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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4:24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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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按照有关要求,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各县区财政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新农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奖补结合的原则。专项补助资金不单独使用,用于扶持项目的后期补助,前期投入以乡村集体和群众投入为主;

(二)非重复补助的原则。原则上与其他政府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交叉投入;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项入手,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四)重点支持的原则。侧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

(五)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

(六)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扶持,收回补助资金。对年度考核资金使用效果较差的者,下年度不再安排奖补;

(七)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补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项目、中央财政整合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县配套资金项目、十强乡镇表彰奖励资金项目以及新农村宣传、培训等。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和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项目,分为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村内道路建设奖补、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奖补、村内社会事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奖补等。其中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一)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引导示范村镇围绕现代农业建设,改善田、林、路、渠等农业生产条件,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促进农民增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0%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村内道路建设奖补。示范点村、组内串通新建道路硬化及道路旁的下水道或排水沟建设按投资总额的50%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奖补。对列入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的村,进行污水垃圾处理、改厕改圈、沼气池建设、立面整饰等。村内“四清” (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清私搭乱建)主要依靠乡镇、村组组织农民自行实施,镇村适当补助。村庄整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由村委员会按照农民要求最迫切、受益最直接、整治最见效的原则,有重点的选择实施项目,进行一次性打捆申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污水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无法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中心村或基础村建设村庄小型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每村补助3万元;进行生态净化处理的,每村补助1万元;垃圾集中收集及建垃圾池(箱),每村补助5000元。

2、改厕改圈。村内新建公共厕所,每座补助3万元;农户新建或改建三格式厕所的,每座补助300元;

3、沼气池建设。村内养殖小区建设大中型沼气池,每口奖补2万元;农户新建沼气池,每口奖补300元;实行“一池三改”(建一口沼气池与改圈、改厕、改厨相结合),另外奖补500元。

4、立面整饰。对村庄房屋外墙及四周环境进行集中联片统一整修粉饰达20户以上的,奖补2万元。

(四)整治试点村社会事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村内兴建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农民培训学校)、农村信息站、村民理事会、农技大院、党员活动室等建设项目,每村补助1万元;中心村卫生室,每个补助1万元;中心村村级农民体育活动场所建设,每个补助1万元。

第七条 示范镇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及示范村镇的规划奖补资金使用意见,由市建委按照《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市新农办审核,市长审批后,另行制定补助办法。

示范镇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及示范村镇的规划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十镇百村”中的示范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以及“十镇百村”规划奖补及培训等,已享受过规划奖补的不再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

(一)凡属于本办法奖补范围,有受益区农民民主议定通过的项目建设筹资筹劳方案,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均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村委会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附镇村规划、项目规划说明、相关图件、村民代表意见等附件。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由县(区)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于每年5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上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审核,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项目审批

(一)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确定项目内容和奖补额度。对通过民主议定、规划详实可行、配套资金落实、群众自筹比例大、申报积极性高、实施受益面广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经审核后的项目由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两次拨付。

(一)项目批准后15日内,市财政与市新农办联合印发奖补文件,将资金拔付到县(区)财政支农专户,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到帐后10日内由县(区)财政按50%的补助资金预拨给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启动资金。

(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验收报告和项目总结上报县区新农办、财政局初验,县区财政局、新农办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新农办,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办会同县区新农办、财政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奖补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然通不过市级验收的,收回剩余的奖补资金。对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占项目投资额50%以上(含50%)或项目奖补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将实行财务审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验收组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列明中央、省级、市级、县区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内容和金额。否则,各县(区)财政局不予拨付余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县(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不再安排下年度该项目点其它项目资金。

(二)县(区)新农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汇总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项目单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区)新农办,县(区)新农办要及早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和工作总结,同时要引导示范村镇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建设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严格按规划施工,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标准、规划、地点和资金用途。项目因故中止的,由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

乡(镇)、村组织负责,以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等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新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县区财政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补助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格式可以在合肥市农业信息网(http://hf.ahny.gov.cn)上直接下载、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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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正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森林防火工作。林区内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森林防火组织和设施建设,扶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并保障森林防火必需的经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状况及森林防火的需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实行森林专业队伍防火与群众防火相结合。林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当地群众森林防火安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所属的专业或者兼职森林防火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检查。 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为全省森林重点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本地的森林重点防火期。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发布戒严令。在戒严期内,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六条 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村、组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加强森林巡护,监督林区野外用火,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八条 林区内相邻的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定期组织联防检查,互通森林防火情况,积极协助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各新闻媒体、气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无偿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其他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内各有关单位,设置火情了望台(塔)、森林防火标牌,开辟防火隔离带和营造防火林带。对工程造林和成片造林,建设单位必须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纳入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在林地或者林地边缘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其周围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挤占、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方便快捷的森林防火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领导应当及时深入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森林火灾时,应当在临近火场的地方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积极投入扑救。

第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火场区域气象预报,交通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部门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和交通畅通,卫生部门应当组织救治伤残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执行火灾扑救的防火车辆应当有专门的标志,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免交通行(含过桥、过隧道)费、过渡费、停泊费。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免征用于森林防火的无线电台频道占用费。

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森林过火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三)发生在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 (四)十二小时内明人尚未扑灭的;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六)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毗邻地区的; (七)需要上级和辖区外单位支援扑救的。

第十六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对起火原因、火灾损失及扑救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统计和建档。 森林火灾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计算标准进行核定。森林火灾信息必须按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实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抚恤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森林防火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 (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 (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职责和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迟报、瞒报、谎报火情的; (三)未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不执行扑火命令的; (四)不依法及时处理火灾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包庇、姑息迁就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林区县(市、区)、乡(镇),是指林业用地面积超过本行政区域土地面积30%以上的县(市、区)、乡(镇)。 本条例所称林区包括: (一)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林场所辖范围; (二)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区和大型林业基地;(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封山育林区; (四)森林资源相对集中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2001-05-31

教高厅[2001]6号


  为了加快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建设,提高高职高专教育英语教学水平,我部决定在原普通高等专科英语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课委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课委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和咨询的专家组织。

  二、课委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参与制定、修订《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其它高职高专教育英语教学指导文件。

  (二)参与拟定、实施高职高专教育英语教材建设规划,并开展国内外教材的评介工作。

  (三)指导高职高专教育英语教学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教师培训和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组织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试题库建设,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对高职高专院校英语教学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 

  (五)负责组织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的CAI课件、网络课程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建设工作。

  三、课委会下设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委员会(专科层次)(以下简称“考委会”),专门负责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试题库建设和高职高专教育英语教学质量的检测和评估工作。

  四、本届课委会和考委会自即日起成立,任期4年。课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顾问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人,联络员1人;考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顾问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联络员1人。考委会下设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日常事务工作。我部将向课委会和考委会成员颁发聘书。

  五、课委会和考委会要根据高职高专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制定《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等教学文件,做好高职高专院校英语课程教学质量的检测和评估工作,推进高职高专教育英语教学的改革与建设,使高职高专教育英语教学质量有明显的提高。各高职高专院校要积极支持课委会和考委会的工作。

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孔庆炎(大连理工大学)

  顾问:   刘鸿章(上海交通大学)

  副主任委员:安晓灿(长春工程学院)       余渭深(重庆大学)
        刘黛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杨亚军(北京联合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晓明(金陵职业大学)       任良耀(黄山高等专科学校)
        伍忠杰(电子科技大学)       刘援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刘然 (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朱晓申(温州大学)
        吴国良(宁波高等专科学校)     张权 (第一军医大学)
        张敏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张虎飞(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李正义(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陈凤德(张家口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柳青军(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夏立华(鸡西煤炭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徐小贞(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晨梅梅(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曹玉泉(天津职业大学)       黄晓红(湖南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韩旭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     鲁洁 (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楼迎宪(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联络员:  周龙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委员会(专科层次)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刘鸿章(上海交通学)

  顾问:   孔庆炎(大连理工大学)

  副主任委员:余渭深(重庆大学)         向前进(广东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李正义(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志刚(上海交通大学)       包兰宇(北方交通大学)
        刘援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安晓灿(长春工程学院)
        李正农(成都大学)         沙韵(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范菊芬(上海理工大学)       赵维莉(东华大学)

  办公室主任:刘援 (兼)

  副主任:  罗鹏 (上海交通大学)

  联络员:  周龙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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