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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50:47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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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全国供销总社


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全国供销总社




有关省计委、供销合作社、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纺织工业厅(局),中
国纤维检验局,中华棉花总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为支持纺织企业增加生产,扩大出口,决定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棉交市场”)集中竞卖部分1998年度生产的高等级商品棉,中央财政统负盈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棉竞卖公证检验
供销总社棉麻局提供有关省棉花企业库存1998年度棉花情况,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据此选择部分棉花企业储存的1998年度棉花,下达到有关省供销社棉麻公司、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由中纤局参照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办法组织实施公证检
验,并根据公证检验证书等填制《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公证检验结果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公检结果表》”)。
有关库点要积极配合公证检验工作,安排好搬倒人员,确保公证检验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拖延、阻挠公证检验工作。中纤局要组织精干力量,尽快完成公证检验任务,并向国家计委等部门报送《公检结果表》。
二、商品棉竞卖方法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公检结果表》,从中挑选符合纺织企业需要的高等级棉花,委托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棉公司”)参照竞卖国家储备棉办法打捆,交由棉交市场公开交易,并委托中棉公司与竞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商品棉竞卖底价,比照储备棉竞卖底价作价原
则和办法确定,按最高竞价成交。
这部分商品棉在棉交市场直接销售给纺织企业,即纺织企业可直接入市交易,也可以由纺织企业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企业代理,但购销合同须由纺织企业与中棉公司签订。
商品棉集中竞卖结束后,对竞卖成交的商品棉再由中棉公司作购进处理,购进价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入库成本、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确定,并与有关棉花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交由棉交市场竞卖的商品棉,在竞卖期间棉花企业不得自行销售。集中竞卖结束后,参加竞卖未成交的商品棉,由棉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棉花销售政策进行销售。
三、商品棉竞卖成本核算
商品棉竞卖成本,包括入库成本、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交易手续费。
商品棉入库成本,以原验等级、准重为基础,包括国家规定的补贴后收购价(每担327级560.5元、329和227级571.71元、229和127级582.92元、129级594.13元)、基层代购手续费(每担均为10元)、从量费用(每担均为30元,包括集
并费、包装材料费、打包费、保险费、检验费、合理损耗、其他费用)、经营管理费(每担均为10元)、锯齿棉衣亏补贴(每担均为22.42元)。
新增利息和保管费,利息按入库成本在1999年9月1日至收到竞卖货款期间计算,执行棉花收购贷款利率;保管费按每担每年8元和上述期间计算。
公证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仓库搬倒费用,按实际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原准重每担2元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交易手续费,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1993年度以前入库国家储备棉竞卖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供销棉联字〔2000〕1号)规定执行,按竞卖成交的公证检验商品棉公定重量和每吨10元计算,从竞卖商品棉货款中列支,由中棉公司代付给棉
交市场。
四、商品棉竞卖财务处理
商品棉竞卖成交价低于棉花企业购进价,其亏损按差价额抵扣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额的差额后的净额和上述有关利息及费用确定,由中央财政拨补。成交价高于购进价,其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净收益相应弥补上述有关利息及费用,如出现亏损,由中央财政拨补;如出
现盈利,相应抵减中央财政负担的竞卖亏损。
根据商品棉竞卖进度,中央财政及时将竞卖亏损补贴预拨到供销总社棉麻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棉花政策性补贴专户”,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款项划转到中棉公司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设立的“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
五、商品棉竞卖货款结算
商品棉竞卖货款结算事项,由中棉公司统一办理,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
在中棉公司与竞买方签订的商品棉购销合同规定时间内收妥全部货款后,中棉公司对竞买方开具《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提货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提货单》”),购买方据此到相关棉花企业提货。如竞买方违约,按货值的5%扣罚违约金。
棉花企业对《提货单》核对无误后,要及时按《提货单》载明的批次、等级、数量出库商品棉。竞买方提货后,双方在《提货单》上签字,并传真一份给中棉公司,作为汇付货款的依据。如棉花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中棉公司要及时审核棉花企业和竞买方共同签字的《提货单》传真件,报国家计委复核。国家计委复核确认商品棉竞卖行为后,商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拨款事宜。财政部向中棉公司下达货款(包括未竞卖成交的商品棉公证检验仓库包干费用)汇付通知。中棉公司接到汇款通
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从“集中销售商品棉结算专户”中汇付有关棉花企业,棉花企业相应归还有关银行贷款。当地农发行要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届时,棉花企业向中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中棉公司根据竞卖购销合同向竞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竞卖结束后,财政部对中棉公司据实清
算竞卖亏损补贴,多退少补。
六、有关工作要求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家调控棉花市场措施的顺利实施。有关棉花企业和纤维检验部门要强化商品棉竞卖检验现场的安全预防工作。由于竞卖检验时间紧,开包取样后要做好散包的回包整理,尽量避免露天堆放,加强防火、防雨、防雷等安全检
查,确保棉花安全。凡经过公证检验提交棉交市场竞卖的棉花,要做到专垛存放,同时由中棉公司加刷标记,加强监管。售出棉花交运前的安全保管工作,仍由有关棉花企业负责。
附件:
一、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公证检验结果表(略)
二、集中竞卖1998年度商品棉提货单(略)



20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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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 财企〔2003〕9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企业通过对外捐赠回报社会,对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为了规范各类型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捐赠的定义和途径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二、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三、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四、对外捐赠的范围
  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五、对外捐赠的内部管理程序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企业财务预算幅度内,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企业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企业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企业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并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批准,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批准,将修建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社会公共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可以核减资本公积金,并应当与接受方签订相关协议,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企业所拥有的财产被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征用的,扣除当地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依法补偿金后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七、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机构或者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企业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对于各种强行募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向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举报。
  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有权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企业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本通知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旅游局规章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规章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我局全面开展了对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1、国家旅游局规章清理结果 (点击)
  2、国家旅游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点击)
  特此公告。

           
政策法规司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旅游局规章清理结果

规章清理统计表
单位名称 现行规章件数 保留件数 已废止、失效件数 拟废止、失效件数 已修改件数 拟修改件数
国家旅游局 29 10 0 5 0 14



(三)已宣布失效和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已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 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 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1 《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 国家旅游局2005.02.17 2008年3月底前 中国入世承诺的过渡期结束后,对外资市场准入应实行国民待遇
2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家旅游局1996.12.18 2008年3月底前 超越国家旅游局行政职能
拟废止规章目录
序 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拟废止理由
1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2005.12.29 2008年3月底前 我国加入WTO后,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订已将此令作实质性废止
2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1991.06.01 2008年3月底前 有关投诉的规定已在国家旅游局第7号、第16号令中得到体现
3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旅游局1997.05.08 2008年3月底前 该项行政许可已被取消


(四)已修改和拟修改规章目录
已修改规章目录
序 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公布的规章名称、日期 修改理由
         
拟修改规章目录
序 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日期 修改理由
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1995.01.01 2008年9月底前 其上位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将作出修改
旅行社的分类已经调整
其设定的对个别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上位法依据
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1995.01.01 2008年9月底前 与前者合并
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7.03.27 2008年6月底前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无裁决权
4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2001.12.27 2008年6月底前 《旅行社管理条例》修订后须作相应修改
        领队证取得门槛应提高
5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2002.10.28 2008年6月底前 行政处罚的设定需要修改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后须作相应修改
6 《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2005.06.03 2008年6月底前 计分、年审制度的设置缺乏上位法依据
        计分、年审制度的法律后果缺失
7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旅游局2005.12.29 2008年6月底前 CEPA补充协议四再次降低经营额
        增加试点经营港澳游的业务范围
8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1998.06.03 2008年10月底前 边境旅游管理制度正重新修订,实施细则需要作相应修改
        规范主体范围界定过宽
9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0.02.20 2008年6月底前 部分条款超越旅游部门职权
        设定行政处罚无依据
10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1994.01.22 2008年6月底前 实施细则需随办法作相应修改
11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3.04.15 2008年6月底前 事故范围界定过宽,部分条款超越旅游部门职权
12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3.04.15 2008年6月底前 同上
13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8.04.07 2008年6月底前 漂流旅游经营许可证审批已经取消
        部分条款设定无法律依据
14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1994.05.05 2008年6月底前 部分条款已经过时,修改后以局令的形式发布


国家旅游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备注
1 国家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2月20日 1990年3月1日   1号令

2 国家旅游局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日 1991年10月1日    
3 国家旅游局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1993年4月15日 1993年4月15日   旅综发[1993]009号
4 国家旅游局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1993年4月15日 1993年4月15日   旅综发[1993]009号
5 国家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4年1月22日 1994年3月1日   旅政法发[1994]004号
6 国家旅游局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1994年5月5日 1994年5月5日   旅国际发[1994]089号
7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日 1995年1月1日   2号令
8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5年1月1日 1995年1月1日   3号令


9 国家旅游局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1996年12月18日 1996年12月18日   6号令

10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1997年3月27日 1997年3月27日   7号令


11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7年5月8日 1997年5月8日   8号令

12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5日 1997年10月15日   旅办发[1997]153号
13 国家旅游局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4月7日 1998年4月7日   旅综发[1998]009号
14 国家旅游局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5日 1998年5月15日   10号令
15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劳动保障部、海关总署 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6月30日 1998年6月30日   旅办发[1998]105号
16 国家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30日 1998年6月30日   旅办发[1998]027号
17 国家旅游局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2日 1998年12月2日   11号令
18 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6日 2000年10月26日   12号令

19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 2001年5月15日 2001年5月15日   14号令
20 国家旅游局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12月27日 2001年12月27日 2005年6月3日 15号令21号令
21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1年12月27日 2001年12月27日   16号令

22 国家旅游局 出境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27日 2002年10月27日   18号令
23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2日 2003年7月12日 2005年2月17日 19号令20号令
24 国家旅游局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3日 2005年7月3日   22号令
25 国家旅游局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005年7月6日 2005年8月5日   23号令

26 国家旅游局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2005年7月6日 2005年8月5日   24号令
27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关于《设立外商控股、外商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5年12月29日 2006年1月1日   25号令
28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台办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6日 2006年4月16日   26号令

29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7日 2007年1月1日   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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