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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法上的人权保障机制/赵晓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39:19  浏览:8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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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现行宪法更加突出和强调人权原则的宪法意义以及对人权的保障,历史性地将维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确认为国家的最高价值原则,为把俄罗斯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宪政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赵晓毅

  人权理念和人权原则,最早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供给人类的宝贵思想财富,并首先被写入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当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伴随着宪法在世界各国的纷纷确立,人权理念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普遍演化为一项宪法原则。具体到俄罗斯而言,其人权理念和人权原则先后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并最终成为宪法上的一项最高价值原则。

  1917年11月7日,“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俄罗斯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审议审议并通过了1918年苏俄宪法,《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被列为其中的第一编。1918年苏俄宪法仅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

  在整个苏联时期,为与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相一致,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的俄罗斯也先后颁布了1925年宪法、1937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俄罗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进行了规定。以1978年俄罗斯宪法为例,其在第二编《国家和个人》当中就规定了俄罗斯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与自由、政治权利与自由、个人权利与自由三类权利与自由。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1991年11月22日,俄罗斯就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宣言》,宣布接受国际法上公认的人权原则和准则。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即现行宪法),明确宣布“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将人、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最高价值视为宪法的核心要义,从而确立了俄罗斯现行宪法上的人权原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1978年俄罗斯宪法相比,俄罗斯现行宪法在确认人权的问题上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而不再将其规定在《国家和个人》章节之下;二是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列为第一编第二章,在宪法结构上仅次于《宪政制度的原则》,位列各国家机关之前;三是将享有人权的主体范围由“公民”扩大至“人和公民”,使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也得到宪法上的保障;四是改变了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顺序”,首先规定个人权利与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然后再规定社会经济权利与自由、特定人的权利与自由、捍卫权利和自由的权利;五是将“承认、恪守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明确规定为国家的义务。

  不仅如此,为了充分地捍卫和保障宪法上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还规定了多方面的保障机制,以具体落实俄罗斯宪法上的人权原则和人权规范,使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充分、有效和最高的保障。

  第一,联邦总统的保障。联邦总统保障,是指联邦总统自身的保障和总统全权代表的保障。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处于最突出的地位,在国家机关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就职时要宣誓“尊重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通过自身的地位和影响保障国家机关对人权原则的维护。此外,俄罗斯联邦还设立了总统全权代表制度。俄罗斯驻各联邦区的总统全权代表行使监督职能,配合并协助联邦总统实现对本联邦区内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文件是否侵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监督。

  第二,立法机关的保障。俄罗斯联邦会议(即俄罗斯的议会),是俄罗斯的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俄罗斯联邦会议通过制定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普通法律)的形式,具体落实宪法上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三,执行机关的保障。俄罗斯政府行使俄罗斯的执行权。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采取措施以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为了规范俄罗斯政府的行为以防止其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还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明确宣布“保护个人,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公民的健康、居民的卫生防疫安全”,“保护自然人的、法人的、社会的和国家的合法的经济利益以免受行政违法行为的侵害以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该法还对俄罗斯政府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更加突出和强调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第四,司法机关的保障。俄罗斯的司法权只能由法院行使。俄罗斯的法院系统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个分支系统组成,各司法机关通过宪法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诉讼类型来行使司法权,为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提供最终的司法保障。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它有权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控告,根据法院的询问,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或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可以说,宪法诉讼是保障人权和公民宪法权利最有效的方式。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尽管《俄罗斯联邦宪法》将检察机关规定在《司法权》一章当中,但依据目前俄罗斯学界主流的观点,俄罗斯检察机关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即“护法机关”。俄罗斯检察机关独立地行使检察监督职能,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就是“对恪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情况的检察监督”。这有力地保障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总之,俄罗斯现行宪法在反思和总结之前历部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和强调人权原则的宪法意义以及对人权的保障,历史性地将维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确认为国家的最高价值原则,为把俄罗斯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宪政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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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外资系指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引进资金(含现金和实物)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国际租赁信贷、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以及其它直接投资方式;引进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济联合协作资金特指从外省、外地区引进的资金和设备;技术系指从国内外引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技术成果;人才系指国内外到我市承包、协助管理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奖励对象。所有为我市引进外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资金、技术、人才的中介单位(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和其他人员)均按其实际成效分别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国外、港澳台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现金投资和设备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分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技术的按评估价值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人才承包、租赁我市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10%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是现金已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开户银行帐户并投入建设和生产;以设备投资的必须是经过商检局财产价值鉴定并运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引进技术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协议,属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还应提交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有关文件。同时,引进技术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见效半年;引进人才的要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上述情况必须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合法凭据方能申报领奖。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建成后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分级承担,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市级的,由市财政支付,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中介人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合同或协议。中介人申领奖金时向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兑现。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条 引进国内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5%一次性给予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3%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论数额大小,均按使用期限的长短给予奖励。使用期2~3年奖励2%,每延长一年使用期奖励标准增加1%,以3%为最高限额。

3、引进有偿有息资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3‰一次性给予奖励。无论数额大小,使用期在2~5年的奖励1‰;5年以上的奖励2‰;使用期在5年以上且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奖励3‰。

4、引进补偿贸易资金(不含用市场紧俏物资补偿),在项目实施见效后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5、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按评估价值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属无偿的奖励10%,属有偿的奖励2‰。

6、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5%~10%给予奖励,超基数在100万元以内的奖励5%;101~200万元的奖励6%;201万元以上的奖励10%。

7、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亏损企业并使用企业扭亏为盈的,从企业实现利润的年份中提取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1、引进资金(不含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各项专款)的奖励以外地资金进入我方帐户为准,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引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以实物到达并验收安装为准;引进先进技术以投入使用为准;引进人才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

2、申请奖励者须提交以下效证件:当地银行出具引进资金到位证明;提交国内合作企业《认证书》;主管部门出具合作项目建设证明。

(三)奖励资金来源

引进市外(国内)单位或个人来我市独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余项目一律由引进单位承担奖金。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各级对外协作办公室(经贸委、局)接到申请奖励者的申请后,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有关人员,认真核实申请奖励者提交的各种有效证件,检查该项目启动实施情况,并在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报市县政府审定后给予兑现奖励。中介人获得奖励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支付奖励的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市财政建立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奖励基金,对在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出具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政府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一九八八年起,适当提高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全年发放奖励工资(奖金)在一个月平均基本工资数额以内(含一个月)的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以及由国家核拨全部事业费的事业单位,从一九八八年起,其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可以由全年不超过一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提高到一个半月。
二、增加奖励工资(奖金)的经费来源,仍从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从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的单位,结余经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开支,可从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调剂,个别单位调剂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发放奖励工资(奖金)的办法,可按月、按季度发放,也可以半年发放一次。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60)的规定办理。
四、凡增发奖励工资(奖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应一律纠正过来;弄虚作假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时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实行。



198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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