制的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报省(市)“清整办”,由省(市)“清整办”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意见后,再作出批复。
(二)脱钩验收
资产评估机构按批准方案完成脱钩工作后,省级资产评估行业“清整办”应将本地区评估机构脱钩材料上报财政部“清整办”,由财政部“清整办”统一组织全国的验收工作。
(三) 改制的实施
资产评估机构接到省级“清整办”对脱钩方案的批复,应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机构类型和设立条件进行改制的实施工作,改制期间,资产评估机构应停止执业。
(四) 重新注册登记和换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应按照《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重新向省以上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等级证书,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执业。同时原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注销。
2对脱钩后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并重新换发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业务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3对于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脱钩,由省以上财政部门“清整办”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重新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等级证书。同时原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注销。
4原评估机构注销和新评估机构重新登记注册均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向社会公告。
(五) 脱钩改制的时间
所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应在1999年9月30日以前将脱钩改制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199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凡在规定时间未完成脱钩改制任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一律取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