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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1:35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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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国人口党组[2008]30号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结合人口计生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把握和体现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二)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具有人口计生部门特色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比较健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作风建设保障机制、违纪违法案件惩处机制、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综合改革和“阳光计生行动”取得实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不正之风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坚持每年安排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进行两次以上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坚持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党校教学计划;坚持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通过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加强党风党纪教育

  按照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学党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投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宗旨意识,牢记“两个务必”,践行“三个代表”,遵守“四大纪律”,弘扬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着力解决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坚持贴近实际开展经常性教育。加强示范教育,树立一批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以身边的学习榜样感召和激励自己人。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始终保持警钟长鸣。注重在实践中创新反腐倡廉教育内容和形式,整合教育资源,加强反腐倡廉形势教育、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把反腐倡廉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中国人口报、中国人口网等报刊和网络媒体的主导作用,唱响人口计生系统廉政勤政的主旋律,激励广大人口计生干部继承和发扬以廉为荣、艰苦奋斗的精神。组织开展廉政文艺汇演、书画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参与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及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全社会廉政文化建设,自觉利用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等阵地,向群众传播廉政文化,共同营造读书思廉、家庭助廉、人人倡廉的社会氛围。

  三、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委各级党组织议事规则,健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任用重要干部的决策程序。制定人口计生委党务公开工作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人口计生委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细化和完善廉洁自律规定(包括对与职权和工作相关的讲课、出版个人著作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含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细化措施,完善制度,防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针对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薄弱环节,分别制定人口计生委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政府采购监督办法,重点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机制,防治商业贿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制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办法,严防贪污、挪用和浪费。修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道德规范,完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指导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健全与人民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制度;完善重大案件预防和报告制度。

  (四)完善反腐倡廉组织协调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中央重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修订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考核办法,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财务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进一步健全行风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四、强化监督制约,促使权力规范运行

  (一)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六个决不允许”;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等问题。

  (二)加强对重要权力行使的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监督检查办法。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的制度,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认真清理“小金库”;重点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少生快富“资金、特别扶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和贪污挪用。认真总结实行“四权分离”监督制约机制的经验。加强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利用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权力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正之风。

  (三)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大力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鼓励党员行使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认真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行政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不断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深化改革,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细化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探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参与人员范围;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增强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认真执行中组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考核内容和形式,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二)改革和完善机关行政管理机制

  坚持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相结合,以落实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三定”方案为契机,以改进作风、转变职能为重点,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抓紧制定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目标管理、岗位责任、信息公开、服务承诺、绩效考评、效能监察、行政问责等效能建设保障制度,推动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职能,改进会风和文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全面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三)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制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制

  指导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再生育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规范预算资金分配,逐步推行财务公开,试行绩效考评,着力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制,完善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全面落实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给与避孕药具市场营销相分离。

  (四)改革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指导各地探索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把依法行政、便民维权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提高考核的公信力和减轻基层负担为重点,全面推进分线、分类考核,建立考核方案公开和备案制度,对严重弄虚作假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大力精简考核层级和内容,倡导省和省辖市合一对县级进行考核。严格控制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着力解决考评次数过多、指标要求过高、体系设计过滥和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从源头上防治在检查考评中收送现金、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六、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系统行风建设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认真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为载体,全面推进人口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

  (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

  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领导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认真指导基层全面推行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的的政务公开。积极协助有关牵头部门抓村务公开,重点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落到实处。着力解决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有效防治不正之风。

  (二)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不断改进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倡导上门服务和代理服务制。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城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倡导建立便民服务大厅,提供“一条龙”服务。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作风不实甚至弄虚作假问题,全面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三)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积极办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推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充分发挥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全面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和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力争在5年内使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态度和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案件,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指导和督促地方人口计生部门,严肃查办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正之风案件。

  严格依纪依法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注意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实效。加强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人口计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及发案规律,采取有效策略方法,不断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及时剖析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健全工作机制

  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对本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负总责。成立由委党组书记为组长、驻委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委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协助党组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及责任分解,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组织协调本办法明确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领导责任

  委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自觉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亲自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服务大局,既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又要密切配合做好协办工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检查考核

  驻委纪检组要积极协助委党组,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每年都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认真组织一次全面考核,把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及时表彰先进,落实责任追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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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42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嘉峪关市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管理,确保新城魏晋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城魏晋墓群的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新城魏晋墓群进行文物保护以及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生活、参观游览、考察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新城魏晋墓群所在地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的监督和指导。
嘉峪关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的日常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魏晋墓文物管理所负责新城魏晋墓群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嘉峪关长城保护研究所负责新城魏晋墓群的文物保护、加固维修、文献研究、“四有”建设等工作。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文化、公安、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嘉峪关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要确保每年将一定比例的景区收入用于文物保护。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及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款、赞助财物,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城魏晋墓群的保护,支持开展国内、国际的合作与交流。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嘉峪关市文物景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文物旅游等事业,促进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区

第七条 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对象是:
(一)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地下文物;
(二)由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三)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地上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八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范围是:
重点保护区(核心区)包括:
南墓区墓葬较密集区域。东以新城镇农灌渠第三支渠为界,南、西、北三面边界皆在戈壁滩上。共有八个坐标点:东南角点位:北纬39°49′52.6″,东经98°26′27.9″,高程:1484米;南面点位:北纬39°49′28.6″,东经98°26′00.8″高程:1493米;北纬39°49′23.1″,东经98°25′49.8″高程:1499米;西南角点位:北纬39°49′31.7″,东经98°25′24.7″,高程:1501米;西面点位:北纬39°50′03.2″,东经98°25′22.2″高程:1499米;西北角点位:北纬39°50′19.4″,东经98°25′12.4″高程:1492米;北面点位:北纬39°50′27.7″,东经98°25′33.8″高程:1494米;东北角点位:北纬39°50′29.7″,东经98°25′59.0″高程:1489米。面积:189.8公顷。
一般保护区(缓冲区)包括:
嘉峪关市新城镇移民村西南水井房(北纬39°52′49.3″,东经98°24′59.4″,高程1482米)为基准,向东南至酒(泉)新(城)公路新城段,向西南至嘉峪关市新城镇毛庄子南三岔路口(北纬39°50′51.8″,东经98°24′0.02″,高程1511米),再到南墓区西南角标志碑(北纬39°48′36″,东经98°22′31.8″,高程1543米)。
第九条 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应会同市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设置的保护标志和界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十条 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应当组织编制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经省文物局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编制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新城魏晋墓群保护规划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缓冲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均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省、市文物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市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依法征得文物管理部门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新城魏晋墓群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市文物管理部门。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由文物保护部门组织已经取得考古发掘许可证书的单位实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发掘文物。
第十五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墓群旅游环境容量。
第十六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墓群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并依法向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备案。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对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市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市文物管理部门监制。
第二十二条 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及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在新城魏晋墓群核心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市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对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新城魏晋墓群安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省文物局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新城魏晋墓群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对制止损毁、破坏、盗窃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新城魏晋墓群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新城魏晋墓群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新城魏晋墓群文物及重要资料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新城魏晋墓群文物的;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违反前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省文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规定,可以依法委托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委托的权限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办字[2005]152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的通知

  为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同时废止。对于按原《规范》要求已整理完毕的档案,仍维持原状。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统一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方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文书档案、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等组成。其中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包括矿井基础档案、执法监察档案和事故档案。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二章 基本术语

  第五条 归档文件 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并且办理完毕的,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六条 件 由一份或数份同一主题内容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管理单位,一般以每份完整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底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对一个煤矿一次执法监察活动形成的全部执法文书为一件。

  第七条 卷 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一种档案保管单位。

  第八条 组卷 将归档文件材料按“件”或“卷”整理的过程称之为组卷。

  第九条 一矿一档案卷 将安全监察专门档案按监察对象进行分类归档,可以是物理分类归档,也可以是逻辑分类归档。物理分类归档,是指将针对一个矿井的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在实体上整理、排列在一起,即以矿为单位,将矿井基础档案、执法监察档案、事故档案依时间或重要程度的顺序,分别置于盒内。某一类文件材料多时,可增加保管单位。档案材料少的矿井,也可将这三类装入一个盒内。逻辑分类归档,是指针对一个矿形成的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在实体上不一定排列在一起,可以是矿井基础档案、执法监察档案、事故档案分别按一定顺序排列,也可以按年度排列各矿井档案,但通过指定一个唯一的代号在同一个矿的相关监察档案中建立关联。

  第三章 立卷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实行文书处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立卷制度。档案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业务部门的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其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业务司的综合部门负责;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业务处室负责;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业务科室或有关安全监察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及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综合部门负责集中保存本单位全部档案。

  第十二条 立卷归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归档要求收集齐全准确。文书档案一般以每份完整文件为一“件”;执法监察档案可以“件”为单位整理,一次执法监察活动形成的所有执法文书、证据材料为一件,企业报来的整改完成情况及有关部门或单位验收情况材料为一“件”,行政复议材料为一“件”;矿井基础档案以“卷”为单位整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图纸为一“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分别组卷,其它矿井基础材料根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内容的有机联系组卷;事故档案以一次事故形成的所有文件、图纸、照片等材料为一个整理单位,组成“卷”;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以一个成套项目为一个整理单位,组成“卷”。

  2.对归档过程中和归档文件材料本身应说明的情况做出说明。

  3.编制移交目录。移交目录格式与归档文件目录格式相同。

  第十三条 立卷归档工作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1.跨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文件材料,由会议承办部门归档(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归档,其它部门不归档)。

  2.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将文件正本与发文底稿归档;有领导人指示或有重要修改意见的文件草稿,与正本一并归档。外单位

  来文,将文件阅办处理单与文件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排列

  1.一般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稿在前,底稿在后;定稿在前,草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材料在后。

  2.带有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列顺序为:文件材料在前,附图、附表在后。

  3.其他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4.件、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逐张编写流水号。编号应使用打号机或钢笔工整书写。文书档案、安全监察专门档案编号在每页文件的正面右上角和反面的左上角,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编号在每页文件的右下角和反面的左下角。编码上或下端于右边或左边留2厘米距离,双面或筒子页正反面均应编写页码,页码用阿拉伯数字编写。

  5.件、卷内文件材料为装订(非金属装订)印刷册时,每一册编一个号,不再逐页编号。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煤矿安全监察档案采用随时归档办法。各归档部门应随时将已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归档要求交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归档。

  第十六条 归档手续: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接收人应在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移交目录由归档人编制。

  第十七条 对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将其返还给文书立卷人员,并在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注明。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立卷归档人员应对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建立有效的跟踪措施,以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四章   归档文件材料要求

  第十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办理完结,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第二十条 本部门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复印的文件,不作为档案保管(复印件作为正文附件的除外)。若确无原件或原件丢失,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电传文件不宜长期保存,应复印归档,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档案载体为磁盘等磁性物质时,必须同时附有纸质打印件。

  第二十二条 凡是在本单位刊物或内部网站登载发布,不另行文的文件定稿,应由文件主办部门将定稿和刊物或电子文档一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件材料装订线或文件(含计算机打印材料)左侧二厘米之内,不得书写任何文字。

  第二十四条 归档的文件不得带有不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金属装订物。

  第二十五条 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易变的文件应予以复制。

  第二十六条 对文件材料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持其原貌。

  第二十七条 整理归档文件所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五章  归档

  第二十八条 应归档的文件必须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各类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不归档。

  第二十九条 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其中: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重要文件材料,定为永久保管。

  凡是对本单位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定为长期保管。

  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反映本单位一般工作活动的文件材料,定为短期保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详见附件1。

  第三十条 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设备仪器文件材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物的实际使用年限。煤矿安全监察专门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应考虑相应的法律有效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一条 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购置大型技术装备的图纸及其文字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先归档,后借用。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起始时间:文书档案、安全监察专门档案以档案的所属年度计算,基建档案从归档以后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

  第六章  整理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整理就是将归档文件材料以件或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整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整理工作要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装订:装订即对已编排完毕的文件材料进行固定,装订方式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并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装订的“件”或“卷”,其归档文件材料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应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样式见附件2。

  图纸不装订,在图纸下端图签栏空白处加盖归档章。

  第三十七条 分类和组卷: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按不同类型的机构,分为二种管理方式:

  1.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书档案以内设组织机构为基本类别,以“件”为基本的管理单位;安全监察专门档案按一矿一档案卷进行管理。其中事故档案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可分别按年度结合形成时间顺序单独排列。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应与申办案卷合并保管。

  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以“卷”为基本单位,以项目、专业性质、种类为组卷依据,保持科技文件材料的成套性。这部分档案一般采用装订与不装订相结合的方法:即文字材料部分装订,图纸部分不装订。

  2.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文书档案按收文、发文及其它文件三种类别管理,按形成先后顺序排列。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的管理同本条第1款。

  煤矿安全监察专门档案按一矿一档管理,可以采用物理分类归档或逻辑分类归档的方法分类存放,与文字材料内容密切相关的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特殊载体形式材料,可与文字材料一并整理存放。事故档案、矿井基础档案整理应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及内容间的有机联系,装订成卷,执法监察档案可以“件”为单位装订整理。

  第三十八条 排列与编号 

  1.完成组卷工作后,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对“件”或“卷”进行顺序排列,并按归档章要求填写相应的项目,以确定件、卷排列顺序。

  2.档案的编号采用最低一级类目下大流水编号的方法。

  3.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档案可混合编号。

  第三十九条 编目

  1.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将归档文件根据分类方案和件(卷)号顺序,逐份输入计算机,正式打印出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内容包括:件号(或卷号)、责任者、文件编号、题名、日期、保管期限、页数、备注等。归档文件目录样式见附件3。

  2.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二份,分别由档案部门和归档单位保存。

  3.归档文件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可以视需要设置单位名称、年度、类别等项目。归档文件目录封面样式见附件4。

  第四十条 装盒

  归档案卷应放入档案盒内保存。档案人员应将归档文件按件(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按要求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等项目。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对该盒各件、卷的归档情况进行说明。档案盒及备考表样式见附件5、6。

  第四十一条 整理完毕的档案,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归档材料,符合要求;分类清楚,保持联系;卷内排列,系统条理;保管期限准确;卷盒书写,整洁规范;案卷装订,整齐美观;图纸折叠,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案卷的库房排列应存放有序。一般应按分类编号体例依次排列。个别档案也可根据档案形成规律和利用特点,采取灵活的排列方式,但应做到有规可循,井然有序。

  第七章  移交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档案馆为永久保存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基地和安全监察档案信息中心,负责接收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的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及其他档案。

  第四十四条 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是临时保存本单位档案的基地。按一矿一档保存的煤矿安全监察专门档案应在该矿关闭后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其余类型的档案可根据保存期限,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十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保存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并履行以下职责:

  1.接收并保管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移交的档案。

  2.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档案馆移交煤矿安全监察专门档案所形成的数字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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