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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04:50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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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国务院


国务院参事室组织简则

(1987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国务院参事室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既有统战性、荣誉性,又有顾问性的部门。
国务院参事室在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参事室设主任一人,领导全室工作;设副主任二至三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参事室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组织参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组织参事进行力所能及的调查研究和考察参观,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反映;
(三)组织参事对有关部门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四)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支持参事搜集、整理文史资料,撰写专题著作;
(六)为参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生活服务工作;
(七)处理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遴选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者担任。
国务院参事是国家机关干部,由国务院总理任命。
第六条 国务院参事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听取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反映;
(二)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有关部门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处理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国务院参事室下设秘书处、服务处。各处分别设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在室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做好为参事服务的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其职责范围另定。
第八条 国务院参事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调查研究员和聘任特约调查研究员,协助参事工作。
第九条 本简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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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2010-03-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胡锦涛主席任免驻外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刘晓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洪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程永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免去崔天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程永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傅莹(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晓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李保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何亚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张业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保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教科发〔2006〕10号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大力倡导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04年3月29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文化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文化行业各领域的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设特等奖和创新奖。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获得文化部创新奖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由文化部给予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的奖励,奖励人数限额为特等奖项目15人,创新奖项目10人。

第四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文化部创新奖针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有效性、示范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应用价值。

(二)特等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参评项目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3年;

(二)在参评期间不涉及法律纠纷;

(三)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参评项目。参评项目申报工作包括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申报时间以当年所发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教科司,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文化部创新奖专家资源库中产生,并予以聘任。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专业评审组。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三)文化部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适当数量的特邀评委。

(四)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为评审委员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其本人不计入实到评审委员人数。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的参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

(一)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根据参评项目门类按专业进行分组审查,并以分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一条 进入终评的项目,完成单位可派代表赴现场答辩。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文化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

第十三条 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评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文化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全程接受驻文化部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 每一届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可由评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文化创新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1日起实施。2004年3月29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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