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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园网络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安装使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41:14  浏览:8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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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园网络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安装使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园网络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安装使用工作的通知

教基二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闻办(网管办、网宣办),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闻办(网管办、网宣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新闻办(网管办、网宣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生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学习环境,教育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以下简称四部门)决定,为各中小学校联网的计算机终端免费提供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以净化校园网络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与要求

1.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校园网络不良信息对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危害,高度重视校园网络不良信息的防控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小学校园网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2. 为了杜绝校园网络不良信息,中央财政出资购买了“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使用权,供中小学免费使用,用于校园网络不良信息的筛选过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提供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安装下载、后期使用及服务。

3.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在今年5月底前,各中小学校联网的计算机终端均能安装运行好“绿坝-花季护航” 绿色上网过滤软件。

二、安装与维护

1. “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由各中小学通过网络下载的方式自行安装。具体下载安装使用方法见附件。

2. “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上网过滤软件项目组通过网络提示升级,各中小学校要及时更新,保证软件处于有效运行状态。

3. 各中小学校要将“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运行维护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中,给予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

三、检查与督导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校园网络不良信息防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安装运行后,四部门将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各地中小学“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附件: 《绿坝-花季护航》产品下载安装使用说明   
 http://202.205.177.97/UserFiles/File/2009/05/07/2009050715/2009050715_573275.doc

                           教育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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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湘潭市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湘莲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湘莲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湘莲质量和特色,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2005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湘莲”,是指产自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龙泉灵芝、平度大花生、湘莲、青海冬虫夏草、同心圆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的公告》(2010年第54号)批准的保护范围内,符合该公告所附《湘莲质量技术要求》的寸三莲、芙蓉莲、太空莲。
湘莲地理标志产品在湘潭市的保护范围为湘潭县全县乡镇,韶山市银田镇、永义乡、如意镇、韶山乡,湘乡市梅桥镇、东郊乡、龙洞镇、栗山镇、中沙镇、山枣镇,雨湖区响水乡、响塘乡、姜畲镇等32个乡镇行政区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全市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地理标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各单位做好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地理标志产品 湘莲》地方标准和制定湘莲种植、加工规程;受理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单位的申请并初审,组织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审核;负责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和使用,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并组织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对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二)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湘莲种植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湘莲种植、品种改良、品种保护以及科研推广;做好湘莲种植者、种植位置、种植面积、种源和留种等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负责湘莲生产者产品销售情况、企业发展情况等信息采集。
(三)工商部门负责规范湘莲的市场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经营假冒伪劣湘莲、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四)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湘莲文化传播、广告宣传等工作。
(五)物价部门负责相关收费标准的审核确定。
第三章 专用标志管理
第六条 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图案及“湘莲”产品名称组成,属于质量标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生产者要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生产的湘莲,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二)生产湘莲的壳莲全部来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品种、立地条件、栽培管理、质量特色等应符合湘莲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实行从施肥、施药到采收以及制作、贮存等过程的质量跟踪和可溯源管理;
(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2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湘莲生产者,可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法人身份证明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等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产品生产者简介,产品介绍(包括原材料);
(四)当地政府农业部门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湘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特定地域的有关证明;
(五)湖南省地方特色食品(湘莲)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受理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质监局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由省质监局地标办统一组织在省级媒体公告,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湘莲生产者,可以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非保护范围内的寸三莲、芙蓉莲、太空莲不得使用专用标志和“湘莲”名称。禁止非法转让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十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9号)规定,专用标志可以粘贴或印制在产品包装物上。
粘贴在产品包装物上的专用标志采用数码防伪技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监局统一订购并统一管理。生产者按实际产量,按批申请,有偿使用。必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专用标志产品溯源体系。
直接在产品包装物上印制专用标志的,需经省质监局对印刷企业的防伪资质、标志图案审查合格,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方可按核定数量、样式印刷。
第十一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注专用标志并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严格管理,接受当地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年度自查统计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买卖、冒用、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及名称。禁止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标识、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四章 种植、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湘莲种植者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种植湘莲,并建立种植台账。
种植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藕种来源、状态、数量、栽植日期、种田消毒方法、种植过程中施肥情况、采收日期、采收量、壳莲去向。禁止伪造种植台账。
第十五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壳莲产地、加工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建立生产台账。
生产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壳莲来源、状态、数量;摊晒、脱粒日期及天气情况;壳莲储藏条件;加工工艺、加工量;出厂检验情况;标识内容、标志使用、包装方式;产品去向。禁止伪造生产台账。
第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湘莲,应建立销售台账,记载每批湘莲的来源、数量、质量状况、销售去向等。禁止伪造销售台账。
第十七条 种植湘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湘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出口湘莲,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条 湘莲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重点对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特色、产品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数量、使用情况及产品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专用标志使用者、使用年度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或实地抽查。
第二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或抽查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拆除城镇华侨房屋,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在省内城镇合法的私有房屋(以下简称华侨房屋),其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附属庭园地)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经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在征用土地中必须拆除华侨房屋时,建设用地单位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二)与华侨房屋业主(以下简称业主)签订补偿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除华侨房屋和占用其宅基地。违者,应赔偿业主的损失,并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经批准征地拆除华侨房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业主或代理人。业主或代理人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应会同建设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办理有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的,业主或代理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
办理的,由该国土管理部门通知同级房管部门代办征地拆房手续和无息代管补偿费。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与业主应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征地拆除华侨房屋,建设用地单位应给业主合理补偿。补偿可采取下列办法:
(一)业主要回房屋产权的,补给业主相当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和质量的新建房屋。
(二)业主要求付给补偿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管部门根据原房屋的质量、建筑面积以及建筑物的附属庭园地和配套生活设施,核定相当于复建新房的费用和搬迁费,由建设用地单位给付。
第八条 征地拆除华侨出租房屋,原承租户的住房由建设用地单位解决,或由建设用地单位与承租户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范围内征地拆除归国华侨合法的私有房屋、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依法继承的华侨私有房屋,以及征地拆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合法的私有房屋。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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