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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外汇指定银行反洗钱机构及人员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09:27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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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外汇指定银行反洗钱机构及人员情况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外汇指定银行反洗钱机构及人员情况的通知

汇综发〔2004〕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规定,为全面了解各外汇指定银行反洗钱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现将《反洗钱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反洗钱情况表》,见附件)下发各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请各银行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填写《反洗钱情况表》。

一、各银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填报《反洗钱情况表》,填报的内容要全面、准确、详实。

二、各银行需按照以下填报说明填写《反洗钱情况表》:

(一)各银行总行应将总行以及各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反洗钱情况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将本部以及所辖各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反洗钱情况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二)“反洗钱部门名称”:此项要填写反洗钱机构或所在部门名称,如果在部门内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处室(或科室),则还需要填写相应的反洗钱处室(或科室)名称。

(三)“反洗钱人员姓名”:此项要填写反洗钱机构或所在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处室(或科室)负责人、业务人员姓名。

(四)“反洗钱岗位职责”:此项要填写该反洗钱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反洗钱工作职责。

(五)“参加反洗钱培训情况”:此项要填写参加培训时间和培训项目名称。

三、外资银行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也应按照上述填报要求报送《反洗钱情况表》,并需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四、请各银行总行尽快将此文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请各银行总行将总行及所辖分支机构填报的《反洗钱情况表》及电子文档(excel文件)进行汇总后,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各银行分支机构也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反洗钱情况表》及电子文档(excel文件)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五、请各分局收到此文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并于2004年5月15日前将外资银行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填报的《反洗钱情况表》及电子文档(excel文件)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六、今后,各银行总行的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如果进行了调整,请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如果进行了调整,请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外资银行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的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如果进行了调整,请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七、此文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 系 人:师永彦、鲁政

联系电话:010�68402396、68402106

传    真:010�68402390


附件:《反洗钱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

填报机构(公章):

序号

金融机构名称

反洗钱部门名称

反洗钱

人员姓名

反洗钱

岗位职责

年龄

性别

职务

专业

学历

反洗钱

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

参加反洗钱培训情况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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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200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兵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兵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另行规定。

  三、兵团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由与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兵团检察机关或者地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对于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据主要犯罪地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侦查管辖。侦查终结后,由与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兵团检察机关或者地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发生在垦区内的案件,由兵团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审查起诉。

  六、兵团单位发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所在城区未设兵团检察分院和基层检察院的,由地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七、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兵团检察机关与新疆地方检察机关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01年6月4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一)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的关系。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婚姻纠纷合并审理的有子女抚养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和对外债权的享有和对外债务分担纠纷。法律只所以将这三种纠纷纳入婚姻纠纷之中一并处理,是因为它们有着相同的法律特征,均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关系,与婚姻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人与人因婚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子女出生、婚后夫妻财产共有或约定及债权享有、债务承担都是基于这种关系而发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况或夫妻双方有所约定一般是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些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女子共同抚养、财产共同所有、债务共同分担的关系必然也要随之改变,它们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而夫妻之间的借贷纠纷完全符合一般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对相互间有着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将它与婚姻纠纷揉合在一起并案审理,使得问题变得复杂化。事实上,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完全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只是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夫妻,相互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

  (二)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异同。

  1、夫妻之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债权的处理,是对债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一方行使债权,需要作为债务人的另方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它是相对权,在诉上为给付之诉。

  2、婚姻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因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并案处理,权利的性质属于所有权。所有权的处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财产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方不得妨碍对方对分得的财产行使权利,它是绝对权,在诉上为确认之诉。

  3、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不同,借贷纠纷处理的客体是属于债权人一方所有的财产,而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之间借贷纠纷是否有必要与婚姻纠纷并案审理。

  1、婚姻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存的在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有必然联系的子女抚养纠纷和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而夫妻间借贷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上应为两个独立的案由,一般不需要合并审理。

  2、债权债务纠纷的起诉,是以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条件,而婚姻纠纷的起诉,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条件。当婚姻案件诉至法院时,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合并审理是否合法?此时作为债权人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就债务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

  3、合并审理有可能导致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牵制,使债权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相互影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于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此离婚不自由。

  【作者介绍】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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