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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3:05:35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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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估价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房屋价格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因房屋交易、抵押、赠予、拆迁补偿等需评估房屋价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估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物价局负责房屋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房产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的估价工作。

第四条 房屋估价应坚持实事求是、以质论价的原则,按照房屋估价标准进行。

第五条 房屋估价标准按房屋重置完全价格成新折旧的方法制定。
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根据价格因素,每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开发区的房屋估价标准可参照市南、市北、四方、沧口五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结合当地价格因素制定。

第六条 房屋结构质量等级评定按附件(三)的规定执行。不同结构质量等级房屋的耐用年限、残值率、完损等级、新旧程度按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房屋造价按新建或拆迁重建所发生的单体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工程外包干和材料差价)、勘察测绘设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拆迁补偿费、三通一平费、投资利息、管理费等测算确定。

第七条 对按房屋估价标准规定成新在五成(含五成)以下,但经维修保养质量确有提高的房屋,可按照《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附件二),视房屋现状实际,按下列公式评估房屋实际成新和房屋现值:
房屋估价标准规定成新+按(附件二)评估的成新
房屋实际成新=━━━━━━━━━━━━━━━━━━━━━━━
2
房屋现值=房屋总建筑面积×房屋实际成新所对应的房屋估价标准中的每平方米现值或介于两成新之间的每平方米现值的平均值。

第八条 房屋估价须由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应在核实产权归属无疑后予以评估,并按评估价值的1%收取评估费。评估费属房产管理收入,由房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房屋估价标准,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青政办(1983)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政发〔1991〕185号文件)
青岛市各类房屋质量等级耐用年限残值率造价分类表
附件一
青岛市各类房屋质量等级耐用年限残值率造价分类表
┏━━━━┯━━━━┯━━━━━━━━┯━━━━┓
┃结构类别│质量等级│耐用年限│残值率│备 注┃
┠────┼────┼────┼───┼────┨
┃钢筋混凝│ 一等 │ 80年 │ 0 │评定房屋┃
┃土结构 │ 二等 │ 80年 │ 0 │ ┃
┠────┼────┼────┼───┤结构质量┃
┃砖 混│ 一等 │ 60年 │ 2% │ ┃
┃ │ 二等 │ 60年 │ 2% │等级详见┃
┃结 构│ 三等 │ 60年 │ 2% │ ┃
┠────┼────┼────┼───┤附件(三)┃
┃砖 木│ 一等 │ 50年 │ 6% │ ┃
┃ │ 二等 │ 50年 │ 4% │ ┃
┃结 构│ 三等 │ 50年 │ 3% │ ┃
┠────┼────┼────┼───┤ ┃
┃简 易│ 一等 │ 30年 │ 3% │ ┃
┃结 构│ 二等 │ 30年 │ 3% │ ┃
┗━━━━┷━━━━┷━━━━┷━━━┷━━━━┛

各类房屋完损等级及新旧程度分类表
┏━━━━┯━━━━━━┯━━━━━┯━━━━━┯━━━━━━━━┓
┃完损等级│完 好 房 │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及危险房┃
┠────┼──────┼─────┼─────┼────────┨
┃新旧程度│十、九、八成│七、六成 │五、四成 │三 成 以 下 ┃
┠────┼──────┴─────┴─────┴────────┨
┃备 注│ 评 估 按 附 件 (二) ┃
┗━━━━┷━━━━━━━━━━━━━━━━━━━━━━━━━━━┛

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 ┃ 完 好 房 ┃
┃ 评 定 标 准┠────┬────────────────────────┨
┣━━━━━━━━┫十 成│ 九成 八成 ┃
┃主要评定标准部位┃ │ ┃
┣━┯━━━━┯━┹────┼────────────────────────┃
┃结│地基基础│ 指 新 建│有足够的强度和承载力,无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
┃ ├────┼──────┼────────────────────────┨
┃构│承 重 │房屋竣工验收│梁、柱、墙、板、屋架完好无损,平直牵固,无倾斜变┃
┃ │构 件 │合格后使用期│形、裂缝、松动、腐朽、蛀蚀、构件点牢固。 ┃
┃及├────┼──────┼────────────────────────┨
┃ │非 承 │钢筑混凝土结│砖、石墙体平直完好,无腐蚀、风化损坏,预制墙节点┃
┃楼│重 墙 │构在8年以内│安装牢固,拼缝处不渗漏,轻质隔墙完整无损坏。 ┃
┃ ├────┼──────┼────────────────────────┨
┃地│ │砖混结构在6│不渗漏,基层平整完好,排水设施畅通,平屋面防水层┃
┃ │屋 面 │年以内;砖木│、隔热屋、保温层完好;瓦屋面、铁皮、油粘屋面安装┃
┃面│ │结构在5年以│牢固、无缺角、裂缝、破损。 ┃
┃ │ │内 │ ┃
┃部├────┼──────┼────────────────────────┨
┃ │ │简易结构在3│整体地面平整完好,无空鼓、裂缝、起砂、下沉;木楼┃
┃分│楼地面 │ │地面平整坚固,油漆完好;块料面层平整完好牢固;水┃
┃ │ │年 以 内 │泥地面、灰土地面平整完好无破损。 ┃
┠─┼────┼──────┼────────────────────────┃
┃装│门 窗│ │完整无损,开关灵活,玻璃、五金齐全,纱窗完整,油┃
┃ │ │ │漆完好(允许个别钢门窗轻度锈蚀)。 ┃
┃饰├────┤ ├────────────────────────┨
┃ │内外抹灰│ │完整牢固,无空鼓、剥落、破损、裂缝(风裂除外)。┃
┃ ├────┤ ├────────────────────────┨
┃部│顶 棚│ │完整牢固、无破损、变形、腐朽和下垂脱落,油漆完好┃
┃ ├────┤ ├────────────────────────┨
┃分│细木装修│ │完整牢固、油漆完好。 ┃
┃─┼────┼──────┼────────────────────────┨
┃设│水 卫 │ │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各种卫生器具完好,零件齐全无损
┃ ├────┤ ├────────────────────────┨
┃备│电 照 │ │电器设备、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完好牢固,绝缘完好。┃
┃ ├────┤ ├────────────────────────┨
┃部│暖 气│ │设备、管道、烟道畅通、完好、无堵、冒、漏,使用正常
┃ ├────┤ ├────────────────────────┨
┃分│特种设备│ │现状良好,使用正常。 ┃
┠──────┴──────┴────────────────────────┨
┃ 说明:凡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上述标准为九成;在装饰、设备┃
┃ 部分中有一、二项完损程度不符合上述标准为八成。 ┃
┗━━━━━━━━━━━━━━━━━━━━━━━━━━━━━━━━━━━━━━┛
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 ┃ 基 本 完 好 房 ┃
┃ 评 定 标 准┃─────────────────────────────┨
┣━━━━━━━━┫七 成 六成 ┃
┃主要评定标准部位┃ ┃
┣━┯━━━━┯━┹─────────────────────────────┨
┃结│地基基础│有承载能力,稍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 ┃
┃ ├────┼───────────────────────────────┨
┃构│承 重 │梁、柱、墙、板、屋架整体基本完好无损,节点连接基本完好牢固,个┃
┃ │构 件 │别构件有轻微变形、细小裂缝;个别节点和支撑稍有松动、锈蚀。 ┃
┃及├────┼───────────────────────────────┨
┃ │非 承 │外墙面稍有风化,砖石等墙体稍有裂缝、破损、弓凸,预制墙板稍有裂┃
┃楼│重 墙 │缝,渗水嵌缝不密实,间隔墙面层少量破损,勒脚有侵蚀。 ┃
┃ ├────┼───────────────────────────────┨
┃地│ │局部渗漏,积尘较多,排水设施基本畅通。平屋面隔热层、保温层稍有┃
┃ │屋 面 │损坏,防水层稍有空鼓、翘边、封口不严、龟裂、脱壳;瓦屋面、铁皮┃
┃面│ │、油毡屋面有少量裂碎、缺角、风化、裂缝、锈蚀、破损。 ┃
┃ ├────┼───────────────────────────────┨
┃部│ │整体面层稍有裂缝,空鼓起砂。木楼地面稍有磨损和稀缝,轻度颤动;┃
┃ │楼地面 │块料面层稍有磨损、起砂、裂缝、风化、空鼓;水泥地面、灰土地面有┃
┃分│ │磨损裂缝。 ┃
┠─┼────┼───────────────────────────────┨
┃装│门 窗│少量变形,关开不灵,玻璃、五金、纱窗少量残缺,油漆失光、尚好。┃
┃ ├────┼───────────────────────────────┨
┃饰│内外抹灰│稍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少量酥松脱落。 ┃
┃ ├────┼───────────────────────────────┨
┃ │顶 棚│无明显变形、下垂,抹灰屋稍有裂缝,面层脱钉、翘角、松动,部分压┃
┃部│ │条有脱落。 ┃
┃ ├────┼───────────────────────────────┨
┃分│细木装修│稍有松动残缺,油漆基本完好。 ┃
┠─┼────┼───────────────────────────────┨
┃设│水 卫 │上、下水管道基本畅通,卫生器具基本完好,个别零件残缺损坏。 ┃
┃ ├────┼───────────────────────────────┨
┃备│电 照 │电器设备、线路照明装置基本完好,个别零件损坏。 ┃
┃ ├────┼───────────────────────────────┨
┃部│暖 气│设备、管道、烟道基本畅通,稍有锈蚀,个别零件损坏,基本能正常使用
┃ ├────┼───────────────────────────────┨
┃分│特种设备│现状基本完好,能使用正常。 ┃
┠─┴────┴───────────────────────────────┃
┃ 说明:凡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上述标准的为七成;部分损坏程┃
┃ 度稍重的为六成(结构部分的基础,承重构件屋面除外)。 ┃
┗━━━━━━━━━━━━━━━━━━━━━━━━━━━━━━━━━━━━━━┛
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 评 定 标 准┃ ┃
┣━━━━━━━━┫五 成 四成 ┃
┃主要评定标准部位┃ ┃
┣━┯━━━━┯━┹─────────────────────────────┚
┃结│地基基础│局部承载能力不足,有超过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稍有影响
┃ ├────┼───────────────────────────────┒
┃ │承 重 │钢混构件有局部变形、裂缝,其值稍超过设计规范,混凝土剥落露筋锈┃
┃构│ │蚀,且剥落面积占全部面积10%以内;钢屋架、构件有轻微倾斜、变┃
┃ │ │形、损坏、锈蚀,个别节点松动;木屋架构件局部腐蚀、下垂、变形、┃
┃ │构 件 │蛀蚀,少数 节点松动脱落榫。承重墙体(柱)、砌块有部分裂缝、倾斜
┃及├────┼───────────────────────────────
┃ │非 承 │有较多损坏,强度减弱。砖、石等墙体有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
┃ │ │灰缝有酥松,勒脚部分侵蚀脱落,个别石块脱落;预制墙板的边、角有┃
┃楼│重 墙 │裂缝,拼缝处嵌缝部分脱落有渗水;间隔墙面层局部损坏。 ┃
┃ ├────┼───────────────────────────────┨
┃ │ │局部漏雨,屋面高低不平,屋面板和基层局部下滑、腐朽、变形、损坏┃
┃地│屋 面 │、排水设施锈蚀断裂。平屋面隔热层、保温层较多损坏,防水层部分有┃
┃ │ │空鼓、翘边、封口脱开、裂缝、起壳、松动、风化、腐蚀,瓦屋面破损┃
┃ │ │松动、风化、破碎、脱落,铁皮屋面严重锈蚀,油粘屋面有破洞。 ┃
┃面├────┼───────────────────────────────┨
┃ │ │整体地面部分裂缝、空鼓、剥落、严重起砂;木楼地面部分磨损、蛀蚀┃
┃ │楼地面 │、翘裂松动、稀缝,局部变形下沉,有颤动;块料面屋磨损,部分破损┃
┃分│ │、裂缝、剥落;水泥地面、灰土地面坑洼不平。 ┃
┠─┼────┼───────────────────────────────┨
┃装│门 窗│部分窗翘裂、榫头松动、木质腐朽、开关不灵,部分钢门窗变形、锈蚀┃
┃ │ │;玻璃、五金、纱窗部分残缺,油漆老化、起皮、剥落。 ┃
┃ ├────┼───────────────────────────────┨
┃饰│内外抹灰│部分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少量酥松脱落。 ┃
┃ ├────┼───────────────────────────────┨
┃ │顶 棚│有明显变形、下垂,抹灰层局部有裂缝,面层局部有脱钉、翘角、松动┃
┃部│ │,部分压条脱落。 ┃
┃ ├────┼───────────────────────────────┨
┃分│细木装修│木制部分腐朽、蛀蚀、破裂,油漆老化。 ┃
┠─┼────┼───────────────────────────────┨
┃设│水 卫 │上、下水管道不够畅通,管道有积垢、锈蚀,个别滴、漏、冒;卫生器┃
┃ │ │具零件部分损坏残缺。 ┃
┃ ├────┼───────────────────────────────┨
┃备│电 照 │电气设备陈旧、电线部分老化,绝缘性能差,少量照明装置有损坏残缺┃
┃ ├────┼───────────────────────────────┨
┃部│暖 气│部分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有滴、冒、跑现象,供气不正常。┃
┃ ├────┼───────────────────────────────┨
┃分│特种设备│不能使用正常。 ┃
┠─┴────┴───────────────────────────────┨
┃ 说明:凡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符合上述标准的为五成,部分损坏程┃
┃ 度较重的为四成。 ┃
┗━━━━━━━━━━━━━━━━━━━━━━━━━━━━━━━━━━━━━━┛
青岛市各类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 ┃严 重 损 坏 房 及 危 险 房 ┃
┃ 评 定 标 准┣━━━━━━━━━━━━━━━━━━━━┯━━━━━┫
┣━━━━━━━━┫三 成 二成 │ 一成 ┃
┃主要评定标准部位┃ │ ┃
┠─┬────┬─┸────────────────────┼─────┨
┃结│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足,有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明显滑动, │ ┃
┃ │ │压碎、折断、冻酥腐蚀等 │ 指承重的 ┃
┃ │ │损坏,且仍在继续发展,整个房屋多处出现裂 │ ┃
┃ │ │缝,严重影响上部结构。 │ 主要结构 ┃
┃ ├────┼──────────────────────┤ 严重损坏 ┃
┃构│承 重 │钢混构件明显下垂变形、裂缝,其值超过设计 │ ┃
┃ │ │规范规定,混凝土剥落露筋 │ ,影响正 ┃
┃ │ │锈蚀严重,且剥落面积占全部面积10%以 │ ┃
┃ │ │上;钢屋架构件明显倾斜、 │ 常使用, ┃
┃ │ │变形、锈蚀严重,部分节点、支撑损坏松动; │ ┃
┃ │ │木屋架、构件明显下垂、变 │ 不能确保 ┃
┃及│构 件 │形、倾斜、支撑、节点松动、腐朽、蛀蚀; │ ┃
┃ │ │承重墙体(柱)、砌块强度和 │ 住用安全 ┃
┃ │ │稳定性严重不足,有严重裂缝、倾斜、 │ ┃
┃ │ │弓凸、风化、腐蚀和灰缝严重酥松损坏 │ 的危险房 ┃
┃ ├────┼──────────────────────┤ 屋。 ┃
┃楼│非 承 │有严重损坏,强度不足。砖、石等墙体严重裂 │ ┃
┃ │ │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 │ ┃
┃ │ │、灰缝砂浆酥松,勒脚脱落;预制墙严重裂 │ ┃
┃ │ │缝、变形,节点锈蚀,拼缝嵌 │ ┃
┃ │重 墙 │脱落,严重漏水;间隔墙立筋松动、断裂, │ ┃
┃ │ │面层严重破损。 │ ┃
┃面├────┼──────────────────────┤ ┃
┃ │ │严重漏雨,屋面和基层高低不平、腐烂、蛀 │ ┃
┃ │ │蚀、变形损坏,排水设施断裂 │ ┃
┃ │屋 面 │裂、残缺不全。平屋面保温层、隔热层严 │ ┃
┃ │ │重损坏,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 │ ┃
┃部│ │、翘边、封口脱开;沥青流淌、严重开 │ ┃
┃ │ │裂起壳,脱落松动、腐蚀、破损;平 │ ┃
┃ │ │瓦屋面严重松动、破碎、风化、脱落;铁 │ ┃
┃ │ │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油 │ ┃
┃ │ │毡屋面严重老化,大部分损坏。 │ ┃
┃分├────┼──────────────────────┤ ┃
┃ │ │整体地面严重起砂、空鼓、剥落、裂缝、 │ ┃
┃ │ │沉陷。木楼地面严重磨损、蛀蚀 │ ┃
┃ │楼地面 │、翘裂、松动、稀缝、变形下沉、颤动, │ ┃
┃ │ │块料地面严重脱落、下沉、高低 │ ┃
┃ │ │不平、破碎、残缺不全,水泥地面、灰土 │ ┃
┃ │ │地面严重坑洼不平。 │ ┃
┣━┿━━━━┿━━━━━━━━━━━━━━━━━━━━━━┿━━━━━┫

┃装│门 窗│木质腐朽、开关普遍不灵,榫头松动、翘 │ ┃
┃ │ │裂,钢门窗严重变形、锈蚀;玻 │ ┃
┃ │ │璃、五金、纱窗残缺,油漆剥落见底。 │ ┃
┃ ├────┼──────────────────────┤ ┃
┃饰│内外抹灰│严重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严重 │ ┃
┃ │ │酥松、墙面渗水。 │ ┃
┃ ├────┼──────────────────────┤ ┃
┃ │顶 棚│严重变形下垂,木筋弯曲、翘裂,腐朽、 │ ┃
┃ │ │蛀蚀,抹灰层局部有裂缝,面层 │ ┃
┃部│ │严重破损,压条脱落,油漆老化见底。 │ ┃
┃ ├────┼──────────────────────┤ ┃
┃分│细木装修│木制部分腐朽、蛀蚀、破裂,油漆老化。 │ ┃
┠─┼────┼──────────────────────┤ ┃
┃设│水 卫 │上、下水管道严重堵塞、锈蚀、滴水;、 │ ┃
┃ │ │ 漏、冒;卫生器具零件部分严 │ ┃
┃ │ │重损坏残缺。 │ ┃
┃ ├────┼──────────────────────┤ ┃
┃备│电 照 │电气设备陈旧残缺、电线普遍老化零乱, │ ┃
┃ │ │照明装置残缺不齐,绝缘不符合 │ ┃
┃ │ │安全用电要求。 │ ┃
┃ ├────┼──────────────────────┤ ┃
┃部│暖 气│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残缺不 │ ┃
┃ │ │齐,跑、冒、滴现象严重,基本上已无法使用。 │ ┃
┃分├────┼──────────────────────┤ ┃
┃ │特种设备│严重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 │ ┃
┠─┴────┴──────────────────────┤ ┃
┃ 说明:凡结构、装修、设备部分各项完损程度部分项目好于 │ ┃
┃ 标准为三成;完全符合上述 │ ┃
┃ 标准的为二成。 │ ┃
┗━━━━━━━━━━━━━━━━━━━━━━━━━━━━━┷━━━━━┛
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三之一
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砖 混 结 构 ┃
┃ ├─────┬──────┼──────┬──────┭─────┨
┃ │一 等 │ 二 等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地基 基础│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钢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或│毛石基础 ┃
┃ │基础 │础 │毛石基础 │毛石基础 │ ┃
┠─┬───┼─────┼──────┼──────┼──────┼─────┨
┃结│承 重│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钢筋│砖墙、砖柱、│砖墙、砖柱┃
┃ │ │墙、梁、板│、梁、板、柱│混凝土梁、柱│钢筋混凝土梁│ ┃
┃构│构 件│柱 │ │ │柱 │ ┃
┃ ├───┼─────┼──────┾──────┼──────┼─────┨
┃及│非 承│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墙│砖墙或轻质隔│砖墙或轻质隔│ 砖 墙 ┃
┃ │ │墙、砖墙轻│砖墙或轻质隔│墙 │墙 │ ┃
┃楼│重 墙│质隔墙 │墙 │ │ │ ┃
┃ ├───┼─────┼──────┼──────┼──────┼─────┨
┃地│屋 │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屋│钢混屋面板、│钢混板、油毡│钢筋混凝土┃
┃ │ │屋面板、卷│面板、卷材或│卷材防水层或│防水层或硬山│屋面板,油 ┃
┃地│ │材或刚性防│刚性防水层 │木屋架硬山搁│搁檩, 笆板、│毡防水层 ┃
┃ │ │水层 │ │檩,笆板、油毡油毡防水层及│ ┃
┃面│ 面│ │ │及块体防水层│块体防水层 │ ┃
┃ ├───╀─────┼──────┼──────┼──────┼─────┨
┃分│楼地面│大理石、水│水磨石地面、│水磨石地面、│水泥地面或水│水泥地面和┃
┃ │ │磨石或硬木│水泥地面或硬│硬木地板、或│磨石地面和相│踢角线 ┃
┃ │ │地板,相应 │木地板(或相│水泥地面、或│应踢角线 │ ┃
┃ │ │踢角线 │应踢角线) │有相应踢角线│ │ ┃
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
┃装│门 │铝合金、钢│钢窗或硬木门│优质钢门窗、│木门窗或钢制│普通木制、┃
┃ │ │塑门窗、优│窗 │木门窗、双窗│门窗 │钢制门窗(┃
┃ │ │质钢门窗或│ │带纱窗 │ │或混凝土、┃
┃ │ 窗│优质硬木门窗 │ │ │苓苦土框 ┃
┃ ├───┼─────┬──────┼──────┼──────┼─────┨
┃饰│内 外│外墙贴大理│外墙贴大理石│外墙贴磁砖、│外墙贴马赛克│外墙水刷石┃
┃ │ │石磁砖、马│、磁砖、马赛克马赛克、水刷│水刷石或水泥│或水泥抹面┃
┃ │ │赛克或水泥│或水泥抹面喷│石或水泥抹面│抹面、喷刷涂│、喷刷涂料┃
┃ │ │抹面喷涂高│涂料,内墙石│喷涂高级涂料│料、内墙石灰│、内外石灰┃
┃ │ │级涂料,内│灰水泥抹面刷│,内墙石灰水│水泥抹面刷涂│水泥抹刷白┃
┃ │ │墙石灰水泥│涂料 │泥抹面喷刷涂│料、白灰水 │灰水 ┃
┃ │ │抹面刷高级│ │料 │ │ ┃
┃部│装 修│涂料贴壁纸│ │ │ │ ┃
┃ ├───┼─────╁──────┼──────┼──────┼─────┨
┃ │顶 │装饰板吊顶│板底抹灰或喷│板底抹灰、抹│板底抹灰或有│一般板底抹┃
┃ │ │贴壁纸或喷│涂涂料 │角线、喷涂高│简易角线 │灰 ┃
┃ │ │高级涂料 │ │级涂料或天花│ │ ┃
┃ │ 棚│ │ │板吊顶 │ │ ┃
┃ ┞───┼─────╁──────┼──────┼──────┼─────┨
┃分│细木 │护墙板、壁│简易壁橱 │壁橱、贴门窗│简易壁橱 │ ┃
┃ │ 装修│橱 │ │脸(盒) │ │ 无 ┃
┠─┼───┼─────┼──────┼──────┼──────┼─────┨
┃设│特 种│有消火栓、│有消火栓、避│有消火栓、避│有消火栓、避│有避雷装置┃
┃ │设 备│避雷装置 │雷装置 │雷装置 │雷装置 │ ┃
┃ ├───┼─────┼──────┼──────╀──────┼─────┨
┃ │水 │独用上下水│独用上下水、│独用上下设施│独用上下设施│无独用上下┃
┃ │ │、独用卫生│独用卫生间或│、独用卫生间│、独用卫生间│水、公用卫┃
┃备│ │间厨房(浴│厕所、厨房、│厨房(浴盆、│或厕所、厨房│生间厨房 ┃
┃ │ │盆、洗手盆│墙裙、地面贴│洗手盆、洗池│(洗池)、部│ ┃
┃ │ │、洗池)墙│磁砖、马赛克│)、墙裙、地│分墙裙、地面│ ┃
┃ │ 卫│贴磁砖 │ │克 │贴磁砖马赛克│ ┃
┃ ├───┼─────┼──────┼──────┼──────┼─────┨
┃ │ │暗线、双电│暗线,主要房│暗线、各室有│暗线,主要房│ ┃
┃ │ │路供电、各│间有插座按键│插座、按键开│有插座,开关│一 般 ┃
┃部│电 照│室有插座,│开关 │关 │ │ ┃
┃ │ │按键开关 │ │ │ │ ┃
┃ ├───┼─────┼──────┼──────┼──────┼─────┫
┃ │暖 │集中供暖 │集中供暖或简│集中供暖或简│无(或有简易│ ┃
┃分│ │ │易取暖设施 │易取暖设施 │取暖设施及集│ 无 ┃
┃ │ │ │ │ │中供暖) │ ┃
┠─┴───┼─────┴──────┴──────┴──────┴─────┨
┃ 备 注 │ 1、上述各类结构的房屋质量等级,对所评定的结构类别及部位基本相 ┃
┃ │同,但装饰部分、设备部分各有两项不相符,则按同一结构低一等级评定┃
┃ │ 2、特种设备按防火规范要求评定。 ┃
┗━━━━━┷━━━━━━━━━━━━━━━━━━━━━━━━━━━━━━━━┛

附件三之二
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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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砖 木 结 构 │ 简 易 结 构 ┃
┃ │───────┭───────┬──────────┼──────────┽───────
┃ │一 等 │二 等│三 等│一 等│二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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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基 基 础│毛石基础 │毛石基础 │毛石或砖基础 │乱石基础、砖基础 │乱石或砖基础 ┃
┠─┬─────┼───────┼───────┼──────────┼──────────┼───────┨
┃结│承 重│砖墙 │砖墙 │砖墙 │砖或砖坯 │碎石、土坯、杂┃
┃构│构 件│ │ │ │ │砖 ┃
┃及├─────┼───────┼───────┼──────────┼──────────┼───────┨
┃楼│非 承│砖墙轻质隔墙 │砖墙或板条隔墙│砖墙或苇箔或板条隔墙│板条隔墙、苇箔隔墙 │苇箔隔墙或土坯┃
┃ │重 墙│ │ │ │ │隔墙 ┃
┃ ├─────┼───────┼───────┼──────────┼──────────┼───────┨
┃ │屋 │优质木材、屋架│木屋架或硬山搁│木屋架或硬山搁檀、挂│简易屋架硬山搁檀平屋│简易屋架平瓦或┃
┃ │ │、笆板、油毡、│檩、笆板、油毡│瓦、块体防水层 │或油粘防水层 │油毡防水层 ┃
┃ │ │挂瓦、块体防水│、挂瓦,块体防│ │ │ ┃
┃ │ 面│层 │水层 │ │ │ ┃
┃地┞─────┼───────┼───────┼──────────┼──────────┼───────┨
┃面│楼 │硬木细纹地板、│硬木宽地板或普│普通木地板或水泥地面│水泥地面、砖地面 │砖地面或灰土地┃
┃部│ 地 │踢脚线 │通木地板及踢角│及踢角线 │ │面 ┃
┃分│ 面│ │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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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门 │硬木门窗、双窗│硬木门窗带纱窗│普通木制门窗 │简易门窗 │简易门窗 ┃
┃ │ 窗│带纱窗 │ │ │ │ ┃
┃ ┞─────┼───────┼───────┼──────────┼──────────┼───────┨
┃ │内 │外墙贴磁砖、马│外墙贴磁砖、马│外墙水刷石水泥抹面、│一 般 粉 刷 │无 简 易 粉┃
┃饰│ │赛克、水刷石或│赛克、水刷石或│拉毛或刷涂料、内外石│ │刷 ┃
┃ │ 装 │水泥抹面喷涂高│水泥喷刷涂料,│灰水泥抹面刷白灰水 │ │ ┃
┃ │ │级涂料、内墙石│拉毛内石墙灰水│ │ │ ┃
┃ │ │灰水泥抹面喷刷│泥抹面喷刷涂料│ │ │ ┃
┃ │ 修│涂料壁纸 │或白灰水 │ │ │ ┃
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部├─────┼───────┼───────┼──────────┼──────────┼───────┨
┃ │顶 棚│板条天棚、抹灯│板条天棚简易角│板条天棚一般抹灰 │简 易 天 棚 │无 天 棚 ┃
┃ │ │盘角线 │线 │ │ │ ┃
┃ ┞─────┼───────┼───────┼──────────┼──────────┼───────┨
┃分│细木 装修│护墙板、壁橱 │简易壁橱 │壁橱、贴门窗脸(盒)│简易壁橱 │ 无 ┃
╂─┼─────┼───────┼───────┼──────────┼──────────┼───────┨
┃设│特 种│部分有消火栓、│部分有消火栓、│ 无 │ 无 │ 无 ┃
┃ │设 备│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 │ │ │ ┃
┃ ├─────┼───────┼───────┼──────────╀──────────┼───────┨
┃ │水 │独用上下水设施│独用上下水、独│无独用上下水、公用卫│ 无 │ 无 ┃
┃备│ │、独用卫生间厨│用卫生间或厕所│生间厨房 │ │ ┃
┃ │ │房(浴盆、洗手│、厨房设施(洗│ │ │ ┃
┃ │ │盆、洗池)墙裙│池)部分墙裙、│ │ │ ┃
┃ │ 卫│、地面贴磁砖马│地面贴磁砖、马│ │ │ ┃
┃ │ │赛克 │赛克 │ │ │ ┃
┃ ├─────┼───────┼───────┼──────────╀──────────┼───────┨
┃部│ │暗线、各屋有插│暗线,主要房间│ 一 般 │ 一 般 │一 般 ┃
┃ │电 照│座、按键开关 │有插座按键开关│ │ │ ┃
┃ ├─────┼───────┼───────┼──────────┼──────────┼───────┨
┃ │暖 │集中供暖或简易│无或有简易取暖│ 无 │ 无 │ 无 ┃
┃分│ 气│取暖设备 │设施及集中供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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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檐高高于2.5M者 │檐高低于2.5┃
┃ │ │ │M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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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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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献血条例(2012年修正本)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献血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11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家庭、亲友和社会互助献血。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和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负责献血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财政、教育、公安、规划、建设、文广新闻出版、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体系,推动献血事业发展。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献血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并减免相关费用。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利用广告牌、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志愿者组织,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志愿者献血。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五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采血、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六条 血站根据采血需要,可以在其执业区域内设置固定采血点(献血屋)。固定采血点(献血屋)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血站的采血、供血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给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对初次献血者,应予以必要的献血知识辅导。

献血者献血时,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本市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献血保险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

血站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者人文关怀。

第二十条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供公众查询,但对献血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血液资源,积极推行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各项科学合理用血的先进技术。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 用血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互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因急诊抢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按照下列标准优惠用血:

(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公民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三)自公民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十日后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公民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献血者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外地医疗临床用血产生的费用,可以回本地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为献血和用血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成绩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四)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献血工作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追回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和义务献血的公民,本条例施行后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全文)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全文)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于2013年5月19日至2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友好、相互信任和充分理解的气氛中讨论了双边合作发展现状和前景,就双方感兴趣的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表示愿进一步深化中塔关系。

  两国元首审议了之前达成的共识和签署的双边协议的落实情况,指出以平等、睦邻、相互尊重对方利益为基础的两国关系发展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双方)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和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显著成就,重申1993年3月9日签订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和2007年1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为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条约法律基础。

  基于当前中塔关系发展的现实需要和两国继续积极推进各领域合作的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决定将两国关系提升至战略伙伴关系水平,强调发展中塔关系是各自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之一,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旨在维护两国安全,相互尊重,平等互信,应对全球威胁和挑战,加强地区稳定,扩大政治、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是中塔两国关系长期全面发展的坚实基础。

  双方将恪守两国1999年8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2002年5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和2010年4月2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坚持永久和平、世代友好。

  双方相互坚定支持对方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选择的发展道路,重申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坚定支持对方为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国民经济、扩大对外交往所采取的措施。

  双方重申,不参与任何针对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敌对同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并禁止其开展活动。

  塔方重申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二

  双方一致认为,务实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物质基础。双方将充分利用地理毗邻、经济互补的优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进和深化各领域合作。

  双方将充分发挥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深入挖掘合作潜力,创新合作形式,提升合作规模和水平,积极推进和落实相关合作项目,促进两国经济合作稳定、快速发展。

  双方将共同努力完善贸易和投资环境,为引进和使用对方商品、服务、投资、技术创造良好条件,并根据本国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方国家公民和法人在本国境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以及履行各种合作组织框架内所承担的义务,鼓励和支持本国部门和企业积极参加在对方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及其他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

  双方将深化金融合作,扩大双方企业合作领域和规模。双方将为有关合作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双方将全面加强互联互通合作,完善国际公路运输设施,简化签证发放、边防、海关和交通检查程序,共同实施铁路、公路等跨境基础设施项目,逐步推进中塔公路建设,完善卡拉苏-阔勒买口岸基础设施,争取早日实现口岸常年开放。

  双方将积极开展矿产资源共同勘探与开发,扩大能源资源开发合作,开展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合作,扩大中国和塔吉克斯坦电力基础设施合作,包括探讨向中国西部地区供电的可能性,共同参与电网修复和改造项目,并探讨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建立电力设备维修企业。

  双方将积极推进中方在塔吉克斯坦开展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探讨和实施,扩大在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土壤改良、良种技术、渔业和农业技术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长期扩大毗邻地区合作,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毗邻地区合作,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的协议》,充分发挥中塔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新疆-塔吉克斯坦经贸合作分委会的作用,包括利用中国-亚欧博览会平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合作提升到新水平。

  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国浙江省桐乡市“中国-中亚经济文化合作示范基地”平台作用,推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开展对塔交流合作。

  三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是本地区和平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在2001年6月15日签订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2003年9月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两国执法安全和防务部门的对口交流,深化在情报交流、联合行动、人员培训、装备技术、大型国际活动安保方面的合作,不断完善两国边防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包括“东突”势力在内的“三股势力”、贩毒和跨国有组织犯罪。

  双方重申将继续落实1999年8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管制化学品前体的合作协议》和2004年6月17日签订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加强双方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的禁毒合作,密切打击毒品走私方面的情报交流。

  四

  双方指出,人文合作对巩固中塔世代友好意义重大。双方决定加强文化、教育、旅游、卫生和体育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新闻媒体、学术机构、文艺团体和青年组织的友好交往。

  双方将互办“文化日”、“文化节”等活动,推动两国省州级地方之间建立友好关系,扩大民间往来。

  双方对教育领域合作快速发展表示满意。中方欢迎塔方学生来华学习,将为塔优秀留学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扩大在塔汉语教学规模,办好孔子学院。

  五

  双方一致认为,中亚地区保持和平稳定符合本地区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双方坚决反对外部势力以任何借口干涉中亚国家内政,破坏中亚稳定。双方将为维护和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双方强调实现阿富汗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指出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同阿富汗局势密切相关。

  双方重申,加快由阿富汗人民主导、吸收联合国和有关各方参与的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指出,必须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现有涉阿地区合作组织和机制的作用。

  六

  双方指出,国际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及安全威胁,共同致力于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发展。

  双方指出,联合国应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合理、必要的改革,增强权威和效率,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双方强调,安理会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以便让更多中小国家有机会参与安理会决策。双方支持在广泛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一揽子”改革方案,就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所有相关问题达成最广泛一致。

  双方一致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地区安全、加强成员国互利合作、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愿同其他成员国一道,共同应对本组织面临的新挑战、新威胁,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中方将全力支持塔方举办2014年上海合作组织杜尚别峰会。

  双方将全面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务实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包括推动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专门账户和开发银行,并探讨就粮食安全成立合作机制。

  双方愿在各个层面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问题保持经常性磋商。

  两国领导人认为,此次访问将为建立在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互信互谅基础上的中塔关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同时满意地指出,具有建设性并且成果丰富的会谈以及访问期间签署的双边文件将进一步巩固中塔传统的兄弟般的友好与互利合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莫马利·拉赫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以及全体中国人民给予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方便时访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签字)   埃莫马利·拉赫蒙(签字)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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