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12:50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拟定的《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

特别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推进知识产权科学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大经济活动应当进行专利特别审查,包括: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高技术投资项目;

(二)市经济信息委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或注入资本金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三)市科委审批的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市外经贸委审批或备案的重大技术引进、出口项目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五)市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专利特别审查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专利特别审查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所涉及的专利状况,包括专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的存续期限等;

(二)项目所涉及的专利权主体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或合法拥有人,项目所涉及的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三)项目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存在,项目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

(四)项目所涉及的专利与他人专利之间是否存在依存或交叉关系,是否能够独立实施;

(五)项目涉及的专利与项目本身技术方案是否一致;

(六)项目涉及专利权主体对其专利权的处分是否合法、合理,有关合约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

(七)项目涉及以专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或作价入股的,该专利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在立项、备案、核准、审批等环节,应当对涉及的专利情况进行审查。

(一)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专利分析报告,并依据该专利分析报告对涉及专利情况进行审查,能够做出结论的,按既定程序审批;

(二)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认为项目涉及的专利问题重大、复杂,难以做出结论的,应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利咨询机构出具的专利分析报告,并依据该专利分析报告进行审查,能够做出结论的,按既定程序审批;

(三)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时,依据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利咨询机构出具的专利分析报告仍难以做出结论的,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委托或直接委托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专利审查,形成专利特别审查报告。专利特别审查报告作为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专利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一)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作出的分析材料;(二)项目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证明材料及相应复印件,未授权的提交申请文件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项目涉及受让或被许可专利的合同文本、专利权证明材料及相应文件;(四)项目涉及以专利权投资或作价入股的,应当提供出资或投资协议书、该专利的评估报告书;(五)与项目涉及专利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建专利特别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市内外专利和经济、法律、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知识产权局受项目申报单位或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委托后,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专利特别审查,并在组成专家工作组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专利特别审查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和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工作组和专利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实施专利特别审查时应做到客观、公正、保密,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全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工作,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实施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


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强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制定和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其中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为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责任保险对于社会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实现安全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还很大,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安全事故“易发期”。

  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国内外的经验和国内现实情况均表明,运用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手段,是解决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机制。

  发挥商业保险的积极作用,既是实现社会安全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责任保险缺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因此,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是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二、准确把握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推进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为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起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责任保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逐步建立起符合各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首先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它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探索保险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到2010年,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保险服务覆盖全面、突出事故预防机制的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促进多方合作共赢。

  三、认真履行各部门各机构职责,切实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清商业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引入商业责任保险机制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要为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结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的协调合作,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是要把发展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中,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督与责任保险结合的新途径、新方法,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首先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投保责任保险。条件具备的,可推动制定相关的地方立法和政策。

  二是要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企业加强沟通和协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服务模式,帮助保险公司运用费率杠杆调节手段,促进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要积极探索加强事故预防的有效途径,可借鉴国内外的做法和经验,积极与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企业一起,探索按照保费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用于安全预防的做法,加大事故预防的手段和力度。

  三是要切实做好相关试点的组织、宣传、指导和检查工作。指导重点行业的企业参加责任保险的试点并做好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试点的稳步开展,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

  (二)保险监管部门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快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要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工作联系,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制定指导性的行业服务标准,引导和督促保险企业规范经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方针,与生产企业积极探索合作内容,自觉投入到安全发展保障机制建设中,实现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共同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力度,结合实际,开发出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不断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二是要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增强专业化经营水平。强化事前预防机制,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企业改进生产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防灾防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要求被保险人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达到预防、控制和管理风险的目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事后要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三是要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与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技术管理水平及以往事故记录等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有条件的要建立事故统计数据库,实现业务的精细化管理。

  四是要诚信经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对事故的调查、救援和处置工作,及时核定损失和支付赔款,更好地发挥保险业保障经济、造福于民的作用。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及时转发辖区内生产企业和保险企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落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草拟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条例(送审稿)》已于去年末上报国务院审议。为进一步研究确定城建税的改革方案,做好税负测算、政策协调等项准备工作,现将调研工作事项布置如下:
一、调研的目的
税改方案要求,为使城建税体现享用市政设施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对城建税按流转税额附加征收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使其成为独立的地方税种。城建税税制的改革,必然影响到方方面面面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为更好地研究确定城建税的改革方案,需要各地对部分行
业、企业新税制实施前后城建税的附征办法进行税负调查;对城建税附征办法与独立征收办法进行税负测算和利弊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减少新税出台后发生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调研的内容
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调研要点”及其“税负调查表”的项目要求进行调查、测算。
(一)对附件中的典型企业进行调查测算(详见“企业税负调查表”)。调查时,采取抽样方式,依每个附件中的要求选择不同城建税税率、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五至十家企业进行调查测算;
(二)对上述企业的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制“典型企业税负调查汇总表”,表样同“企业税负调查表”;
(三)对附件中的行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调查中一些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解。
三、调研的要求
(一)以上调查测算,要认真填写“企业税负调查表”、“典型企业税负调查汇总表”。做好调查表所列项目、指标的搜集整理和审核工作。
(二)根据“调研要求”及其“企业税负调查表”、“典型企业税负调查汇总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了解的情况,认真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分析、有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报告中应结合每个附件的调研情况,对城建税附征办法与独立征收办法进行利弊分析,并对城建税的改革方案提出倾向性的意见。
(四)调查情况请务必于9月中旬上报我局。
鉴于城建税的调查研究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主管局长主持抓好这一工作,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高质量完成调研工作。调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根据调研材料上报情况和工作需要,我们将召开小型调研会议。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1994年8月1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