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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06:02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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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6]5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制依据〕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节能施工质量,确保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节能效果的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对涉及二次装修的工程,必须按节能设计或节能要求选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并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或节能要求进行二次装修。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认定标识的技术(产品)。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应有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专项评估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整改达到节能要求,并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竣工验收报告和资料等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申请办理《建筑节能评定书》及标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供节能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和《建筑节能评定书》。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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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1989年6月27日签订,尚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依照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作为投资的财产价值和权利,主要是:
  (一)财产及其他物权;
  (二)公司的股份或该公司中其他形式的利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如专利、许可、商标和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依照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
  (二)依照保加利亚法律具有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籍并被依法授权作为投资者从事投资活动的自然人。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土”一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领土以及毗连本国海岸并按国际法对其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

  第二条
  一、缔约国一方应鼓励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在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境内依照其法律和法规进行的投资及其收益享受本协定的保护。
  三、若投资的收益再投资,此种再投资及其收益将享受和初始投资同样的保护。

  第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始终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充分的保护与保障。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应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缔约国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

  第四条
  一、缔约国任何一方为了公共利益,可对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或国有化(以下称“征收”),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二)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三)给予补偿。
  二、本条第一款(三)所述的补偿,应等于宣布征收时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价值,应是可以兑换的和自由转移的。补偿的支付不应无故迟延。
  三、本条第一款所述征收,如果投资者认为不符合采取征收措施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应该投资者的请求,可由采取征收措施缔约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征收予以审查。
  四、缔约国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武装冲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若缔约国另一方给予赔偿或补偿,其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五条
  一、缔约国任何一方应依照其法律和法规保证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转移以下各项:
  (一)资本和维护或扩大投资所需的追加款项;
  (二)投资收益;
  (三)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清算款项;
  (四)第四条所述补偿的款项;
  (五)在缔约国一方的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的部分收入。
  二、上面所述的转移,应在完税后按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国有效的官方外汇汇率及时进行。

  第六条
  如果缔约国一方或其代理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做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国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国一方或其代理机构,并承认缔约国一方或其代理机构对上述权利,义务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的权利、义务或请求权不得超过原投资者的原有权利、义务或请求权。

  第七条
  本协定应适用于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之后缔约国任何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国另一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第八条
  一、缔约国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专设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国双方应在缔约国一方收到缔约国另一方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共同推举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并由缔约国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
  四、如果在收到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专设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国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
  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的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
  五、专设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据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及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国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可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建议双方友好解决争端。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国双方具有拘束力。应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说明其作出裁决的理由。
  七、缔约国双方应负担各自委派的仲裁员和代表的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专设仲裁庭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国双方平均负担。

  第九条
  一、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之间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可提交专设仲裁庭。
  二、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方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作出必要的委任。
  三、仲裁庭应按照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其程序。
  四、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国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应对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承担义务。
  五、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国双方均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争议双方应负担其委派的仲裁员和参加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第十条
  缔约国一方在其领土内,应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对从事与本协定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及其家属,在入境、居留、工作和活动方面尽可能给予便利和协助。

  第十一条
  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给予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较本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十二条
  一、缔约国双方代表为下述目的将在必要时进行磋商:
  (一)审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二)交换法律情报和投资机会;
  (三)解决因投资引起的争议;
  (四)提出促进投资的建议;
  (五)研究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若缔约国任何一方提出就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缔约国另一方应及时作出反应。磋商可轮流在两国举行。

  第十三条
  一、本协定于缔约国双方自收到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后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如缔约国任何一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三、本协定第一个十年有效期满后,缔约国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但至少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
  四、第一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继续适用十五年。
  由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索菲亚签订,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争议,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

  第五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

  (二)指导、管理、协调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工作;

  (三)健全、完善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机制;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六条下列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协助: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投资方向。

  经贸部门要根据出口反倾销预警报告,研究提出涉案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指导产业结构调整。

  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专业律师培养工作,加强律师从业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财政支持,做好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应对出口反倾销的会计服务工作,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对出口反倾销业务知识的培训。

  人事部门要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人才培养工作,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和证件颁发部门要对因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出国(境)团组、人员的审批和申请办理证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海关部门要对经依法确认存在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违反行业协议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把出口商品质量关,积极建立出口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配合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民政、农业、工商、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七条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组织企业进行应诉;

  (二)根据出口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助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交涉请求及其他多、双边渠道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积极推动本行业组织与国外有关组织、机构或企业加强沟通与交流,协助组织企业开展磋商、谈判和游说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自律,主动抵制低价竞销等扰乱出口经营秩序的行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及时了解本地区、本行业产品出口动态、国外反倾销政策动态和行业动态,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

  企业对调查方正式立案之前获知的涉及出口反倾销信息,以及对我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收到重大的或紧急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出口反倾销预警等级按紧急程度由高到低设红、黄、绿三个等级。红色预警等级表示根据目前的出口情况,该产品已面临设限威胁;黄色预警等级表示继续保持目前的出口速度,该产品可能招致设限威胁;绿色预警等级表示该产品与设限威胁尚留有一定的空间,可继续出口。

  出口反倾销预警等级由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评估确定后,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获知案件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协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是出口反倾销应诉的主体,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诉企业应当接受应诉组织单位的协调,禁止排斥其他企业应诉,确保行业集体抗辩的有效性。

  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得从事对我行业整体应诉工作和应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应诉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方利益。

  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应诉企业对应诉方案、策略承担保密义务,严禁擅自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应诉企业需要向未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取证的,未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应予协助、配合。证据使用方与证据提供方应当签订证据使用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对于以下大案、要案的应诉,应诉企业在聘请律师、制订应诉方案、采取重大应诉行动时,应事先征求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接受指导,在案件结束后及时

  向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

  (二)涉案产品对我省出口产品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对我歧视性调查手段的;

  (四)需要进行指导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十五条涉案金额在全国排名前10位的企业或涉案出口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不参加应诉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公开、客观的原则,对代理本省出口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业绩查询数据库和诚信档案。

  应诉企业应在聘请律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将聘请的代理律师名单报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出口反倾销案件跟踪评估数据库;各市、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出口反倾销案件跟踪评估数据库。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季度的案件数据,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全省的案件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跟踪评估。

  第十九条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对出口反倾销措施进行半年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评估结论认为出口反倾销措施对本行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企业参加复审。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结论认为出口反倾销措施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建议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企业参加复审。

  第二十一条对拒不执行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措施的企业予以通报,并将其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应对出口反补贴、保障措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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