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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司法领域也急需“打假”/何家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4:39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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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司法领域也急需“打假”

法制日报
 
目前,“造假”成风成病,几乎危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人玩笑说:现在什么都有假的,就是“造假”没有假的。“假”风泛滥,“假”病流行,司法领域自然也不能幸免。于是乎,当事人造假,鉴定人造假,勘验人造假,警察造假,律师造假,甚至检察官和法官也造假。当然,最突出最常见的还是证人造假———作伪证。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伪证绝非偶然现象。相反,一个案件(特别是民事、经济类案件)中若根本没有伪证,那倒会让人感觉不正常了。伪证猖獗,自然与世风有关,但细究起来,原因确也多种多样。有的人出于亲情或友谊,包庇或帮助一方当事人;有的人出于仇恨或嫉妒,陷害另一方当事人;有的人受到威胁或者被收买,故意颠倒黑白;有的涉及自身利益,诚心隐瞒真相;还有一路人,天生就有夸大歪曲事实的癖好,本来是一,他偏要说成十;本来是小草,他非给说成大树,等等。
 
伪证对司法之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司法的灵魂在于公正,公正的基础在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假,认定事实就不准确,司法公正也就成了无本之木。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为了还司法以朗朗青天,“打假”确为当务之急。
 
司法“打假”,一方面要加强司法过程中“识假辨假”的能力,如强制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并提高法庭质证和认证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法律对证人作证行为的约束机制和威慑功能,加大“打假”力度。虽然我国刑法第305条专门规定有伪证罪及其刑罚,但是不够完善,因为该规定把伪证罪局限在刑事诉讼中,不利于打击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另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外国的证人宣誓制度。从心理学角度看,在庄重场合下当众公开宣誓,对人的行为确实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在环境压力和内心压力的作用下,真正能做到“脸不变色心不跳”地说假话的人终究是少数。换言之,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对于保证其“实话实说”应该有一定效果。

 
有人认为,证人宣誓带有宗教迷信色彩,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不宜在中国推广。其实,我们中国人也有宣誓的传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天发誓,甚至发什么“毒誓”、“死誓”,动辄“不得好死”、“天打五雷轰”。现在,人们在入党入团时也仍然要宣誓。因此,证人宣誓并不一定就是宣扬封建迷信,关键还要看誓言的内容。
  值此新世纪来临之际,笔者建议把2001年定为“司法打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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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扎伊尔人民宫第二期技术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扎伊尔人民宫第二期技术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就扎伊尔人民宫第二期技术合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扎方聘请,中方同意派遣十名技术人员(详见本协定附件技术人员表)前往扎伊尔人民宫工作,期限为一年,即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扎方同意中方派遣一名厨师为中国技术人员服务,该厨师在扎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他方面的待遇与中国技术人员相同。

  第二条 中国技术人员在扎伊尔的任务是:对人民宫设备的使用、维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扎伊尔同事;对人民宫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技术人员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
  1.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标准定为:组长、工程师每人每月八百美元;技术员、翻译每人每月六百美元;技术工人每人每月四百美元。
  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自中国技术人员抵达扎伊尔之日起至离开扎伊尔之日止。
  中国技术人员的生活费由扎方按季(不满一月的天数,按工作日数乘以月生活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付给。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于每季初将上一个季度的中方应聘人员生活费清单一式二份交扎伊尔公共工程和领土整治部,该部在收到清单后的七天内,将清单所列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的美元和另百分之五十美元折成的扎币(按其季度末最后一天扎伊尔银行公布的美元对扎币的比价折算),付给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参处。
  2.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办公室、办公用品、交通车辆(包括维修费和燃油)、劳保用品和医疗费,均由扎方负担和提供。
  3.中国技术人员(包括厨师)从扎伊尔返回中国的旅费(包括每人不超过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扎方负担。

  第四条 中国技术人员在扎伊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扎两国政府各自规定的假日。

  第五条 中国政府在同扎伊尔政府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中国技术人员,也可以缩短他们的工作期限。扎方可以要求逐步减少中国技术人员人数。

  第六条 中国技术人员在扎伊尔工作期间,应遵守扎伊尔的有关法令。扎伊尔政府将为他们提供工作必需的便利条件,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一切捐税。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第八条 本协定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国际合作国务秘书
    连 田 文         朗格马·杜里亚·尤巴萨·马康加
     (签字)               (签字)

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6〕47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建设局制定的《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管理办法》
2、2006年龙岩中心城市建设督查考评项目表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推进城建100户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优质高效建成投入使用,稳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基本功能的完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考评的项目范围
对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督查考评。每年度列入督查考评的具体项目由市建设局提出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督查考评基本要求
1、城建项目实行建设目标管理制度,项目业主应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计划和主要阶段性工程进度计划,经市建设局、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备案。
2、城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选择,以及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3、城建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对所承担的项目负全面责任,并将该领导名单报市建设局备案。
4、城建项目施工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城建项目建设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减少浪费,节约投资,努力提高建设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6、城建项目建设应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防止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7、城建项目建设业主和监理单位应每月定时向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的建设动态和存在问题,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8、新罗区政府和有关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必须及时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城建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社会治安等问题,为城建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防止任意阻挠、干扰城建项目建设的行为。
9、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配足人员、设备、机具等。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派驻现场代表(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时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
10、参建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督查考评具体办法
1、成立龙岩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督查考评组(下称督查组),成员由市建设局领导、市建设局城建科、建筑业科、工程管理科、市城监支队、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财政局经建科等单位人员组成。
2、督查组每月对城建项目的参建各方进行不定期督查和考评,通报考评结果。
3、督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各方进行逐项督查,如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行为的情况,除依法予以处理之外,由市建设局等部门在各自权限内依不同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⑴对违法违规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⑵根据参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情节,给予违规和违约单位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⑶监督业主按合同追究违约单位的法律责任。
⑷依据情节,对违法违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对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目标计划完成不好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由市政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5、建立城建项目参建单位信誉登记报备制度。每年底对参建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当年的工作业绩、合同履约信誉等情况进行登记报备,依据信誉情况分甲、乙、丙三等,并进行通报,对信誉丙等单位,自通报次日起一年内参加龙岩中心城市其它城建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时,列为信誉不良情况处理。
6、建立中心城市城建项目竞赛制度。对在城建项目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新闻等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7、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质量优、工期短,组织管理好、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奖励,评出一等奖1个,奖金3—5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2—3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2万元,奖金额度按项目工作量分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三档设定。对参建各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并授予“城建项目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
8、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9、本暂行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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