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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17:10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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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财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移交使用量,依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为简化手续,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类”第237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反映。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期限
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
采矿权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于当日缴入国库,不得将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入征收部门有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
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人,代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上缴国库时限,由征收部门核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一)计帐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会计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来源类科目
(1)“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发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后,征收部门应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采矿权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并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不须缴纳,但须向征收部门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检查的漏缴、不缴或少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对冲,年终余额表示年终欠缴和已征尚未缴入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应征其他收入”:下设“应征滞纳金收入”和“应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用以核算清理检查漏缴、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其他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罚款收入和迟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征的滞纳金收入。本科目贷方记录实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借方平时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与“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对冲,年终一般无余额。
(3)“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冲销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实际收到的预交款,贷方余额表示未缴款,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对经营分散,又无银行帐户的个体采矿权人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同时借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上缴时,借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贷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2.占用类科目
(1)“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借方余额表示应征未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待征其他收入”:下设“待征滞纳金收入”和“待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应征而未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征未征的滞纳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实际发生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实际发生的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4)“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用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贷方一般无发生额。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5)“上解其他收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6)“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用以核算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中央金库前和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中央金库前暂存在征收部门的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增加数,贷方记录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现金或存款的实有数。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计帐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依据审核无误后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格式见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格式见附二)以及其他原始凭证填列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帐及明细帐。
4.主要会计分录举例(详见附件四)。

五、会计报表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按月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三),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县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市(地)级征收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市(地)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20天内将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省(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汇总的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定期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金库核对分省(市、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数额。校核无误的数据作为分成的依据。

六、有关事宜
(一)征收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征收部门、财政部门要向当地国库提供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采矿权人名单、开户银行帐号等,当地国库应向征收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国库业务文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略)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略)
四、主要会计分录举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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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2006〕287号


全省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我厅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科研工作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建立科研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并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撑,实现人才、学科、基地建设的共同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院校。自然科学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三类;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点、硕士点等方面的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学科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
青年基金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科研基金项目主要支持新增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根据国家、地方经济建设的需求开展应用性研究,着眼于提高全省高校科研整体水平。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是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研究项目。受省教育厅委托,重点研究基地负责组织重点基地项目的申报、评审,报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项目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3年,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研究起始时间均为次年的1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实行省教育厅和学校分级管理。省教育厅科技处是全省高校科研项目的主管机构;学校科技处是本校科研项目的主管机构。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颁布申报领域,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组织全省高校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项目的申报、初审;立项项目的实施、结题、成果奖励申报等过程的督促、管理和项目有关的科技档案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的匹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各类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曾主持过该类项目且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项目成员以青年教师为主。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每人主持的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凡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请。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申报领域确定研究方向,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或《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均简称《申请书》)。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盖具学校公章后,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
3、申报自然科学类项目须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查新机构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交相关查新报告。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截至时间为每年的5月最后一周。
第十一条 立项
1、科研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2、各类项目均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信的方式进行。
3、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制定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后下发科研立项通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拨款体制,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主要资助省属高校。研究经费一次核定,按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一次下达或分年下达。
第十三条 研究经费由省教育厅拨款、学校配套、自筹等多渠道构成。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学校原则上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1∶0.5及以上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学校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研究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计算、业务资料、论文发表、出版、对外协作、学术会议和国内调研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实验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检疫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项目管理费: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并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5、相关经费:鉴定验收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此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研究期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对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将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并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经费额度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青年基金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学校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科研基金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拨给该校的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达到科技成果鉴定要求的项目按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rch Fund of SiChu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
每年学校科研处应根据我厅下达的项目完成时间,清理出当年应结题、鉴定的项目清单,于当年3月最后一周报省教育厅。
需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表》(一式二份),连同相关附件:专利证书、转让合同、专著、论文(一式一份)等,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省教育厅科技处以批准立项的《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对结题的项目组织专家验收,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在《结题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通过结题的依据。
科研基金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相同,结题工作结束,学校须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集中受理学校结题项目的时间为每年3月或9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科研基金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5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研究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表》等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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