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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凯西案看美国的司法制度与道德/陈炜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8:26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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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引发的道德舆论谴责

2011年7月5日,轰动全美的凯西杀女案在经过了近三年的司法程序后,终于画上了句号。佛罗里达州奥兰多法院的12名陪审团成员在经过11个小时的紧张讨论后,宣布凯西·安东尼(Casey Anthony)一级谋杀和虐待儿童等罪名不成立;但因其向执法官员提供多项虚假信息,判其4年监禁和4000美元罚款;而鉴于她自2008年11月入狱以来表现良好,于判决当月17日释放。

案件宣判后,美国社会道德舆论一片哗然,“正义被击溃”、“魔鬼将会狂舞”等言论纷纷出现在各大媒体上。不少网友纷纷登录脸谱网和微博表达自己对判决的吃惊和不满。有质疑者称,这起案件让手上沾满鲜血的罪犯逃脱,根本就是17年前“辛普森案”的翻版。NBA球星麦蒂也在微博上怒斥:“我想我们需要辛普森帮凯西·安东尼找到杀死孩子的凶手。”甚至宣判当天在法院外聚集了数百人,抗议法庭放走了“蛇蝎心肠的婴儿杀手”。

2008年6月,凯西之女凯莉在佛州失踪,她的母亲凯西没有立即报警,而是她的外婆一个月后向警方报称外孙女失踪。孩子失踪后,凯西因为监护不力和偷盗两次被捕,但均被保释。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警方发现凯西的陈述有很多细节与事实不符。警方发现诸多疑点后认为凯西谋杀了自己的女儿,凯西于2008年10月再次被捕入狱,面临一级谋杀指控。

检方提出的主要证据是:一是孩子“失踪”一个月后由外婆向警方报案。之前孩子外婆几次问凯西外孙女的去向,凯西都编各种谎言推诿。检方起诉后,凯西又说孩子是在自家游泳池意外淹死。二是在孩子失踪后这一个月里,这个做母亲的不仅毫无悲伤之情,还去参加聚会,跳舞喝酒,并在胳膊上刺上“美丽人生”的意大利文字。三是在凯西的车里发现人肉腐烂的味道,而不是凯西说的垃圾。四是在凯西的车里查到致人昏迷的三氯甲烷的味道,专家查出凯西的电脑曾搜寻过三氯甲烷。五是在孩子遗骸的嘴上、鼻子上有胶条(封嘴),而在凯西家查出有那种胶条。六是凯西在案发后多次撒谎。

由于整个法庭审理是通过电视直播的,根据检方展示的很多证据,社会道德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凯西不仅是一个满口谎言、行为不检的女人,而且是一个没有人性的毒妈。在女儿失踪后,她不仅没有积极寻找其下落,还编造各种谎话欺骗家人和警方。据此,社会道德舆论普遍认为凯西是罪魁祸首,应当严惩。

司法制度对公正的维护

然而,此案的判决结果却与社会道德舆论截然相反。这反映出美国法律制度独立于社会道德舆论的特点,而这种独立性依赖于以下四个制度和原则的保障。

第一,陪审团制度。本案所涉及的是小陪审团,它是由法院选择若干名有选举权的公民来组成陪审团,共同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一般在刑事案件开始前,法院先以随机方式抽取陪审团成员,由于凯西的律师团担心媒体的过度报道导致本地人对凯西存有偏见,迫使法庭选择了一个由外地人组成的陪审团。12名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被隔离在旅馆的,不许他们看报纸、电视,不许上网,更不许和家人谈案情。他们只能根据法庭上的证据来独立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这样就避免了陪审员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干扰,保证了判决的公正。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美国司法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即在法官宣布罪名成立之前,所有的人天生地、无须证明地无罪。在本案中,虽然社会舆论一边倒地从道德上已经给凯西定了杀人罪,但是,在法官和陪审团看来,唯一能证明凯西有罪的是杀人证据,否则,应该推定其无罪,是清白的。因此,这个原则既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社会舆论干扰司法的道德定罪,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第三,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是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发现程序不正义,整个案件就会被撤销。在本案中,作为检方证人的加拿大专家说,凯西电脑显示有84次在谷歌查看三氯甲烷(事实上,美国专家查出只有1次),被告人律师认为这个“证据”违反“程序正义”。当年辛普森被判决无罪的原因之一就是警察违反程序正义,在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从而导致审判辛普森的整个法律程序经不起陪审团的质疑直至被否定。

第四,直接证据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小陪审团必须达成罪名成立的一致判决,就是所有陪审员都裁决法庭上的证据足以证明罪名成立,才可以定罪。否则,罪名不成立。此案件检方提供的仅是一系列事实,根本没有直接相关的人证,也没有DNA鉴定、血迹、手印等直接物证。因此,被告人律师轻而易举地否定了这些“证据”,孩子失踪后被告人的反常举动不能直接证明孩子是她杀的,更不能把这种推理直接当证据。在陪审团看来,控方的证据根本禁不起“合理的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因此,判定被告人无罪。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L. Shapiro,曾任辛普森案被告人团队成员)在《洛杉矶时报》的特稿中写道:“法庭的判决结果并不代表凯西是无辜的,但凯西之所以谋杀罪名不成立,是因为控方除了一个合理的怀疑,没能为他们的控诉提供详实的证据。”

余思

此案是反映美国司法制度与道德舆论关系的典型案例。我们知道,社会舆论往往代表了大众的道德情感和价值判断。但是,一个道德上的坏蛋,并不必然是法律上的罪犯。法律是一回事,道德是另一回事。法律判决依据的是客观证据事实,而不是主观道德判断。纵然法律是维护道德的手段,也不能靠道德情感上的主观想象和推理去定罪。美国法律的“趋善”、“求真”追求,更有它自己独立的运作逻辑、制度和原则,这不仅建基于其宪法制度,更依赖于实实在在的陪审制、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直接证据等具体制度和原则的落实。若违反这些制度和原则,法院判决“宁可错放三千,也不冤枉一个”。在美国,正是陪审制、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和直接证据等具体制度和原则保障了判决不受社会道德舆论的干扰。

但是,美国法律对道德的漠视也付出了代价。在本案件中,凯西和她父母的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了,媒体及公众对她充满了道德上的指责和怨恨,而且凯西本人也受到了死亡威胁。与此同时,本案中有的陪审员也在工作、生活中面临亲朋好友、同事、邻居的孤立、指责和人身威胁。总之,在这场诉讼战争中,除了司法制度,没有真正的胜利者,其他都是完败者。因此,我们不禁担忧,在法律的圣坛上将太多的社会目标当做祭品,可能会使得法律本身变得贫乏和空虚。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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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关于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见附表1),有关银行(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称纳税人)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纳
税人在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二、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见附表2),纳税人也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但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
三、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提出的申请及附报的有关材料,应由当地税务机关初审,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利息支付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结果通知之前,如发生利息支付,应按规定扣缴利息预提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附表1.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征免税参照表(略)附表2.在我国享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对方银行、金融机构中外文名称对照表(略)





1996年2月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加快首都社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公寓、旅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以下统称旅店),均须按照本规定向住宿宾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局负责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计征标准:
(一)涉外宾馆、饭店,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1 美元元计征。
(二)旅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1 元人民币计征。
(三)公寓按出租客房每套每天2 美元计征。
第五条 旅店应在收取住宿宾客房费的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旅店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不计入营业收入,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旅店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所在区、县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汇缴市财政,专户存储。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代征并足额上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区、县物价局除责令其代征并上缴外,并按其欠缴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金额,每日加收 5‰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足额上缴的,区、县物价局可通知银行从其帐户中划拨。
第八条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5 月 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合同的境外旅游团队,仍按合同执行。



199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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