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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47:34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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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9] 1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召开事故防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登记、备案、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二)承担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统计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三)经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与追究。
  (四)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审核、发放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民爆物品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证等。 
  (六)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工作。
  (九)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发布预警信息。
  (十)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监护道口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审查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等的前置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经济部门职责:
  (一)负责利用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二)负责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三)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负责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师生的事故防范能力。
  (三)负责校舍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高校做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负责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
  (二)负责督促宗教团体做好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场所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行政监察对象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法对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福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市监狱和市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专项资金落实。将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配套资金。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从人员编制方面支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安监人员待遇。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二)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及偿付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四)负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批土地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依法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隐患的产生。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以及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申报材料核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违反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职责:
  在组织和审查规划时,如涉及安全生产,负责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城建部门职责:
  (一)负责各大公园的游乐设施、动物饲养和表演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投标安全资格。负责监督城区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使用检测、安全性评价和维修保养工作;负责监督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有毒垃圾的焚烧处理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和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等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建设及维护养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审核。
  (二)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门职责:
  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及农机具牌照发放;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务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堤防、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三)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设施运行安全。负责防台防汛工作。
  第三十条 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十一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
  (三)负责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职责:
  负责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限制或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商业部门职责: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文化、演出、图书展销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
  (三)负责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豁免水平以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转让、使用、存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
  第三十八条 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主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协调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药品在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和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三)负责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和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为大连的安全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港口与口岸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港口和航运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预案。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工作政绩和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并与年薪挂钩。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新闻宣传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 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供销合作部门职责: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含商业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的承包或租赁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接待办职责:
  (一)负责下属宾馆、酒店、汽车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场所、饮用食品、设备设施、乘运车辆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检测、防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由管理中心负责开发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在星海湾地区开展的大型广场活动、各类博览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
  第五十一条 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二)负责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监督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组织全市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指导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对易受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依法监督防雷装置安全隐患整改。
  (三)负责施放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负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应急通信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五十五条 电力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定期巡查,确保安全供电。
  (二)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三)负责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第五十六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五十七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民航、铁路、海事等中央、省驻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责任落实及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与区市县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六十条 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本地区、本部门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连续2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连续3年突破年度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1年内发生3起(含)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对其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其他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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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应急发〔2013〕2号



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doc





卫 生 部

2013年1月7日




    
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卫生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卫生部开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指导和支持地方卫生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事故处置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卫生部成立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卫生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办公厅、规财司、应急办、疾控局、医政司、医管司、监督局、科教司、国际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健教中心(新闻中心)等。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挥部的工作,牵头负责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的工作,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应对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检测分析评估等工作。
    2.2领导小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应急办牵头,成员包括应急办、监督局、办公厅、规财司、科教司、国际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和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综合协调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指挥部检测评估组事故评估相关工作,并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2)医疗救治组。医政司牵头,成员包括医政司、医管司、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承担指挥部医疗救治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3)检测分析组。监督局牵头,成员包括监督局、中国疾控中心和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检测及检测结果分析,承担指挥部检测评估组检测相关工作。
    (4)调查处置组。监督局牵头,成员包括监督局、疾控局,食品药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工作,配合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做好相关工作。
    (5)新闻宣传组。办公厅牵头,成员包括办公厅、应急办、监督局、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健教中心(新闻中心)、健康报社参加。负责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舆情监测研判、风险沟通和信息发布工作,并配合指挥部新闻宣传组做好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同时承担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
    卫生部成立由食品安全、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卫生检验、卫生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建议。应急办负责联系和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组根据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的评估核定、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提出建议,对事故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检测分析等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救治等信息网络,由办公厅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2)监督局牵头,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网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医政司牵头,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3.2 人员及技术保障
    3.2.1应急办牵头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应急处置相关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3.2.2科教司负责协调、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相关科研项目,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相关培训工作。
    3.3 物资与经费保障
    规财司牵头协调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物资与经费。
    3.4 宣教培训
    监督局牵头,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卫生处理相关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
    4.1 监测预警
    监督局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4.2 事故报告
    监督局牵头,建立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和卫生系统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应急办通报。
    5 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5.1应急机制启动
    监督局在组织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过程中,发现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会同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控中心及时向部应急办提出组织开展事故级别核定的建议。应急办根据建议,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对评估达到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别,需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由卫生部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5.2 分级响应
    在国务院批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后,卫生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重大及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卫生部支持的,由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级专业技术机构、专家和有关资源,为地方卫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由应急办、疾控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应急处置措施
    国务院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级应急响应,卫生部成立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后,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要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阶段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及时向中办、国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置信息;及时组织开展事故发展趋势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和调用;负责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卫生部门联络协调,处理涉外相关事务;协调、支持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卫生部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类工作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因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健康危害的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制定相应救治方案,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调派医疗专家或相应救治力量。
    检测分析组负责提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样品或标本等的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调查处置组负责规范、组织、指导调查机构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工作;负责食源性传染病疫情的相关处置。
    新闻宣传组负责舆情监测研判,协调相关司局组织答问口径;发布相关信息,传播健康知识;对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4 检测分析评估
    监督局组织中国疾控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或有能力的地方疾控机构及其他相关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应急检测,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5.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建议
    应急办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对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后果进行分析预测,对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处置措施和终止应急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及时以卫生部名义向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由应急办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重大及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6 后期处置
    6.1总结
    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由应急办组织领导小组有关单位及时对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卫生部名义报国务院及食品安全办。
    6.2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3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应急办牵头,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中国疾控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卫生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同时,要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5号





  为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服务工作水平,畅通投资者诉求处理渠道,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13年9月6日起开通并试运行“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受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投诉、咨询、建议等,具体包括:

  (一)投资者在购买有关产品、接受服务或投资活动中,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投诉;

  (二)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政策或者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三)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制度或者监管工作等提出咨询。

  “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是在中国证监会信访工作之外提供的一个纠纷解决途径,不适用信访相关规定。投资者进行信访投诉的,应按信访程序办理。“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也不受理举报。

  二、投资者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期间拨打热线电话,北京地区投资者拨打号码为“12386”,其它地区投资者拨打号码为“010-12386”。“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同时承接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我要留言”、“给主席写信”栏目以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www.sipf.com.cn)“投资者呼叫”栏目的投资者咨询、建议及投诉事项。

  三、投资者使用“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联系电话,投诉对象,投诉事由和诉求依据。对于下列情形,“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不予受理:

  (一)同一投诉事项已由中国证监会系统信访渠道接收或受理的;

  (二)同一投诉事项已由热线受理,投资者在处理过程中再次提出的;

  (三)同一投诉事项已经有处理结果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已经受理的;

  (五)投诉事项的主要事实不清楚、不明确的;

  (六)投诉事项不属于证券期货业务范围的。

  四、证券期货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履行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做好“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转办投诉的处理工作。

  五、在“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投诉处理中,投资者认为被投诉对象存在蓄意欺瞒、拖沓敷衍等情形的,可以通过热线对此进行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将定期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座谈会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访,了解诉求办理情况,改进热线服务工作。







                                      中国证监会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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