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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05:26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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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关于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合格标准单独确定。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1年7月15日9时至30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8月2日至10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应当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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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林同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外企字〔1998〕第3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林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属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其名称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二、根据你局文件所附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福建林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已造成公众误认。



1999年5月20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除按上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应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财政资金投资指标、暂停违规违纪开发县(市、区、旗、农场,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批准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调整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六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七条 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其中单个开发县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暂停开发县资格;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滞留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其中在本级滞留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在本级滞留时间半年以上,至检查或验收时已经拨付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至检查或验收时仍未拨付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应逐级全额收回滞留的财政资金(含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一条 随意提高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多收的占用费应如数退还,并按多收占用费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二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三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五条 大额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以及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六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未能客观、真实界定和登记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以及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实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账核算或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的,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十八条 至检查或验收时,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被检查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项目验收考评、中期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检查当中,发现被抽查的单位有未被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虽经查出,但未能按期整改,且其上级单位未做出相应处理的,除根据本办法责令其上级单位给予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3倍扣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组织的考评、检查、验收,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被检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检查、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照本办法由其上级单位给予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3倍扣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将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被处理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数额“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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