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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45:25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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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铁道部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1992年6月19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各级评委会对本单位行政领导(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同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业务指导,行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力。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3条 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归口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学历资历审查、日常定期考核及日常事务处理等项工作。

二、组 织
第4条 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单位、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委会,各系列评委会不得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5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按高、中、初级组建评委会。铁道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经部授权,各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级职务评委会,名单报部批准。正副高级职务评委会均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委会按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有关专业(学科)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权进行组建,由铁道部批准,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部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经国家教委同意后,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中级职务评委会由部属单位批准。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评审权的单位自行组建。
未按上述规定呈报批准或备案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6条 评委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正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及以上职务;中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
为掌握政策,具有本专业相应技术职务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人员应参加评委会。
第7条 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主任、副主任委员可由单位的主管专业技术的负责人或有威望的专家担任。高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5人及以上组成;中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0人及以上组成;初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13人及以上组成。各级评委会委员中,中青年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8条 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可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议组,协助评委会做好评审工作。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7人(卫生专业为6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长应由本专业相应评委会委员兼任,小组成员必须符合本专业相应评委会委员需应具有的技术职务,正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全部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全部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职务。
卫生系列可按内儿、妇外、卫生防疫、中医、医技、药学、护理以及其他临床各科等学科设置评议组。其他系列(含高校教师)按专业(学科)设置若干评议组。
第9条 评委会委员名单由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单位行政领导主持,党政领导集体(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10条 评委会最多可有一名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行政副职参加(不包括“三总师”),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各级评委会委员一般不外聘,确需外聘的,需先经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同意。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第11条 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部属单位,不能进行评审。除高校教师按地方规定评审,农业、林业特殊专业和部没有评审权的高级职务可委托地方评审外,其余各系列、各档次职务必须委托路内单位有相应职务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委托评审的程序是:属于正常晋升的高、中级职务,由铁路局、总公司、院校等部属局级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直接送交有评审权的路内单位评审。属于破格晋升的高、中级职务和需委托地方评审的高级职务,部属单位将评审材料报部职改办,经审查后,由部送交相应评委会或部向地方出具委托函。
其它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均属无效。
属于部组织评审范围的人员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部评审。
第12条 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委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调整后,应将新委员的“登记表”、“汇总表”(铁职改办〔1992〕4号文件
附件二)报部备案。
对不称职的委员要及时调整,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按自动退出评委会处理。
第13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评审。
第14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政策指导;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应如实将情况向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可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其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职 责
第15条 评委会具有以下职责:
1、根据原中央职改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本《组织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组织、指导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工作。
3、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4、按规定权限评审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确定评审结果,写出评审意见。
5、负责向本系列高一级技术职务评委会提出推荐人选。
6、根据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安排,对行政领导提出有异议的被评审人进行复议。
第16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在同级评委会的组织、指导下,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写出评议意见,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

四、程 序
第17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干部人事(职改)部门介绍情况。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对被评审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人员概况、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向评委会作全面介绍,并提供被评审人员的考核结论和考绩档案及有关评审材料。
2、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有关评审材料,对被评审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基本情况按任职条件进行评议。对晋升高级职务(含破格晋升)的被评审人员,应以本人提交的论文为依据进行答辩,属正常晋升的在评审前的考核时进行;属破格晋升的由专业(学科)评议组组织答辩,以确认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卫生系列高级职务的评审,需先经专业(学科)组进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及以上评议组成员同意后方可向高级职务评委会推荐。其他系列专业(学科)评议组不需表决推荐,高校教师系列按地方规定办理。
3、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在听取各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
评委会应充分重视、尊重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对评议组绝大多数成员不同意晋升的,评委会一般可不再讨论,但仍需表决,办理评审手续。
4、评委会表决。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任职资格方为有效。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5、写出评审结果。评委会对被评审人写出评审结果意见,主任委员在《评审表》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公章生效(也可由系列主管部门或职改部门的公章代)。
第18条 评审结果报相应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并由该部门统一下发任职资格通知。对个别确需复议的,应由有相应技术职务评审权的评委会同级别层次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干部人事(职改)工作的行政副职(未参加评委会)提出,干部人事(职改)部门重新审核后,提请评委会复议一次。
第19条 评审推荐工作必须坚持按同一系列低职务评委会向高职务评委会层层推荐的原则进行,不得越级评审。
推荐工作应按民主程序进行。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出席成员的二分之一时,方可推荐。
如单位不具备成立评委会条件,可组成评审小组向上一级单位的相应评委会进行推荐。
单位评审小组可按专业性或综合性设置,设组长1人,成员一般为7人以上,要尽量吸收专业技术干部参加。

五、准 则
第20条 各级评委会(评议组)成员必须认真执行政策,正确掌握标准,切实做到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发表意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21条 各级评委会(评议组)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不得透露评议情况及评审结果。在评审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不参加评议和表决,评委出席人数相应核减。
第22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岗位设置等应向广大专业技术干部公布。
第23条 各级评审组织如果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职务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各单位如有违反本组织办法的,各级评委会及其成员有权向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上级部门有权撤消其技术职务,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附 则
第24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本办法由部人事司(部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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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预算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要求,在安排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除按照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的要求外,要确保用于教育等重点支出项目,以体现预算安排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末停止划拨资
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



1997年3月2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及时将取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神经介入管理规范.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5/201207/55438.htm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经皮穿刺途径在头颈部和脊柱脊髓血管内进行的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医学影像科的诊疗科目,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神经外科。床位不少于30张,具备显微神经外科手术条件,能够独立开展动脉瘤夹闭、血管畸形切除、脑出血清除等手术。
2.神经内科。床位不少于40张。
3.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图”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具备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神经专业危重病人的救治要求: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能够开展有创颅压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有院内安全转运重症患者的措施和设备。
(3)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三)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和床旁脑血管检查。
2.具备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四)有至少2名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拟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二级医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神经血管介入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获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急诊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神经血管介入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2.由取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派驻取得资质人员进行长期技术帮扶和指导,时间至少1年,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六)拟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新建或新设相关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神经血管介入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3年以上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或者放射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神经外科医师需要接受神经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至少各9个月的培训;神经内科医师需要接受神经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至少各9个月的培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医师需要接受神经外科和神经内科至少各9个月的培训。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专业护士及其他技术人员经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适应证。
(二)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由至少2名本院神经血管介入医师决定,术者由本院神经血管介入医师担任,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
(三)实施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后的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和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另行下发)。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病例原则上不少于1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30例。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每年与介入治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应当低于6%,死亡率应当低于3%;治疗例数不足100例的,每年与介入治疗操作相关的死亡病例数不得超过3例。
(七)具有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30例。
(八)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
2.建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12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2.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神经血管介入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收治病种应当包括出血性、缺血性脑血管病和脊柱脊髓血管性病变等。
3. 有至少3名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4. 有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 每年完成各类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250例;或者医疗机构持续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10年以上,累计治疗性病例不少于2000例;至少有1名医师近3年来每年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
6. 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
1. 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2. 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神经血管介入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00例诊断性脑与脊髓血管造影检查和不少于50例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作为术者完成不少于40例诊断性脑与脊髓血管造影检查和不少于20例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系统培训12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考核,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或者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5-10年,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300例。
5.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3%,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3%。
(二)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
4.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3%,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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