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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和解惑——读《法治下的政府采购》/陈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4:14:21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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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和解惑——读《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作者:陈贲 陈峥
来源于《每日商报》
发表时间:2006年1月10日

(2006-01-10 00:38:28)

“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巨大‘猫腻’,第一次亲身感受到这一领域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作者、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在后记中写道。2000年,也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谷辽海接手了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诉讼结果却给身为代理人的谷辽海留下了抹不去的灰色记忆。从那以后的四年光阴,谷辽海基本关闭了常用的通讯工具,谢绝了大部分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潜心于政府采购领域的研究。

现行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十分严重: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选择具有巨大的随意性;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可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却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现行监督机制因为两部公共采购法的抵触而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随处可见;虽然有形式上的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市场上虽然有10余种相关书籍,但由于缺乏深入研究,这些书籍要么寻章摘句、流于浅层次的注释,稍有理论的著作,也多半有生硬嫁接外国法律的嫌疑,加上缺乏政府采购方面的实务经验,读起来总给人一种隔膜的感觉。

这本书一扫同类书籍注释介绍的风气,涵盖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冲突和矛盾,同时介绍了国际上公共采购制度的相关内容,既有质疑,更有解惑。读完它之后,相信大家会或多或少得到一些答案。

(记者陈贲实习生陈峥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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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朔城区平鲁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实行生活补助保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对朔城区平鲁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实行生活补助保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朔政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朔城区平鲁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实行生活补助保障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对朔城区平鲁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实行生活补助保障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朔城区、平鲁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让农村老年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是指具有我市朔城区、平鲁区农村户口的居民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上(包括65周岁)的农村居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生活补助标准,并由市、区两级政府提供生活补助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制度遵循低标准起步、全员覆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我市朔城区、平鲁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朔城区、平鲁区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及村委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工作的管理、审核审批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统计、审计、物价、金融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目前的补助标准确定 为每人每月30元。
  第六条 凡具有我市朔城区和平鲁区农村户口、年龄在65岁(含65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均可享受此项补助。
  第七条 65岁(含65岁)以上农村居民中的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在乡老党员也享受此项补助。
  第八条 申请享受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的居民,于每年11月份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查,张榜公布一周,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审批表,报乡( 镇、街办)民政办公室,并汇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区民政部门汇同公安部门审核,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批准享受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待遇的居民,由所在村委会以户、人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一周。凡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生 活补 助待遇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经民政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对象,每年11月份由村委会、乡(镇、街办)、区民政、公安部门按照要求进一步审核,以确认其是否继续享受生活补助,并逐级上报下年 度的生活补助对象。
  享受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待遇的居民如果农转非或死亡后,村委会要及时上报乡(镇、街办)民政、公安部门,并办理户籍注销和停发生活补助待遇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负担比例为5:5。
  第十二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补助人数、月人均补助标准等情况,按市、区资金负担比例编制预算,报 同 级政府批准后,列入“社保专户”管理。两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补助资金要及时上划到市级 财政社保资金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再将资金注入到区财政社保专户。如果区财政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市财政将不予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补助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核定,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将资金根据市民政、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数足额拨付到指定的农村信用社,并注入到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卡,按时分放到指定的各乡(镇、街办)农村信用社代办点,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农村信用社代办点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65岁以上农村居民补助对象“花名册”,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个人账户。补助对象凭《领取证》、《身份证》或《户口薄》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有关证件,在每季度的末月十五日前到指定的农村信用社领取本季度的补助金。有条件的要尽量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村信用社对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享受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补助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享受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待遇期间户口迁移出本地、农转非或死亡的,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补助待遇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待遇的。
  第十七条 65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补助保障工作所需的办公经费,由市、区财政每年按所需农村居民补助资金的5%列入财政预算,拨入民政管理机构,用于工作业务经 费。
  第十八条 朔城区、平鲁区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琼教师〔2006〕30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 各市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为了推进我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
2、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折算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2005-2008年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实施意见》(琼教师〔2005〕23号),促进我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幼儿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结合我省幼儿园教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印制,《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由幼儿园或教师个人妥善保管。
第三条 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幼儿园(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等举办的)在职、在岗教师(含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教师)。
第四条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由教师本人(或单位集中)持相关凭证到教师培训机构登分。各教师培训机构的登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照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好学分登记工作。
第五条 海南省2006-2008年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的学分计算办法:教师完成规定学习按8课时折合成1学分,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我省本轮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设置必修课程四门、选修课程两门,教师每年每参加两门必修(或选修)培训课程完成所规定的培训课时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6学分,园本培训4学分。每位教师每年度参加培训应取得10学分以上,教师完成必修课及其他课程培训,并且至2008年取得30学分以上者,方可取得《海南省2006年—2008年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海南省幼儿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列入登记范围及学分折算方法参照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折算表》。
第六条 实施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原则。从2006年起,《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所有登记受训项目和学分,是教师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是每一位教师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聘和教师任职续聘和晋升、评优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和依据,并且也作为考核评估幼儿园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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