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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33:14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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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发[2001]11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舟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一年十月九日



舟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切实加强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坚持政府指令性安置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体系,把自谋职业和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就业作为安置的主渠道。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城镇居民义务兵;
(二)转业士官服现役满十年以上或未满十年但入伍前是城镇户籍的复员士官;
(三)入伍前虽为农业户籍,但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参战三等功及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的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章 安 置
第六条 设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保障金来源:兵役义务费统筹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赞助及捐赠。保障金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偿;退伍军人上岗前培训及管理;部分接收单位的安置补偿;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单位的奖励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等。
第八条 安置机构要准确掌握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本市范围内各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情况及企业经济效益、发展趋势等情况,保证政府安置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实行部分企业单位有偿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对接收安置任务的私营企业,每安置一名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从安置保障金中拨付1万元安置补偿金(双向选择除外)。退役士兵安置上岗后,用人单位要与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的用工合同。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到用工单位后,其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用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视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养老、失业保险投保年限。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
第十一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个别难以落实政府指令性分配任务的政府部门或单位,经政府批准,可向安置机构交纳每人5万元的转移金,对于连续二年及以上要求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有偿转移金加倍交纳。

第四章 自谋职业
第十二条 凡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在政府安置计划下达前,向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机构审核批准后,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
第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发放标准:城镇退伍义务兵,按服役两年为基数起算,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3万元,延长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军龄加0.1万元。专业士官,按服役10年为基数起算,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5万元,延长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加0.1万元。不满10年,但符合转业条件的,在基数标准上每年递减0.1万元。不符合转业条件的按义务兵标准计算。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万元。
第十四条 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安置机构证明,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并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即: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持有效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两项需在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免征1至2年);城镇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税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其户籍关系在原入伍所在地申报;转业士官户籍关系可在配偶户籍所在地申报,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携配偶子女到安置机构所在地落城镇户口;未婚士官户籍关系在安置机构所在地申报。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其档案由接收地的安置机构在安置工作结束后,交当地劳动管理机构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超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拒绝和完不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同时,人事、劳动部门停止办理该单位人事调动和审批用工计划,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直至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为止。在拒收期间,该单位必须按月发放安置对象工资;对拒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及拒付安置对象工资的单位,依据《兵役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回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到当地安置机构报到的,或接到安置工作通知书后超过三个月不到用工单位报到或拒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安置资格。
第十九条 对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违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规定、政策的,要给予有关负责人、当事人以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可按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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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示我国成文法效力自我否定和价值减损消耗的过程

                  作者:王 晴
  
  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的各种现象和关系,因此,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成文法的无限具体化,具体化中立法权的滥用导致的法律的公约化和与政策界限的模糊化,使法律无限具体化最终导致法律效力渊源空虚化,法律原则被架空肢解后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适用。事实上法律的无限具体化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任其泛滥发展等于认可其中的可能部分而导致法律价值减损到等同于无法律的效果。这种现象是实行成文法和制定法被绝对化和庸俗化的结局。默认禁止适用法律原则则从根本上消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判例法对法律原则的强化和适用作用。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适用为例,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的适用本身就决定和确定了医疗和教育为消费服务性质适用消法的一般范围。然而,庸俗的法律具体化和绝对的成文法理念导致司法和执法中必须对此作出法律条文的规定执法者或司法人员才能个案适用解决争议。于是各省就先继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用地方法规加以具体化,但具体化必然是不能穷尽消费领域的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必然是不能替换法律原则的括约性的,必然是挂一漏万的,那么是否说明,只有这些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医疗消费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而它没有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关系就绝对不是消法调整的范围呢?甚而至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需要法规具体化,法规具体规定后再由规章具体化,规章规定的仍然不便操作,最后由部门和单位取其所需,去其所不欲,整章建制,改头换面为纪律或制度或公约。尽管如此,仍不便操作,使用政策的不断变易和行政命令替代之。于是,成文法在从法律原则到不断地具体化的法律形式的转化和替代中,其价值和效率被不断地减损和流失,最后步入到自我消耗、自我否定和虚无化的怪圈当中。
  引2006年笔者受理的一起兰州消费者在线提交的咨询陈述:“最近,我遇到一件不顺心的事情可否给以解答,今年一月我购买了一部手机,用后发现听筒及送话音量都很小,无论自己或对方在通话时都很吃力;曾先后多次找到商场、厂家售后点、消协、质检部门和厂家都无济于事,我认为手机作为通话工具其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有良好的通话质量,否则即为质量有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 ”有关本咨询案手机质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遵循以上具体化规则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移动电话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其实属于商家的格式合同被滥用行政立法权升格为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规章,它所保护的是经营者的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权利被利用合同约定的低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和期间限制被悄无声息地减损了。成文法的绝对化和庸俗化还使得该案件解决在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方面均表现出浅薄和机械操作。一般情况下,移动电话通话音量大小是一个与人的生理相适宜的可调分贝域值,是可以听觉感知和判断的。只有在同类产品遵守同一标准的前提下,其音量大小普遍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放音域值小于正常可使用接听的限度或者大于不可控损害听力的分贝数值)时,需要检测或技术监督鉴定。而一般情况下,执法者或者司法判定事实时应主动进行同类产品的比较鉴别,听觉感官判断,以一般人的生理基础和适宜的听力接受能力为参照,直接作出判断即可以公共权力的权威生成定案依据(证据),正如消费者所疑惑不解的,难道法律必须对所有个案的情况都具体化作出规定,司法或者执法人员才能直接适用法律解决消费争议?否则,只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就成为法律原则适用的雷区?
  目前看来,相当一部分执法或司法人员已经步入或者根本就没有能力适用法律原则或法理来解决纷繁的消费纠纷的误区。法律原则适用的雷区和对法律体制的肢解导致执法或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则的绝对依赖性和在法律实践中的无能。除非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文穷尽社会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否则则不能解决现实的争议。而法律穷尽现实和无限具体化是不可能的,因此无限具体化最后结果使法律本源性的原则失去调整的作用。实则使法律的外延通过无限具体化的形式逐步丧失其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的基本特性和外延边界。如本案消费者实体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的原因就是执法人员单纯依赖制定法明确的法条规则需要作出判断或主动的执法行为时,法律没有对此具体的规则和条文规定。

甘肃王晴作者声明。 本文系作者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的职务作品。禁止修改,欢迎转载。转载请署明作者姓名及作品来源http://www.gzxx315.com 邮箱:315@gzxx315.com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三)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


(四)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所做的后续勘查设计。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等。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已完成评估资料准备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


(一)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


(二)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记录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五、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4日内提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六、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基本格式见附件)。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报送材料不真实者,应取消其当次参加公开选择的资格和结果,或终止已委托的评估,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估,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报告。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委托合同书、公告及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验收和备案。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评估报告按合同书约定支付评估费后,双方即完成评估合同的履行。


十一、出让矿业权时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评估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研究制定本辖区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付费标准。评估付费标准的测算应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考虑评估对象的基本需要工时、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项目的复杂程度及责任和风险。评估付费标准不应与评估结果的数值联动,也不能引导压价竞争。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矿业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捆绑“打包”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进入本辖区从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做出非针对具体评估项目需要的限制,不应设置增加评估机构工作成本的程序,选择评估机构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格式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格式.doc


附件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 〕第 XX 号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O XX年XX月XX日

签字地点: ( XXX. XXXX)



鉴于:
1.XXXXX拟出让XXX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 XXX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 X]XXX号),并已于200 年 月 日经XXXXX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XXX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XXXXX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2.乙方:XXX公司(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XXX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XXX采(探)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开采标高:
面积:XXXX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XXX采(探)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XXXXX出让XXX采(探)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XXX采(探)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0 年 月 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采(探)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XXXX元(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XXXX(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已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2)本级矿业权审批机关出具的载明评估对象坐标、面积、标高、生产规模等信息的文件复印件;
(3)后续勘查设计;
(4)煤炭矿井生产规模核准文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选冶报告。
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4.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
5.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见附件)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有违规、造假等行为的,或以后查出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者追回评估费。
(二)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评估费,并且乙方将失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机会。
(三)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可按本合同约定评估费用的50%-100%收取评估费用。
(四)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4”约定的,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方“矿业权评估专用章”和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乙方:XXXX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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