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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25:31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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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
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三、对现行有效的105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5件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令 号
1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1987.9.1 1987.9.1
2 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89.4.3 1989.4.3
3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0.6.16 1990.6.16
4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1.7.22 1991.7.22 2004.6.29
5 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1993.1.21 1991.1.21
6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1993.12.3 1993.12.3
7 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1996.12.25 1997.2.1
8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1998.3.24 1998.4.1 2004.6.24 37号令
9 贵州省速递业务管理办法 2001.9.18 2001.10.1 2004.6.24 55号令
10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
法 2002.5.5 2002.7.1 2004.6.24 61号令
11 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2003.12.1 2004.2.1 72号令
12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8.22 2004.10.1 80号令
13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05.8.5 2008.9.1 83号令
14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2008.4.21 2008.7.1 106号令
15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3.7.25 2003.10.1 68号令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3件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令号
1 1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1992.7.7 1992.7.7
2 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1993.7.20 1993.7.20 1997.12.23
2008.8.4 107号令
3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 1997.3.20 1997.3.20 2008.8.4 107号令

附件3: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105件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令 号 备注
1 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珲暂行规定 1983.5. 24 1983.5. 24 1997. 12.23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2 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3. 13 1985.1.1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3 贵州省旅店业管珲规定 1986.3.2 1986.3.2 1997.12.23 2004.6. 24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4 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6.11.4 1986.10.1 2010.11. 17
5 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 1988.11. 21 1988.11. 21 2004.6. 24 2008.8. 4
2010.11. 17 107号令
6 贵州省仑业新产品暂行管珲办法 1988.12.8 1988.12.8 2004.6. 24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7 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989.3. 15 1989.3. 15 2010.11. 17
8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珲条例》 办法 1989.5.1 1989.5.1 2004.6. 24
2010.11. 17
9 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珲条例》 行政处罚办法 1989.5.1 1989.5.1 2010.11. 17
1 0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1990.5. 16 1990.5. 16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1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赀用管珲办法 1990.5. 22 1990.5. 22 2008.8.4 1 07号令
12 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珲条例》办法 1990.8.2 1990.8.2 1997. 12.23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1 3 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 1991.1.3 1991.1.3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4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珲办法 1991.1. 28 1991.3.1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5 贵、I、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珲工作规定 1991.5. 17 1991.5. 17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6 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珲办法 1991.12. 17 1991.12. 17 1997. 12.23 2004.6. 24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1 7 贵州省合珲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1992.5. 25 1992.5. 25 2008.8.4 1 07号令
1 8 贵阳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1992.7. 10 1992.7. 10 2008.8.4 1 07号令
1 9 贵州省地名管珲实施办法 1992.9. 17 1992.9. 17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20 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1992.9. 25 1992.9. 25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2 1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1992. 11.7 1992. 11.7 1997. 12.23 2008.8. 4 1 07号令
22 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珲办法 1992. 12.2 1992. 12.2 2010.11. 17
23 贵州省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珲办法 1993.1. 11 1993.1. 11 2008.8.4 1 07号令
24 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珲办法》 细则 1993.6. 23 1993.6. 23 2008.8.4 1 07号令
25 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赀用和劳务管珲条例》办法 1993.7. 13 1993.7. 13 3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26 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珲办法 1993.12.2 1994.1.1 1997. 12.23 2008.8. 4 1 07号令
27 贵州省港口管珲办法 1993.12. 30 1993.12. 30 1997. 12.23 2008.8. 4 5号令
1 07号令
28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珲办法 1994.1. 10 1994.1. 10 1997. 12.23 2004.6. 24
2008.8. 4 1 07号令
29 贵州省实施《巾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办法 1994.6. 30 1994.6. 30 1997. 12.23 2008.8. 4
2010.11. 17 6号令
1 07号令
30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赀管珲条例实施细则 1994.12.6 1994.12.6 2010.11. 17
3 1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赀征收管珲实施办法 1994.12. 17 1994.12. 17 2008.8.4 1 1号令
1 07号令
3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1995.6. 16 1995.6. 16 2010.11. 17 1 6号令
33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珲办法 1995.8. 25 1995.8. 25 1997. 12.23 2004.6. 24 1 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34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6.3.1 1996.4.1 1 8号令
35 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珲办法 1996.4. 19 1996.4. 19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36 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珲办法 1996.5.9 1996.5.9 2008.8.4 1 9号令
1 07号令
37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珲办法 1996.5. 16 1996.7.1 2004.2. 12 2008.8. 4 20号令
1 07号令
38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珲条例》办法 1996.6. 10 1996.6. 10 2008.8.4 2 1号令
1 07号令
39 贵州省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办法 1996.8. 23 1996.9.1 24号令
40 贵州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 1996.8. 23 1996.9.1 25号令
4 1 贵州省关丁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 1997.2. 18 1997.3.1 28号令 纳入市法计划修改
42 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珲办法 1997.2. 27 1997.2. 27 2010.11. 17 29号令
43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珲办法 1997.6. 25 1997.6. 25 2008.8. 4
2010.11. 17 3 1号令
1 07号令
44 贵州省维护监狱、 劳动教养场所秩序
办法 1997.6. 28 1997.7. 10 32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45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1997. 12. 16 1997. 12. 16 2008.8.4 34号令
1 07号令
46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珲暂行办法 1997. 12. 17 1998.1. 1至
2010.12. 31 35号令
47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1998.9. 10 1998.9. 10 2010.11. 17 38号令
48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珲办法 1999.3. 31 1999.3. 31 2004.6. 24 39号令
49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珲办法 1999.5. 25 1999.7.1 4 1号令
50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1999.5. 27 1999.5. 27 40号令
5 1 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珲办法 1999.8. 17 1999.9.1 2002. 12.24 42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52 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 1999.8. 28 1999.10.1 2010.11. 17 43号令
53 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珲办法 1999.8. 28 1999.10.1 2004.6. 24 2008.8. 4 44号令
1 0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5 4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赀计收管珲办法 1999.12.9 2000.1.1 2010.11. 17 46号令
55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赀用管珲办法 2000.2. 22 2000.4.1 2004.7.1 47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56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珲办法 2000.6.5 2000.7.1 2002. 10.31 2004.6. 24 48号令
57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 2000.6.21 2000.7.1 49号令
58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珲办法 2000.7. 12 2000.8.1 2004.6. 24 2008.8. 4 50号令
1 07号令
59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2000.8. 31 2000.8. 31 2004.6. 24 2008.8. 4
2010.11. 17 52号令
1 07号令
60 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珲办法 2000.9.7 2000.10.1 2004.6. 24 5 1号令
6 1 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珲规定 2001.5. 10 2001.6.1 2004.6. 24 53号令
62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珲办法 2001.6. 19 2001.8.1 54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63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9. 30 2001.10.1 2008.8. 4
2010.11. 17 56号令
1 07号令
64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珲办法 2001.10. 29 2001.12.1 2004.6. 24 57号令
65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珲办法 2001.11. 29 2002. 1.1 2004.6. 24 2008.8. 4 59号令
1 07号令
66 贵州省旅游区(点) 导游员管珲办法 2001.12.4 2002. 1.1 2004.6. 24 58号令
67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珲办法 2002. 12.30 2003.3.1 2004.6. 24 2008.8. 4 64号令
1 07号令
68 贵州省国家建设项
日审计办法 2003.4. 19 2003.7.1 2010.11. 17 65号令
69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3.5.9 2003.7.1 66号令
70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珲办法 2003.6. 30 2003.9.1 2004.6. 24 2008.8. 4 67号令
1 07号令
7 1 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珲办法 2003.10.9 2004.1.1 70号令
72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义件备案审杏规定 2003.10. 30 2004.1.1 7 1号令
73 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 2004.2. 26 2004.4.1 75号令
74 贵州省社会抚养赀征收管珲办法 2004.5. 14 2004.7.1 76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75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4.7.1 2004.7.1 79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76 贵州省拍卖管珲办法 2005.2.3 2005.4.1 8 1号令
77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珲办法 2005.2. 12 2005.4.1 82号令
78 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2005.10. 13 2005.12.1 84号令
79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5.10. 18 2006.1.1 86号令
80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2005.10. 20 2005.12.1 85号令
8 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丁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2005.11. 27 2006.2.1 87号令
82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5.12. 27 2006.2.1 88号令
83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珲规定 2005.12. 27 2006.3.1 90号令
84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
日招标初步方案核
准规定 2005.12. 29 2006.2.1 89号令
85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赀征收使用管珲办法 2005.12. 29 2006.2.1 2008.8.4 9 1号令
1 07号令
86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2006.6. 22 2006.9.1 92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87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珲办法 2006.6. 22 2006.9.1 93号令
88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珲办法 2006.8.7 2006.10.1 94号令
89 贵州省无线电管珲办法 2006.11. 22 2007.2.1 95号令
90 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 2006.12.4 2007.2.1 96号令
9 1 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 2006.12. 19 2007.3.1 2010.11. 17 97号令
92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07. 1.11 2007.3.1 98号令
93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赀征收管珲办法 2007.2. 28 2007.4.1 2010.11. 17 99号令
94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2007.2. 28 2007.4.1 5 1 00号令
95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珲办法 2007.7. 20 2007. 10.1 1 0 1号令
96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7.7. 26 2007. 10.1 1 02号令
97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珲办法 2007. 10.23 2007. 12.1 1 03号令 纳入立法计划修改
98 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2008.3. 20 2008.7.1 1 05号令
99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2008.10. 29 2008.12. 15 1 09号令
1 00 贵州省巾介机构管珲办法 2009.1. 22 2009.4.1 1 1 0号令
1 0 1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赀征收管珲办法 2009.3. 24 2009.6.1 1 1 1号令
1 02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珲办法 2009.12. 23 2010.2.1 1 12号令
1 03 贵州省水义管珲办法 2009.12. 28 2010.2.1 1 1 3号令
1 04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珲办法 2009.12. 28 2009.12. 28 1 1 4号令
1 05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珲规定 2010.4.9 2010.6.1 1 1 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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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是信息化社会教师必备专业能力。近年来,各地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教师信息技术相关培训,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项目分散、标准不全、模式单一、学用脱节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信息化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三通两平台”效益,全面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现就提升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完善顶层设计;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采取符合信息技术特点的新模式,到2017年底完成全国1000多万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新一轮提升培训,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以评促学,激发教师持续学习动力;建立教师主动应用机制,推动每个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

  围绕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促进教师转变教育教学方式的现实需求,吸收借鉴国内外信息技术应用经验和最新成果,研究制订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培训课程标准和能力测评指南等,建立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有效引领广大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规范指导各地建设资源、实施培训、开展测评、推动应用等环节的工作。

  三、按照教师需求实施全员培训

  各地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纳入教师和校长培训必修学时(学分),原则上每五年不少于50学时。试行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认定,推动学分应用,激发教师参训动力。教育部整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相关培训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英特尔未来教育”、“微软携手助学”、“乐高技术教育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国移动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等项目与各地教师培训的融合,通过提供课程资源、培训骨干培训者和共建培训平台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辐射范围。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新一轮全员提升培训。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本地区项目和资源,建设教师选学服务平台,推动各地按照教师需求实施全员培训。完善专项培训体系,做好与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相关培训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中小学校长、专兼职培训者和教研员等骨干队伍以及农村教师的培训。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专项培训和专题教研,组织开展区域性教师全员培训。健全中小学校本研修管理制度,确保研修质量。中小学校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作为校本研修的重要内容,将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重点通过现场诊断和观课磨课等方式,帮助教师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学用结合。

  四、推行符合信息技术特点的培训新模式

  各地要根据信息技术环境下教师学习特点,有效利用网络研修社区,推行网络研修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混合式培训;强化情境体验环节,确保实践成效,使教师边学习、边实践、边应用、边提升;建立学习效果即时监测机制,确保培训质量。坚持底部攻坚,积极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建立以校为本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推行移动学习,为教师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进行便捷有效学习提供有力支持。加强薄弱环节,采取“送教下乡”和“送培上门”等方式,为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农村教师提供针对性培训。

  五、遴选一线教师满意的培训资源

  教育部依托现有资源,建设资源共建共享服务平台,汇聚各地培训课程资源和培训服务信息,建立优质资源遴选机制,推动资源交易与交换。对通用性强的优质资源进行加工升级,启动教师培训MOOC(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建设工作,利用合作项目引进和开发优质资源,建立优质课程资源库。各地要重点建设典型案例资源,支持中小学与高校及教师培训机构合作,加工生成性资源,开发微课程资源,满足教师个性化学习需求。充分利用已有平台汇聚本地资源,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六、开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员测评,主要采取教师网上自测方式,通过案例开展情境测评,以评促学、以评促用。根据能力测评指南,开发适合本地实际的测评工具,建立网络测评系统,为教师提供便捷有效的测评服务。各地要根据测评数据及时调整提升工程实施计划,确保全体教师应用能力得到提升。培训机构要根据测评数据制定完善培训方案,确保按需施训。中小学校要分析测评数据,找准短板,有针对性地开展校本研修。教师要根据测评结果,明确自身不足,查漏补缺,合理选学。

  七、推动教师主动应用信息技术

  各地要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和考核奖励等的必备条件,列入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和校长考评的指标体系。中小学校要将信息技术应用成效纳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促进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主动应用信息技术。各地要通过示范课评选、教学技能比赛和优秀课例征集等活动,发掘推广应用成果,形成良好应用氛围。通过建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实验区、示范性网络研修社区和示范校等举措,推动信息技术应用综合创新。

  八、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提升工程取得实效

  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各省要开展专项调研,分析现状和问题,摸清教师需求,明确工作重点和思路,做好整体设计,制订提升工程主要实施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规划方案,2013年底前报送教育部。2014年起,分年度组织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0%。完善管理制度,出台配套政策,开发测评工具,尽快建立教师主动应用的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负责提升工程实施的统筹管理和监督评估等工作。成立执行办公室(设在华东师范大学),负责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和评审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提升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成立领导小组,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具体工作。采取招投标机制,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精细化管理。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提升工程的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政策。整合教师培训、教研、电教和科研等部门的力量,加强对中小学校的指导,做好全员培训。中小学校长是本校提升工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整合资源,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落实保障经费。各省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管理平台建设、专项培训、资源开发和能力测评等工作。中西部省份要在“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中切块用于农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地市及区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地教师全员培训。中小学校要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资金,为本校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创造良好条件。

  做好监管评估。教育部审核各省规划方案,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对各地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专家评估、网络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提升工程实施的监管评估工作。地市及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中小学校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工作的监管评估。


教育部

2013年10月25日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5号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制品制作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
音像出版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无需再申请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音像制品制作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制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制作单位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五)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经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所需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面积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二)单位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四)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1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展音像制品制作业务或者停业满1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音像制作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填写制作文档记录。制作文档记录须归档保存2年以备查验。
制作文档记录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方订立制作委托合同,并验证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前款所涉及的合同、《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归档保存2年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音像制作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接受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音像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音像制作单位有权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上署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每2年履行一次年度核验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并制定具体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年度核验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十九条 音像制作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以下简称合作制作音像制品),但应由音像出版单位在制作完成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名称、节目长度、载体形式及内容简介等;
  (二)合作双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投资数额;
  (三)项目合作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按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处罚。
  第二十三条 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
  (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样式印制。
  第三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音像制作单位,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可继续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经营期限届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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