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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05:41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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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贯彻落实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1989〕201号)端正经营思想,确保广大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保证“少儿不宜”影片放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经我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通过定为“少年儿童不宜”(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中影公司负责及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二、“少儿不宜”所指的“少儿”系指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凡属此范围的少年儿童不得观看定为“少儿不宜”的影片。
三、凡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单位,对少年儿童一律不售门票,不准少儿入场。放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查验监督、严格执行。对难以认定为“少儿”的观众,各放映单位不得凭视觉或口头申明售票,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户口本,确认不是“少儿”者方可售票。入场时,仍须再次查验上述证件方可入场。无上述证件提供查验者,亦不得入场。
四、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对“少儿不宜”影片均不许组织少儿专场放映;在组织成人专场时,凡遇有持票少年儿童,在入场前均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户口本,凡属第二条规定者,一律不准入场。
五、成人、集体购票或包场入场时,凡遇有持票少年儿童,均须按第二、三、四条规定严格执行。
六、凡属“少儿不宜”影片,制片厂除在影片片头加注“少儿不宜”字样的字幕外,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放映单位,都应该在电影海报,影院门前的大小广告牌(画)、路牌、报纸广告、文字宣传材料、售票窗口及口头广播宣传中,明显注明此系“少儿不宜”影片,以向观众明确展示看片范围。
七、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一律不准将“少儿不宜”影片租供中、小学校观看,教职员工观看影片可到影院联系购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租映这类影片,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必须负责着重说明这类影片的看片范围及要求,并有权现场监督检查。
八、凡属“少儿不宜”影片均不缩制16和8.75毫米拷贝;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35毫米拷贝,亦不得提供农村流动放映队放映。
九、凡属“少儿不宜”影片,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制片厂均不得提供电视台播放;也不得制作录像带在社会上发行。
十、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均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各放映单位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今后有权停供这类影片,并处以每场一千元的罚款,同时追究该放映单位的领导责任。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并行使仲裁权。
十二、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系统,请参照本管理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具体管理办法。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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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
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赋予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搞活大中型生产企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意见,积极稳妥地选择具备条件的部分大中型生产企业报经贸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审批,但不要一哄而起,以保障我
国对外贸易有秩序健康地发展。

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增强
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的活力,使其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我国工业产品出口,促进我国工业生产技术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
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国发〔1990〕70号)的精神,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原则
(一)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含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自营进出口企业),主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
(二)对产品技术密集、需要在境外进行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优先考虑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三)对产品技术密集程度较高、市场变化快的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视其生产产品特性及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四)对生产资源性、原料性、大宗初级产品的企业,以及产品受配额限制和市场单一的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批准其经营一类商品。
(五)已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成立全资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参加出口联合体、出口联营公司的企业一般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六)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视其行业特点,赋予相应的自营进出口权。
二、自营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总厂)对直属企业,应实行“六统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有自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能自负盈亏。
(六)生产的产品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七)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含代理出口,下同)一般应在一百万美元以上。
(八)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
(九)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
(十)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出口情况、国际市场预测、自营外贸所具备的条件、自营效益分析、今后发展设想等)。
(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企业前三年出口供货实绩(非生产性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应提供前三年委托代理进出口实绩或其业务收汇情况)。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实有资金状况(银行或当地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六)企业进出口业务章程(包括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企业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和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三)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直接向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申请。
(四)国务院生产办在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意见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企业的审查意见送经贸部。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生产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五、自营进出口企业的权利
(一)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集团核心企业名称或其一家全资子公司名称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有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
(三)有权申请加入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会,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
(四)有权享受国家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各项法令法规,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进出口业务上必须接受国家或地方经贸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必须承担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并保持适当的出口增长速度。
七、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奖罚
(一)企业在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各项法令法规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面有杰出贡献和重大成绩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规定的企业,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三)企业如完不成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要限期达到,在限期内达不到的,要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



1992年5月11日

关于印发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35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增强人民群众的敬老意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及《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待范围和对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并有常住户口的高龄(70周岁以上)、孤寡(60周岁以上)、病残(60周岁以上并因公病残、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证》,享受优惠、优先、优质“三优”社会服务待遇。

二、优待项目

持有《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进入本市各级政府兴办的老年活动中心(场、馆、室)开展活动。

(二)免费进入本市各级政府兴建的体育中心(场、馆、室)和公园、文化宫、博物馆、图书馆、文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参观和开展活动。不属于旅行社组团的持证老人可免费进入我市辖区内各个旅游景区景点。

(三)在我市辖区内由外商投资、引资联办、独资兴办的旅游景点及文体活动中心(场、馆、室)开展活动的,参照上述办法给予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

(四)免费乘坐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含乘坐外商投资引资联办、独资兴办的公共汽车)。有公交车的县市区,先在城区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面铺开。金城江城区内公共汽车免费乘坐,超出城外的按规定收费。城内,指东江收费站、六圩水厂、通机厂、冶化厂以内。

(五)免费使用本市行政辖区内收费的公共厕所。

(六)到本市各级所属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如下优待服务:

1、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

2、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

3、因突发病使用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适当给予减免优惠;

4、9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一次。

(七)需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受理涉老案件,遵循就地、就近、及时、优先的原则,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交纳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优惠。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老年人的案件要及时查办;对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为解决生活照料问题而要求办理户籍变更的,要提供及时、优先、优惠服务。

(八)外地70岁以上老年人到本市旅游、探亲等,凭原居住地《高龄老人优待证》同样可以享受上述“优待项目”1—5项优待服务。

三、优待证的发放

(一)凡符合享受上述优待服务的老年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一寸半身近期照片两张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办。

(二)持证老年人一人一证,不得转借他用,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办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三)持证老年人要办理城市公共汽车乘客意外伤害定额保险。

(四)《河池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 》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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