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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国民集体休假,买路费再高也解决不了拥堵/于伏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4:08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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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国民集体休假,买路费再高也解决不了拥堵





于伏海



面对假期道路拥堵的状况,有的人又提出老办法,那就是涨价,就好比以前有的人提议过年涨火车票价一样,票价涨了不少,可是照样还是人满为患,为什么,不用多说,因为绝大多数不在家乡的人即使票价再高,也要回家过年。



过年涨火车票价不能解决买票难的问题,那过中秋节涨过路费过桥费景区费的办法也绝对不能解决道路拥堵景区超载的难题。



不过,不同于春节的是,中秋长假(鄙人不想提国庆)期间,人们不是一股脑地往父母所在地或者老家跑,而是一股脑地往景区跑,通往景区的道路往往更堵,不管是高速路还是普通路,都是一样,等到了景区一看,黑压压全是人,再加上路上拥堵累个半死,看风景的心情也就消减了许多,当然,人们出发前其实是预料得到这种状况的,但是,他们还是义无返顾地踏上那拥堵的不归路,冲向那拥挤的景区,为什么“明知山有虎还偏向虎山行”呢?



那是因为人们只能选择这几天外出观光,过了这几天,又要天天上班,别的日子是无从出去旅游的。所以,即使道路再拥堵,即使买路钱再离谱,即使景区再人满为患,想旅游的人也只能一窝蜂地在一个固定的时间集体上路,集体堵路,集体摩肩擦踵在大大小小的景区里。



因此,要想缓减拥堵,只能从控制外出游玩的队伍上做文章,如何控制,那就得修整目前不合理的休假制度,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弹性的休假制度,可以规定劳动者每年有一周的外出观光的假期,这个假期跟过年和过中秋没有关系,就是观光的时间,每个人可以自己选择什么时候观光,比如,有的员工想出去看春光,那他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让单位在阳春三月时放他一个礼拜;有的员工想看夏景,那单位可以让他在六七月份出行,等等,这样做,就可以有效避免无数的人和无数的车集体上路的窘境,道理拥堵景区超载的难题也可以大大缓减。当然,有的人愿意这一周的时间呆在家里不动,那也是没问题的。



另外,类似的办法还可以有效缓减工作日期间的道路拥堵,那就是双休日不一定非得周六周日休息,一个单位里,张三可以选择周一周二休息,李四可以选择周三周四,王五选择周五周六,赵六可以选择周日周一休息,如此类推,每个单位都这样做,那人们工作日的时间也不完全集中在周一到周五,这样,每天势必有两到四成的职工不用起早探黑去挤地铁挤公交挤马路,那么,公交地铁马路上势必会轻松很多,畅快很多。



还有,像北京这样的大中城市,一定得想办法让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交通不能导致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要让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那就得保证公共交通不至于比“私有交通”差太多太多。如何做到?



第一,公共交通路线要做到合理安排,如果路线不够方便,那人们也无法优先选择公共交通。

第二,城市主干道,包括设置红绿灯的道路和没有设置红绿灯的快速路或者环路,都要上下行划出两条公交专用道来,公交专用道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在早五点到晚十一点这段时间通行(消防、救护和出勤的警车例外)。

第三,解决了道路问题后,还要解决车辆的问题。等车时间太长是人们对公共交通的最大埋怨,因此,就需要预备好足够多的公交车,早晚高峰时段,争取能达到等车时间不超过三分钟的目标。当人们看到公共交通如此便捷时,那会有许多人选择乘坐公共交通的,当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做,那占用道路很多载人很少的小车车会越来越少;因为有专用的公交通道,那载人多的公交车也就会越来越多地通畅地奔驰在城市的马路上!



第四,公交车的内部设置要改进。拿北京来说吧,北京有一种型号的公交车,车体很长,但是车里面却设置的一点都不好,最大的问题是座位少,座位之外的地方还没有太多的扶手。因此,希望以后的公交车能尽量多安装几个座,在预计等车不用三分钟的状况下,人们看到一辆车上已经没有了座位,那他可以选择等下一辆,这样,公交车超载的状况也就得到缓减,这可以减少恶性事故发生时死伤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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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判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判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吉法民字第9号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工作是否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请示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的试行调解工作,审判员可以独自主持进行,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此复。



1964年1月18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入规费项目,单独设项,专款专用。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八条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

  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补缴差额部分。

  第十条 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施工而未竣工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以下标准缴费: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6%×〔(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第十二条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至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时间;参保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从参保之日起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从中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办理参保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参保名册;

  (四)缴费的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各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用工证明材料向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人员变动名单备案。

  未备案名单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或该农民工办理平安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余未备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用人单位支付。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级发包、分包或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和发生工伤情况建立档案予以登记。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再次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提取的工伤预防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该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期间雇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及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瞒报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察和管理。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或各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制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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