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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32:09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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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拟定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合肥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8]89号)(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和公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按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其他教育用地供地方案经公示后,无第二家竞买的,可协议出让。

第三条 《政策》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企业。

第四条 《政策》第5条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政策》第5、41条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分行副行长以上、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基地航空公司副总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政策》所称新设立企业不包括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具体企业须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等部门认定。

第七条 《政策》第8条所称国内外知名企业,是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具体企业须经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八条 《政策》第11条所称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是指符合本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具体物流业务运作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九条 《政策》第13条所称大型商业设施,是指商贸中心、超大型购物中心(Shopping Mall)、大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专卖店、专业店、大型会展场馆、商业集聚区、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专业批发市场等商业设施。

第十条 《政策》第13条中所称自营和物业租赁,是指大型商业设施的投资者自营和进行房产等物业租赁经营。

第十一条 《政策》第14条所称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建设、规划手续,结构为框架结构,并按照规定配置公厕、垃圾房、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等必备经营配套设施的室内农贸市场。所称的“农加超”,是指经营的农产品品种(单品)占所经营商品品种(单品)的比重不低于60%,或农产品的经营面积占超市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政策》第15条所称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是指进入世界500强、中国连锁百强或拥有区域性知名品牌的商业零售企业。

第十三条 《政策》第17条所称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是指符合合肥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和认定。

第十四条 《政策》第23、25条所称新晋级,是指从低等级晋升为高等级。

第十五条 《政策》第26条所称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是指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

第十六条 《政策》第27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于幼儿园、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于高等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政策》第29条所称新建养老福利机构是指自有房产或以租赁等形式提供社会养老床位,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新办养老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 《政策》第33条所称相关国际认证,主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0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BSI认证等。

第十九条 《政策》第45条所称政策优惠,是指对企业使用中水给予价格优惠和循环用水节水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申报兑现政策的部门和时间

(一)申报部门

1.项目用地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报;

2.财政政策按不同产业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

(1)物流业、商贸服务业、餐饮业向市商务局申报,会展业向市会展办申报;

(2)酒店晋级奖励、旅游业向市旅游局申报;

(3)社会养老服务业向市民政局申报;

(4)服务外包业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5)文化娱乐、动漫产业向市文广新局申报,其中,符合《政策》第37条规定的动漫企业向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申报;

(6)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统一向市建委申报;

(7)其它政策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兑现的具体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审核。

(二)申报时间

1.申报项目用地,由企业(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时申报;

2.申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项目建设规定时间办理;

3.下列补贴、奖励按季申报:

(1)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2)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及“农改超”补贴;

(3)会展补贴;

(4)新晋级的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风景区,新获得国家或省级商标及品牌奖励;

(5)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奖励;

(6)原创影视动画播出奖励;

(7)动漫原创作品获国家、省、市级重大奖项奖励。

按季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4.养老福利机构床位补贴及其他奖励政策均实行按年度申报。

按年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财政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单位)须将申请报告、申请表(详见附件1~4)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向本条规定的申报部门申报。

(一)申报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进度情况说明及项目资金证明材料;

5.已完工的项目,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二)申报会展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展位、展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办公用房租金、农贸市场(农加超)、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费用等补贴以及原创影视动画播出等一次性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支付凭证;

4.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面积证明材料;

5.床位证明材料;

6.相关国际认证费用支付凭证;

7.相关商标、名牌、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风景区、百强旅行社认证及动漫作品获奖、播出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税收地方留成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政策规定的税种缴纳凭证(复印件);

4.申报个人所得税补助的,应提供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名单,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后,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审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兑现政策的企业(单位),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政策》中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策》第49条所称政策有效期是指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所有符合《政策》有关条款规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都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项目、企业享受政策的时间,从开始享受政策的年度起执行到项目竣工或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用地、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税收奖励政策的有关企业(单位),市房产、国土部门应在权利证书上注记限定条件,企业(单位)不得在享受政策后违反限定条件,否则,市房产、土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市财政部门全额追回减免费用和补贴、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补贴、奖励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市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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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发通[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精神,适应入世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完善律师队伍结构。随着我国入世,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且日趋多样化,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要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的经验,积极推广。要选择一 些条件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升本课程,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入门关。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习。要制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内容、要求、标准,保证实习人员见习刑事、民事、仲裁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学习、掌握律师的各项基本功,并要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5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要加强对申领执业证书人员的品行审查,把品行不良的人挡在门外。

  四、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建设。要大胆借鉴国外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学习和引进国外律 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先进做法。要打破地域限制,鼓励律师事务所跨地区进行强强联合,扶持和培养一批高层次、规模化、综合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同时要抓中小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专业特色,在专利、商标;金融、证券;海商海事、房地产等专业强的领域,发展一批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办法。

  五、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修改、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同时要加紧制订各类业务规程和标准,力争尽快建立起律师行为规范体系。要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执业公示制度,将律师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和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将律师执业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要对投诉受理、调查取证、处罚等环节进行规范,保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做到有足够的人手开展调查取证。对调查属实的,要坚决依法严惩,不手软,不袒护,处罚结果要在行业内部公开通报,并通知当事人、投诉人。要建立违法违纪记录制度。

  六、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从今年起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力争在今年7月前,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师协会向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样本。各省(区、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每名律师的最低保险金额,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投保。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推荐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选择别的保险公司。各地也可以根据律师的意愿,统一投保。今后,年检注册要对当年度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合同进行检查,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税收和财务管理活动的管理。各省(区、市)要积极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抓紧制订律师服务费标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出台。要配合新的会计制度的施行,推动律师事务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检查。要开展律师纳税的教育和检查,强化律师依法纳税的意识。

  八、进一步整顿、规范法律服务秩序。随着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法律服务监管的任务将日益突出,因此要尽快制定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发展规划,明确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思路,划分各支队伍的业务分工,建立统一的执止规则,完善竞争机制。目前,要集中打击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清理非法机构,要力口大反不正当竞争的力度,规范竞争秩序。

  九、履行入世的承诺,积极稳妥推进法律服务业的开放。要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配套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国驻华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要建立配套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稳妥地开展我国律师事务所聘用 外国律师、港澳律师的试点工作。

  十、加强律师工作宣传和律师文化建设。要加强对律师工作、律师的宣传,继续开展“十佳律师”、文明律师事务所等评比活动,宣传律师队伍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宣传律师的作用,让社会了解和认识律师。要加强律师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律师宣誓、统一律师出庭着装、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增强律师对律师职业认知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熏陶、教育律师。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最低工资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最低工资的规定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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