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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2:51:43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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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黑国资业〔2005〕3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补贴企业负责人的薪金由基薪和奖金构成,具体考核由国资商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具体管理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专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专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的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公开公正、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实行适应企业发展阶段的科学分类考核。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以经营业绩为核心,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业绩考核与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八条 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每年11月份,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状况,结合年度经营预算,制定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目标制定依据等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2.考核期初,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以下简称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和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的相关内容。
  (四)经营业绩责任书变更。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每半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每年度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二)建立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建立业绩执行情况预警制度。结合企业月度报表、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考核:
  (一)市国资委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及任期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二)企业依据经审计的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财务数据逐项审核并剔除有关客观因素后,结合企
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十二条 参加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要按市国资委的要求,交纳、存入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并由企业设专户管理,利息归交款人所有。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市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指标三项内容(指标的含义、计算和分值的确定见附件1)。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三项(指标含义、计算和分值的确定见附件2)。
  第十五条 确定主要承担政策性、指令性计划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指令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六条 在建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与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年度薪酬管理,年度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并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 拟实行绩效薪酬的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提出考核基数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实行绩效薪酬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最高为基本薪酬的1倍。
  (一)基本薪酬(基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岗位薪酬,按统计部门发布的前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计算。
  (二)绩效薪酬是企业经营者在一定经营期间内为所有者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绩效薪酬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可获得绩效薪酬,计算方法为:
  绩效薪酬=0.5×基薪(年度考核得分≥100时)+0.5×基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40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为0.8—0.7,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绩效薪酬分别支付。
  (一)企业负责人基薪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以现金形式按年支付70%,另外30%存入企业设置的风险抵押金专户,作为风险抵押金管理,离任审计与任期内的年度审计结果相符的,由市国资委确认后到连任或离任的当年兑现;离任审计与任期内的年度审计结果不符的,由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重新核定。
  (三)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内离任或退(离)休的,其绩效薪酬支付按年度薪酬总额均摊到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度薪酬管理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在被考核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企业内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他补贴。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防止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年度薪酬后,企业负责人要按相关规定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各种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职工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考核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与前一个年度相比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不发绩效薪酬。
  第二十四条 考核年度内欠缴税金、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超过当年应缴总额15%的,企业负责人不发当年绩效薪酬,并按超过的百分比相应扣减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考核年度内出现拖欠职工工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的企业,企业负责人不发绩效薪酬。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下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下列原则进行奖惩:
  (一)任期期末一年国有资本比任前减值的,按国有资本减值比例,同比例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扣减风险抵押金条件的,可全额向企业负责人发放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任期经营目标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风险抵押金外,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需要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处理外,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当年的绩效薪酬,并酌情扣发风险抵押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由于领导者工作失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当年的绩效薪酬,并酌情扣发风险抵押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专职监事会主席、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专职监事的考核奖惩按本办法执行。
  非专职董事(职工董事、独立董事)、非专职监事(职工监事)的薪酬由企业制定。
  列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同时兼任子公司负责人的,可按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执行,但不能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同时领取薪酬。
  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子企业的考核办法和分配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需要实行绩效薪酬管理的,报市国资委审批,并由市国资委与企业集团公司共同考核其经营业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解释
  (一)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任期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已在企业预报的考核目标建议值中列示的除外)。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三)市国资委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当期重点工作内容另行制定。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综合计分,即: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各基本考核指标得分之和+各分类指标得分之和总基础分值设定为100分,各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达到核定的考核目标值时,即可获得基础分。其中,基本指标基础分值占80%;分类指标基础分值占20%。
最高考核分值设定为140分。
  (一)基本指标的计分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基础分设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实际值比目标值每超过3%,指标值加1分,最多加16分;实际值低于目标值时,按实际完成值占目标值的比重计算该项指标得分,本指标最低分为0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础分设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实际值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指标值加1分,最多加14分;低于目标值时,实际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指标值扣1分,本指标最低分为0分。
  3.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指标。基础分设为10分。本指标最多加4分,最低分为0分。计分办法依据重点工作的考核内容另行制定。
  (二)分类指标的计分
  只设一项分类指标的,该指标的基础分为20分,分类指标最多可加6分,最低分为0分;若设两项分类指标的,则每个指标的基础分为10分,每个分类指标最多可加3分,最低分为0分。计分办法依据分类指标的内容在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解释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由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9号令)予以确认。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100%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是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综合计分,即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为三项任期考核指标得分之和。
  总基础分值为100分,各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达到核定的考核目标值时,即可获得基础分。最高考核分值设定为140分。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的,则每高于0.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6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的,则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三)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120分以上的得14分;每得一次110分~120分(含110分)的得12分;每得一次100分~110分(含100分)的得10分;每得一次80分~100分(含80分)的得8分;每得一次60分~80分(含60分)的得6分;每得一次60分以下的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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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几年来,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在湘潭会议精神指导下,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努力拓宽服务领域,坚持抓好服务质量和两个效益,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促进民政系统精神卫生
福利工作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发展方向。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承担着对无家可归、无法定义务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精神病人的收容治疗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开放,为社会提供服务。今后五年,精神病人福利院要坚持社会福利属
性与面向社会服务相结合,进一步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具有活力的运行机制,通过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医疗市场竞争能力;要继续加强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医疗科研水平,提高治愈率和对精神疾病患者行为的社会控制能力;要积极探索社会化、开放式的精
神疾病防治管理模式,以社区康复为主要途径,推动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宏观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对精神卫生福利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政策上的指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精神卫生福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精神卫生福利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长远规划,并选配好德才兼备的领导班子;另一
方面,要根据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特点,在业务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分类指导,建立起专业化的管理体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规程。民政部将修订《国家级福利事业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各地也要根据情况,制订本地区各类福利院的等级评定标准,实行分类指导。
三、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实现对精神疾病的群防群治。社区康复是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新的生长点。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确立了社区服务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精神卫生福利工作要很好地利用社区服务这一民政工作的重要载体来发展自己。各地在确立社区服
务示范城区时,要将精神病防治工作纳入社区发展规划;要充分利用精神病人工疗站,开展精神病人康复活动;在社区康复中,精神病人福利院要发挥示范、指导、辐射、培训的作用,使精神卫生福利工作逐步形成以精神病人福利院为资源中心,社区康复站为依托,家庭康复病床为基础的
民政系统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和康复网络。通过对精神病人实行社会化、开放式的社区康复服务,走出一条具有民政特色的精神病防治工作的道路。
四、强化医院化管理,促进精神病人福利院各项制度的改革。实行医院化管理,是精神病人福利院在改革中探索出的一条适应形势需要与发展的途径。精神病人福利院要坚持医院化管理,实现人才结构的合理搭配,专科技术力量具有优势,医疗设备符合临床需要,并规范各项工作制度
。逐步深化劳动、人事及分配制度的改革,继续推行院长负责制,坚持目标管理承包责任制,积极引进适合事业发展的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实现按劳分配。要加强科学研究,坚持“以精神科为主,多种服务并举”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扩大社会服务功能,提高经济效益,增强
自我发展能力。要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并合理使用三产收入,以实业补事业。今后五年,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增加对精神病人福利院的投入,彻底改变其现状,使更多的精神病人福利院能够达到国家级福利事业单位的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医疗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队伍建设。要注重引进专业人员,培训和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同时,要注重抓好医德医风建设,教育全体工作人员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对工作满腔热忱,对病人救死扶伤,对技术精益求精,摒弃“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与此同时,要注
意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搞好服务。
六、争取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卫生、公安部门的合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努力将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争取财政对精神病人福利院的全额拨款,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精神卫生工作是一项涉及卫生、民政
、公安、残联、教育等许多部门的社会工作。因此,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要注意走出去,请进来,借鉴其他部门的成功经验,特别是要很好地利用卫生部门医疗主管的力量,利用他们技术、人才上的优势,加强交流,加强合作,以求发展。



1995年8月22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0]24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上取得的租赁船舶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天津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是指:
  (一)先期留购方式,即:在已经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对该租赁船舶在承租期满后已经选择了留购方式。
  (二)后期留购方式,即,在已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并未对租赁船舶是否留购进行选择。但是,在融资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对该租赁船舶选择了留购方式的交易行为。
  五、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海关报关出口时,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 523)”。
  六、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七、退税办法
  (一)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1.融资租赁出口企业凭购进租赁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以及承租企业支付租金的外汇汇款收帐通知,到当地主管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具体退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退税款=应退税款总额÷该租赁船舶的租金总额×本次收取租金的金额
  应退税款总额=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该租赁船舶的适用增值税退税率+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或出口数量)×适用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
  2.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由国家税务局追缴已退税款,同时按当期活期存款收取利息。
  3.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应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专用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及以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当地税务机关结清应退税款,办理核销手续。
  (二)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融资租赁出口企业凭购进租赁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以及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增值税应退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款=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该租赁船舶的适用增值税退税率
  消费税应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八、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九、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进口税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 0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十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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