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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5:59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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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7月1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六章 奖 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要全面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认真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条 我省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划分为三类:一类为珍贵稀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类为珍贵稀有和对发展农、林、牧各业生产突出有益的野生动物;三类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对农、林、牧各业生产有益,需要加强保护的野生动物(见《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四条 对各类保护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繁殖的栖息环境,也要认真加以保护。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五条 以下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繁殖区域为我省重点禁猎区:东部的龙岗、钢山、花脖山、和尚帽子、锅头峪、摩天岭;西部的黑山、平顶山、骆驼山、大青沟、大青山、青松岭;南部的桂云花山、帽盔山;以及桓仁、大伙房、水丰、回龙山等大型水库和部分中型水库。上述地区实行
常年或定期禁猎。
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区和公园内,一律禁止狩猎。
第六条 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特别是对保护候鸟有重要价值的岛屿、沼泽、滩涂等,要划为候鸟自然保护区或禁猎区。有条件的地方,应植树种草、设置巢箱,改善候鸟栖息环境。在每年春四、五月间,秋九、十月间候鸟通过季节,对候鸟严加保护。
第七条 候鸟自然保护区由省统一区划。省划定的重点禁猎区,由市(地)区划落实,报省林业部门备案。各市(地)、县(区)可因地制宜地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限,由县(区)区划落实,报市(地)林业部门备案。所有禁猎区都要明确范围、面积,订立管护制度,分片划段,
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
第八条 一类和二类保护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一类保护动物,经省林业部门审查,报林业部批准;猎捕二类保护动物,由省林业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报林业部备案。
对三类保护动物,各级林业部门要严格控制猎捕的品种、数量和猎期。
在准猎期,只许在准猎动物皮毛丰满和肉肥时猎捕成兽,不准猎捕繁殖、哺育期间动物,实行捕大不捕小,捕公不捕母。
第九条 加强狩猎管理,建立健全狩猎管理制度。狩猎者,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发给的狩猎证、持枪证,在规定的狩猎期及指定的区域进行狩猎活动。
跨市(地)、县(区)狩猎,须经狩猎地点所在市(地)、县(区)林业部门批准,发给准猎证明,并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不经批准,不准私自接纳外省人员进我省狩猎和收购猎获物。
第十条 对一类和二类保护野生动物(包括死的及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或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属于单位或个人饲养的,出售时,须持本单位或公社证明。
运输一类和二类保护动物(包括产品)出省的,必须有省林业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园林部门的观赏动物,由省林业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批准)。对非法收购、买卖和运输一类、二类保护动物的,工商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林业检查站有权没收,交当地林业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出口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省林业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规定保护而我国未列为保护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发给出口许可证,方准出境。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各级林业部门要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掌握资源的消长情况,确定行猎期。各市(地)、县(区)林业部门要与经营部门充分协商,每年共同制定猎捕和收购三类保护动物与一般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计划,下达实施,并分别报省有关
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有条件的地方,要搞好野生动物的引种散放,改善其栖息、繁殖和饲养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应有计划地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的饲养驯化工作。提倡人工饲养野生鸡类、鸭类等经济鸟类和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危害人畜安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扣子、大铁夹、毒药、炸药、火攻、烟熏、掏窝、挖洞、拣蛋、绝后窖、军用武器、机动车追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林业部门是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和狩猎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城建、水利、供销、外贸、科研、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人人有责。要大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化、教育、科研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政策,传播有关科学知识,使保护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第十七条 确定每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八日为“爱鸟周”。要广泛开展爱鸟宣传和爱鸟活动,组织青少年挂置人工巢箱,积极保护和招引益鸟。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辽宁省林业奖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护野生动物类别的确定和变更,由省林业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附: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辽宁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中 名(别名) № 中 名(别名)
* 18 白肩雕(御雕)
一类保护动物: 19 草原雕(角鹰、大花儿雕)
20 乌雕(花雕)
* 1 白鹳(老鹳) 21 小雕
* 2 黑鹳(铜鹳、黑巨鸡) * 22 白尾海雕(洁白雕、黄嘴雕)
* 3 朱□(huan) * 23 虎头海雕(海雕)
* 4 丹顶鹤(仙鹤) 24 秃鹫(坐山雕、狗头鹫)
* 5 白 鹤 25 白尾鹞(灰鹰、白抓)
* 6 梅花鹿(花鹿) 26 鹊鹞(喜鹊鹰)
27 白头鹞(白尾巴根子)
二类保护动物: 28 短趾雕
29 灰背隼
* 1 爪鲵(小娃娃鱼) 30 红脚隼(青燕子)
* 2 大天鹅(鹄咳声天鹅) 31 红隼(红鹞子、黄鹰)
* 3 小天鹅(短嘴天鹅) 32 猎隼
* 4 疣鼻天鹅(赤嘴天鹅) 33 游隼(花梨鹰)
* 5 鸳鸯(匹鸟官鸭) 34 燕隼(青条子、儿隼)
* 6 中华秋沙鸭(鳞胁 35 灰鹤(灰□□)
秋沙鸭) * 36 白头鹤
7 蜂鹰(蜜鹰) * 37 白枕鹤
8 鸢(老鹰、鹞鹰) 38 蓑羽鹤(闺秀鹤)
9 赤腹鹰 39 红角□(xiao)(夜猫子)
10 雀鹰(鹞子) 40 领角□(xiao)
11 松雀鹰(松子鹰) 41 雕□(xiao)(根狐)
12 苍鹰(黄鹰) 42 雪□(xiao)
13 大□(kuang)(花豹) 43 鹰□(xiao)
14 普通□(kuang)(土豹) 44 纵纹腹小□(xiao)
15 毛脚□(kuang) 45 灰林□(xiao)
16 灰脸□(kuang)鹰 46 长尾林□(xiao)
* 17 金雕(红头雕) 47 长耳□(xiao)(猫头鹰)
(续上表)
№ 中 名(别名) № 中 名(别名)
48 短耳□(xiao)(小耳木兔) 15 (白喉)针尾雨燕
49 普通夜鹰 16 白腰雨燕(白尾根子、麻燕)
50 黑枕绿啄木鸟(捣木棺) 17 牛头伯劳
51 黑啄木鸟 18 红尾伯劳(土虎伯劳)
52 斑啄木鸟 19 棕背伯劳(大红背伯劳)
53 白背啄木鸟 20 灰伯劳
54 棕腹啄木鸟(横花背奔打木) 21 楔尾伯劳(长尾灰伯劳)
55 小斑啄木鸟 22 虎纹伯劳(虎花伯劳)
56 星头啄木鸟(小口奔打木) 23 山□(ji)□(ling)(刮刮油)
57 小星头啄木鸟 24 黄□(ji)□(ling)
* 58 大鸨(地□(bu)、羊□(bu)) 25 黄头□(ji)□(ling)
* 59 小鸨 26 灰□(ji)□(ling)(黄□(ling))
60 白□(huang) 27 白□(ji)□(ling)(马兰花儿)
* 61 金钱豹(文豹) 28 极北柳莺(柳串儿)
62 猞猁(马猞猁、猞猁孙) 29 暗绿柳莺
* 63 青羊(山羊、斑羚) 30 淡脚柳莺
64 麝(獐子、山驴子、香麝) 31 冕柳莺
* 65 海豹 32 巨嘴柳莺
* 66 紫貂(赤貂、黑貂、大叶子) 33 黄眉柳莺
67 水獭(水狗、獭) 34 角□(pi)□(ti)
68 黄羊(蒙古瞪羚、蒙古原羚) 35 黑颈□(pi)□(ti)
69 狐(狐狸) 36 凤头□(pi)□(ti)
70 黑熊(狗熊、黑瞎子) 37 海鸬鹚
38 鸬鹚(水老鸦)
三类保护动物: 39 绿鹭
40 白琵鹭
1 东方蛉蟾 41 夜鹭
2 黑龙江林蛙(田鸡、蛤士蟆) 42 白鹭(一杯鹭)
3 中国林蛙(田鸡、哈士蟆) 43 黑雁
4 棕黑锦蛇(黄花松、乌松) 44 鸿雁(原鹅、洪雁)
5 棕腹杜鹃 45 豆雁(大雁、普通大雁)
6 四声杜鹃(快快割麦、光棍好过) 46 白额雁(大雁、花斑)
7 大杜鹃(布谷、郭公) 47 赤麻鸭(黄鸭)
8 中杜鹃 48 翘鼻麻鸭(白鸭)
9 小杜鹃 49 针尾鸭(尖尾鸭)
10 沼泽山雀(□□红) 50 绿翅鸭(巴鸭、八鸭)
11 灰沙燕(土燕、水燕子) 51 花脸鸭(王鸭、巴鸭)
12 家燕(燕子、拙燕) 52 罗纹鸭(镰刀鸭、扁头鸭)
13 金腰燕(巧燕、赤腰燕) 53 绿头鸭(大麻鸭、大绿头)
14 毛脚燕 54 斑嘴鸭(谷鸭)
(续上表)
№ 中 名(别名) № 中 名(别名)
55 赤膀鸭 83 赤胸□(wu)
56 赤眉鸭(小石鸭) 84 小□(wu)(红胸□(wu))
58 琶嘴鸭(宽嘴鸭) 85 红喉潜鸟
59 青头潜鸭(东方白眼鸭) 86 绿喉潜鸟
60 凤头潜鸭(凤头鸭子) 87 白嘴潜鸟
61 丑鸭(晨凫) 88 红点□
62 长尾鸭(冰凫) 89 蓝点□
63 鹊鸭(白脸鸭) 90 丘鹬
64 斑头秋沙鸭(花头巨嘴鸭) 91 彩鹬
65 红脸秋沙鸭(海匹鸟) 92 大麻□
66 普通秋沙鸭(拉他鸭子) 93 石鸡(嘎嘎鸡)
67 斑翅山鹑(沙半斤) 94 董鸡
68 鹌鹑 95 灰喜鹊(长尾巴廉)
69 环颈雉(野鸡) 96 杂色山雀
70 勺鸡 97 乌斑鸫(窜儿鸡)
71 太平鸟(十二黄、连雀) 98 貉
72 小太平鸟(十二红) 99 狗獾
73 三宝鸟(老鸹翠) 100 猪獾(沙獾)
74 树□(liu)(麦如蓝儿) 101 狸猫(山狸子、麻狸)
75 紫寿带鸟 102 狍(野鹿)
76 戴胜(臭姑鸪) 103 小飞鼠
77 黑卷尾(黑黎鸡) 104 银鼠(伶鼬、白鼠)
78 发冠卷尾(山黎鸡) 105 香鼠(香鼬、香鼠子)
79 栗斑复□(wu) 106 黄鼬(黄鼠狼、黄皮子)
80 铁爪□(wu)(铁雀子) 107 艾虎(地狗)
81 黄喉□(wu) 注:“*”为国家规定一、二、三
82 灰头□(wu)(青头雀) 类保护动物。



198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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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关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2、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发布《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发布《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国家机械工业局


有关企业:
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大型机电设备能安全、经济、快捷地运抵安装现场,加强对机电产品大件发运工作的管理,适应大件运输市场逐步规范的形势,为企业创造参与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国家机械工业局制定了《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备承揽机电产品大件运输能力的企业,需按《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资质申请,并领取由国家机械工业局颁发的“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
二、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办公室(简称资质审查办)设在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具体审批工作。
三、领取了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将所承揽的大件运输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不具备能力和未领取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承揽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业务。
四、1998年度资质审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请有关企业将申请材料于1998年6月底以前报送资质审查办。
五、联系人:景晓波、严锋
电 话:010-68594897
传 真:010-68533634
邮 编:100823
地 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国家机械工业局南5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机电产品大件运输的管理,确保机电产品的运输安全,结合机械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运输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产状况和技术装备等。
第三条 国家机械工业局归口管理机械系统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具体办事机构为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办公室(简称资质审办)。

第二章 运输企业分类
第四条 运输总承包甲级企业,指能综合利用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方式,独立承运“长度在40米及以上,宽度在6米及以上,高度在5米及以上,重量在300吨及以上”的大件机电设备的企业。
第五条 运输总承包乙级企业,指能综合利用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方式,独立承运“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的大件机电设备的企业。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六条 申请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证件;
(三)企业技术装备,财务报告,经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的组织结构,质保体系;
(五)企业完成的运输工作业绩资料。
第七条 运输总承包甲级企业和运输总承包乙级企业的资质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申报由本单位填写《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申请表》(见附件)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资质审查办审批。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运输企业,由国家机械工业局颁发《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证书的管理、监督
第九条 运输企业发生翻车、沉船等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设备物资损失的,对不按合同期限要求延误建设工期的,除按合同规定赔偿外,视情况将降低其运输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大件运输资质。
第十条 资质证书级别实行升降制度,每一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需要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需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机械工业局资质审查办。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和出卖《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承揽运输业务,违者视情节追究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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