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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50:47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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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79号

2000-11-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1999年10月1日(以海关报关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上述软件自用,无论是否征税,均不再进行补、退税款处理;1999年10月1日以后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征收了营业税的,应作退库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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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8〕92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激发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创业、开拓进取,全面推进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服务,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为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浙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成立“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分管政工副厅长任副组长,其他厅领导为成员。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厅政治部主任兼任考评办主任,政治部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为考评办副主任,厅机关各处室(含省法律援助中心,下同)主要负责人为考评办成员。考评办日常工作由厅警务人事处承担。
第三条 每年度为一个考评周期。考评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中旬。

第二章 考评项目与分值设置

第四条 考评项目包括:年度重点工作、基层工作、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管理等)、司法考试、法律援助、依法行政、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综合工作等10个方面。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厅考评办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印发当年度《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确定各考评项目具体考评内容。
第六条 考评总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
基本分为100分,分为考核分和测评分。其中考核分按《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80%;测评分为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的测评得分,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20%。
第七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不同分值的奖励加分:
(一)市局获省、部级及以上综合奖的每项加2分,获单项奖的(包括监狱劳教工作)每项加1分;获厅级及市委、市政府综合奖的每项加1分;县(市、区)司法局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每项加0.5分。
(二)市局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年度综合考评优胜单位记功不加分)。
(三)市司法行政系统某项工作(包括监狱劳教工作)受中央或国家领导批示肯定的加2分;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分(多位领导就同一项工作作批示不重复加分)。
第八条 每年度评比产生若干个影响力大、成效显著的创新项目,作为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

第三章 考评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各市司法局结合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细则》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我评分,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材料,连同工作总结和有关加分证明材料呈报省厅考评办。《考核细则》中相关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1月30日。
申报“创新奖”奖项的,须同时报送《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创新奖”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厅考评办组织考核组,由厅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带领厅机关相关处室人员,进行分组考评。考评工作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考核细则》,采用听取汇报、个别了解、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座谈会征求意见、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厅考评办将各市司法局呈报的自查材料、年度工作总结通过省厅办公(OA)系统进行公布。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分别填写《市司法局年度工作评议测评表》,对各市司法局的工作实绩、工作作风、领导班子与队伍建设等3个项目进行评议测评。
第十二条 省厅考评办汇总各考核组的考核和厅机关评议测评情况,研究提出综合评定初步意见,报厅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通报。
“创新奖”由厅考评办结合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报厅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三条 考评总得分前3名的为年度优胜单位,其他为合格单位。
第十四条 凡当年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扣分外,不得评为年度优胜单位:
(一)市局领导班子年度民主测评满意、较满意率之和未达到80%的;
(二)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度有受刑事处罚的;
(三)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市局因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被行政相对人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或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并败诉的;
(五)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浙司〔2006〕265号),市局当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
(六)市属监狱、劳教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其他法定“一票否决”事项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为优胜的单位,当年记集体三等功1次;连续2年为优胜的单位,除记集体三等功外,单位主要领导可报记个人三等功1次;连续3年为优胜的单位,单位集体和主要领导可报记二等功1次。
考评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报,市局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情况向所在市委组织部门通报。
“创新奖”项目予以专项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厅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已经1997年7月1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在经依法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辖的高科技园等延伸区域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一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赋予的市一级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办理:
  ㈠ 属其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经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无需再行审批;
  ㈡ 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或按有关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上报;
  ㈢ 原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发证工作,转由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直接核发。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应执行以下规定:
  ㈠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㈡ 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㈢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核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一级有关证件时,应使用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盖齐印鉴、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并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高新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高新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权限:
  ㈠ 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
  ㈡ 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能源、房地产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等行业项目,按规定申办立项手续;
  ㈢ 审核和转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㈣ 负责核发投资许可证书;
  ㈤ 审批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符合投资方向和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要求、且投资额在审批权限内的三资企业项目,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和外商独资项目章程,审批“三来一补”合同及物资、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
  ㈥ 负责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
  第九条 高新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编制高新区建设分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部门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㈠ 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审批高新区建设性详细规划;
  ㈡ 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属特区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需由管委会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㈢ 审查进入高新区的建筑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㈣ 管理各类建筑施工,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施工招标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㈤ 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一条 高新区国土房产局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
  ㈠ 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㈢ 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
  ㈣ 审批和管理房地产单项开发,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等批准手续;
  ㈤ 管理土地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㈥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㈠ 编制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高新区总体规划;
  ㈡ 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工业项目;
  ㈢ 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建设项目;
  ㈣ 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及环保执法;
  ㈤ 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市政、绿化、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监察、执法等工作。
  第十四条 高新区的进出口计划由市在全市计划指标内切块划给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安排。
  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处)所需自用进口物资、设备及高新技术、“三资”和“三来一补”等项目进出口物资和加工贸易合同有关手续,其中涉及国家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管理的商品,由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海关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审核验放。
  第十五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在高新区内建立公共保税仓、保税工厂,在海关监管下开展保税业务。
  第十六条 高新区的财政收支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建立相对独立的区财政和金库。
  第十七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高新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进行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控购商品。高新区应及时将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决算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高新区在市政府批准的期间内,可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关政策,对属市级收入部分,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对其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附加费(共济养老保险费除外)、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征收的各项规费,除按规定上缴的外,其余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对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部返还给高新区。
  高新区的上述各种税费收入,由市财政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简便手续返拨。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市编委下达的总编制,按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第二十条 市人事和劳动部门每年给予进入高新区人员(包括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总指标,在指标内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干部、职工的接受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及项目公司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人员出国(境)的审核,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高新区的科技或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通行证(由市在市指标内切块给高新区管委会掌握)。企业厂长(经理)出国赴港澳政审,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企业其他人员由厂长(经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注册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发证工作;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全日制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发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企业管理的权限:
  ㈠ 负责各类企业、各地驻高新区办事处、联络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㈡ 负责辖区内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研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
  ㈢ 审核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资质;
  ㈣ 审批和管理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咨询、信息等服务行业及文教卫体事业;协调管理工业、能源、邮电行业;
  ㈤ 审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㈥ 审批管理特种设备和旅游、服务等特种行业,审查发放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产品鉴定。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依法批准设立工商和税务部门,作为市工商、税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高新区的工商、税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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