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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0:59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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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口办流管〔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扎实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发、有效利用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

  人口流动迁移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及时准确地把握流动人口流量流向变动趋势、生存发展状况和公共政策落实情况,深入研究人口流动迁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决策参考建议,是人口计生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贯彻中央决策,辅助本地党委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参谋助手,做好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开发,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对于完善本地人口发展政策,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完善,2011年,各地已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探索开展了省级数据分析开发。一些省市对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分析和相关政策研究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但部分省在组织数据开发研究工作中存在着领导不重视、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研究不足等问题。各地要提高对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系统网络优势,做好数据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及时有效指导基层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1.引导各地做好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政策研究,利用统计监测数据指导和评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两地服务管理责任落实。

  2.建立人口计生系统各级流动人口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长效工作机制,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完善人口政策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时提供数据支撑和政策建议。

  (二)主要内容。

  1.把握人口流动迁移规律,分析流量、流向、结构及其变动趋势。深入挖掘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结果,结合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数据库个案汇总分析,对流动人口流量、流向、结构及其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定期编报人口流动迁移动态信息。各地每年应根据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结果,及时高质量地完成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2.紧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开展人口流动迁移政策研究。以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为支撑,研究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背景下,中央和地方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大政策举措对人口流动迁移、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的影响,对省级行政区域内人口流动迁移的中长期趋势进行预研和预判,提出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鼓励各地根据研究需要,在全国大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省级专题调查,为政策研究提供支持。

  3.关注区域人口发展,开展人口流动迁移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研究。分析国家和省级区域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对区域人口流动迁移的影响,研究提出促进区域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指导流动人口大市开展数据分析和专题研究。鼓励省际间联合开展区域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

  4.立足于掌握实情和工作指导,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评估。开展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融合问题研究。充分利用统计报表、群众问卷调查、社区调查中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基层管理工作状况的统计调查内容,及时掌握服务落实、群众需求、基层建设和工作模式创新情况,分析评价本地工作,强化工作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地要将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纳入常规工作范畴,并摆上重要位置,由主要领导负责,科学统筹安排,提供相关支持和保障。整合各方资源,借助本地区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智力支持,组织相关专家参加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建设专家队伍。

  (二)加强数据的综合开发。注重流动人口数据、政策、研究等资料的收集、积累、比对,综合运用全员人口统计、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动态监测、服务管理信息应用等人口计生系统内部数据,以及相关部门共享数据开展分析研究。

  (三)加强选题论证。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立足本省、区域实际,围绕“十二五”时期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梳理现行政策,选择影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题目,组织开展深度研究,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发挥辅助党委政府决策作用。

  (四)建章立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各地每年至少要组织完成一篇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之上,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配套的组织协调、人员培训、质量监督、经费管理、课题管理、资料管理、动态信息上报、奖惩激励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数据分析研究长效工作机制。自2013年起,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将组织对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报告进行评比表彰。

  附件:

  1.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时间安排

  2.2012年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附件1:
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2年8月下旬,国家人口计生委向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下发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并组织监测数据分析培训。
二、2012年9月—11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组织力量,进行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分析开发,11月30日前将数据分析报告(纸质版二份和电子版)报送给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
三、2012年9月—12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根据本省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研究组织能力,选择适合的题目开展政策研究,并于12月31日前将政策研究报告(含区域、市级研究报告,篇数不限,每篇均需纸质版二份和电子版)报送给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
四、2013年1月—3月,各地及时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报告省级研究报告获得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获得党委政府奖项及成果应用等情况。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组织对各省的数据分析报告和政策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和评奖(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政策研究报告评奖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评估评奖结果。
五、2013年4月—6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组织编辑出版各省优秀研究报告。



附件2

2012年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分值
合计 100
1 时效性 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时间 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每推迟一天扣0.5分,推迟10天以上,该项分值记0分。 5
报告上报地方党委政府时间 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同时上报给党委政府。 5
2 规范性 数据质量合格 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较好,误差控制合理。 5
方法科学 数据分析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5
报告规范 数据表现形式和报告写作格式规范,概念界定清晰,观点论证充分,符合学术规范。字数5000字以内。 10
3 完整性 前言 本次统计/调查情况介绍,包括时间(限)、范围、对象、方法等 表述清楚,简明扼要。 5
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特征 流动人口数量、流向分布、结构特征及其变动情况 结合统计数据对本省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特征进行概述。 5
主要调查结果 人口学基本特征 可以不面面俱到,要抓住本地人口流动迁移的主要特征和最新变动趋势。 20
就业、居住和医保
生活与感受
婚育情况与计生服务
问题分析 结合本省情况进行分析,论据鲜明,问题归纳清晰,能够反映本省特点 能够结合历年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视论述分析情况酌情扣分。 15
对策建议 提出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视对策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酌情给分。 15
4 成效 获得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或者获得党委政府奖项 视获得批示、奖项情况得分。 5
报告有关内容被制定地方规划或相关政策采纳 视采纳情况得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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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新闻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新闻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4日 生效日期1992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下称双方),为加强和进一步扩大在新闻领域的合作,在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加强交流在新闻特别是广播电影电视领域使用先进技术的经验,并进一步扩大在这些领域里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包括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新闻机构之间的联系,并鼓励它们之间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以下诸方面的双边合作:
  --两国新闻媒介人员,包括两国新闻官员的相互访问。
  --就对方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新闻报道。
  --在两国新闻媒介领域相互交流培训人员和专家。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两国各自的法律、条例和政策,相互交换关于两国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用于播出的广播、电视资料和电影。交换的资料使用英语。

  第五条 双方应尽力妥善地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新闻部的高级官员组成双边委员会,以商讨和解决执行本协议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关于执行本协议的财务安排如下:
  所有交换的资料均免费提供,寄送上述资料的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人员互访所需的国际费用由派遣方支付,在对方国家访问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接待方承担。

  第七条
  (1)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谅解备忘录如要终止,须由一方在本备忘录终止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3)如无任何一方表示终止意愿,本谅解备忘录则将继续有效。
  下署签字人已获各自政府授权,兹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本备忘录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在雅加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度尼西亚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对本备忘录解释有分歧,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艾知生             哈莫哥
    (签字)            (签字)
加重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董振宇


【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结合部分学者的观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抢劫罪中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加重情节在刑罚裁量上的作用、加重型抢劫罪未完成形态以及刑罚裁量中注意的事项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本人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加重型抢劫罪;加重情节;法律性质;未完成形态;刑罚裁量

【正文】


一、加重型抢劫罪的含义

  抢劫罪根据有无加重情节和加重处罚可以分为普通抢劫罪和加重型抢劫罪两种类型。因此,所谓加重型抢劫罪,是与普通抢劫罪相对而言,指行为在符合普通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因具有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而使其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从《刑法》规定看,抢劫罪的法定刑存在两个档次。我们把适用第二档次的具有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抢劫罪称为加重型抢劫罪。虽然《刑法》对加重型抢劫罪规定了独立的刑罚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在罪名上与普通抢劫罪是没有区别。

  就加重因素来看,八种加重情节中: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地点加重情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和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对象加重情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结果加重情节: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是数量、数额加重情节;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是手段加重情节。

二、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和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的作用

  对于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加重情节是在犯罪构成之后考虑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第二种观点认为,加重情节虽不是普通犯罪基本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情节,但它是该罪的加重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本人认为:前文所述八种加重情节的法律性质,是加重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即适用263条第二档刑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在犯罪行为既、未遂之判断上,应将加重情节与基础构成要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判断;不应仅作为加重条件将其与基本构成要件,分离单独判断。

  所谓量刑情节,指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在相应法定刑的幅度内或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是两个功能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功能是决定能否成立犯罪以及区分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而量刑情节的功能则是在定罪前提下,并在相应法定刑的范围内或以下,决定从宽从严处罚或免除处罚,它只是一个单纯的量刑问题,不涉及犯罪构成的变化。

  加重情节之所以是一个构成要件而并非是单纯的量刑情节或加重处罚条件就在于它表征着罪质的变化。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反映的是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对犯罪行为质与量具体确认的规格和标准理论上,我们可以把犯罪构成要件分为质的构成要件和量的构成要件。质的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规定性,量的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规定性,两者的结合才能完整地说明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地认定犯罪[1]。

  本人认为:相同的犯罪,加重型犯罪较普通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有质的不同。是否有加重情节则是衡量该罪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重要标志。在具体案件刑罚裁量中,加重情节成为选择法定刑档次的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三、加重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

  对于加重型抢劫罪是否有未完成形态。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对立观点:肯定说与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加重型抢劫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对于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情节之一的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无论财物是否抢到手,都应认为成立抢劫既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采纳了肯定说,认为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

  该《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未提及加重型抢劫罪是否存在犯罪预备、中止这两种未完成形态。本人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理应同样存在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

四、刑罚裁量应注意问题

  对于具有加重情节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在《刑法》第263条规定的第二档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基础上,遵循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综合考虑犯罪终止的形态、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过程、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后果、有无自首、立功及其他情节,在刑法规定的由轻到重的法定刑幅度内,裁量确定对行为人适用的刑罚。其中死刑只是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有在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仍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方适用死刑。根据司法实践,对抢劫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主要针对有下列严重情节的案件[3]:

(1)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2)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致两人以上重伤或多次抢劫致人重伤的;

(3)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入户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数额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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