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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8:21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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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

1990年9月5日,最高法院

为了严密办案制度,防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泄密、失密的情况,特就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理情况。
二、案件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尤其不得向缠诉不休的当事人泄露。
四、案件的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并妥善放置、收藏;须携带案卷出差者,必须确保案卷安全,严禁携带案卷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与办案无关的场所,以防案件材料丢失和被窃。
五、非因办案需要,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案件材料。
六、案件材料的归类、装订、立卷必须内外有别,按规定立正、副卷。案件的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有关单位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案情报告以及向有关法院、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必须装订在副卷内。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七、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阅卷人在法院内适当的场所查阅。
以上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失密者,应视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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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0月3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研〔1992〕15号《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而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刑法定罪处刑,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并经过宣告失踪人死亡程序后,根据法律和事实处理赔偿等民事纠纷。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

川高法研〔199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请示我院答复。我们在讨论中,提出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必须是造成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才能定罪处刑,因此对水上交通肇事遇害者下落不明的,可以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判断遇害者不可能生存的,可直接认定遇害者已经死亡,对被告人以交通肇事定罪判刑,并可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判决认定死亡只能是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对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只能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下落不明的这一事实,以交通肇事定罪处刑,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并经过宣告死亡程序后处理赔偿等民事权益纠纷。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1992年6月4日


“以人为本”与“以人权为本”

郝铁川


  近年来,“以人为本”的口号频繁地出现于各级政府的文件中,亦接二连三地显露于一些报刊文章中。较之过去“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事事、处处都要贯彻阶级斗争的精神而言,“以人为本”具有一种温馨的人道主义情怀,抚慰了曾遭受“文革”创伤的中国人的心灵。因而,它被人们广泛宣传和引用,是十分自然的事情,是时代进步的表现。
  然而,观念的更新是无穷尽的。我们既要看到“以人为本”口号产生的必然性和进步性,还要看到它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进而与时俱进地深化这一口号。
  “以人为本”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提出的口号,针对的是中世纪神学家们所主张的“以神为本”。一般来说,西方思想分三种不同模式看待人和宇宙。第一种模式是超越自然的,即超越宇宙的模式,集焦点于上帝,把人看成是神的创造的一部分。第二种模式是自然的,即科学的模式,集焦点于自然,把人看成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像其他有机体一样。第三种模式是人文主义的模式,集焦点于人,以人的经验作为对人、对自己、对上帝和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
  第一种模式在欧洲中世纪居于主导地位。按照这一模式的观点,上帝是独尊、至上的存在,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上帝创造、预先安排的,上帝本来为人类安排的是在天堂享受永生的幸福,但是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违背上帝的意志和禁令而犯了大罪。这种罪大于人类一切的罪恶,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而被称为“原罪”。亚当的一切子孙后代都从亚当那里继承了这种原罪。人类由于他们的原罪而丧失了改恶从善的意志,不能自己解救自己,只能依靠上帝的恩典。在当时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僧侣们获得了知识教育的垄断地位,神学是惟一的学问,哲学、政治、法学、文学等都成了神学的分支和婢女。这种模式的核心观念是“以神为本”。
  第三种模式产生于中世纪末期的文艺复兴运动。这一运动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她用人文主义思想反对封建神学,主张以人为中心(本位),反对以神为中心(本位);提倡理性,反对神性;提倡个性自由,反对封建等级桎梏;提倡个人现世的幸福,反对教会的禁欲主义。人文主义者把理性、个人自由和追求个人幸福看做是人类普遍的、永恒的本性,以此论证他们摆脱封建束缚,追求自由、幸福的要求的合理性。
  中国与西方的历史不同,宗教从未在神州大地上盘踞主导地位。从西周以来,中国人就逐步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价值信仰。孔子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其弟子也说孔子“不语怪、力、乱、神”。孔子开创的儒学亦极具以人为本的人文色彩。所以,现代史学家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指出,宗教之所以在古代、近代未居主导地位,就是因为儒学被中国人普遍信奉、被历代王朝着力扶植。
  但儒学的“以人为本”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基础上的“以人为本”,此处的“人”在现实社会被编制在“三纲五常”的等级网络中,是不平等的。因此,儒学的“以人为本”虽然在反对远古的宗教迷信中曾起过进步作用,但到后来已沦落为封建纲常名教的一部分。
  我们今天提“以人为本”,既缺乏西方对应的“以神为本”的历史文化背景,又与儒家的“以人为本”胶着不清。因此,我建议改提“以人权为本”为宜。这是因为:
  第一,党的十五大报告已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实际上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第二,“以人权为本”不会误导人们只重权利而忽略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从来不可分割,任何人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我的权利对别人来说是义务,别人的权利对我来说则是义务。“人权”丝毫不会否定义务。
  第三,“以人权为本”不会误导人们崇释个人主义。因为现代人权是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并不仅仅是个体权利。人权经历了三代的演变,第一代、第二代人权仅限于个体权利,而第三代人权则发展为集体人权。作为当代人权重要内容的发展权,就是融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为一体的一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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