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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采矿许可证/宋天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3:56  浏览:9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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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采矿许可证

宋天明


由于工作性质经常接触采矿许可证,使我们不得不经常研究该证的有关问题,认为该证的颁发存在多处不当之处,现提出质疑,供国土资源部参考。
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有:采矿权人,地址,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开采深度。
质疑:
1、采矿权人是不是矿山企业的投资人?因为投资人是矿山企业的所有权人,因此采矿权人必定是投资人,似乎不应当有异义。但是我们经常看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上“采矿权人”与“矿山名称”是同一个单位,我们对此很不理解。“采矿权人”与“矿山名称”相同就意味着没有采矿权人。这种情况如果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不明确产权时尚属正常。因为国有企业改制以前不明确产权,国有企业只有主管部门,没有投资人,政府也没有授权主管部门作国家股的代表。因此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人”与“矿山名称”是同一个单位,是正常的。但我们现在面对的是市场经济,采矿权都已经实行招标拍卖制度,难道还不是市场经济?面临国有企业改制大潮,产权明晰是改制第一要素。因此,到现在为止,国有矿山企业也不能没有采矿权人。更严重的是: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如果“采矿权人”与“矿山名称”是同一个单位,即会引发非法转让采矿权,造成产权不清的后果。非法转让采矿权,产权不清的情况,在山西省约占90%,其他省不得而知。这么严重的情况追根索源,是因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上“采矿权人”与“矿山名称”相同造成的。
2、“地址”是指采矿权人的地址,还是矿山企业的地址?从采矿许可证的意义来讲,应当是矿山企业的地址,但为什么次序放在采矿权人后面,给人以误解。
3、“经济类型”不拟在采矿许可证上载明。因为国土资源部门不是该项目的主管部门,登记该项有超越职权范围之嫌,况且国土资源部门也不太懂该项应当怎么核定,依据什么核定,有几种类型。可能国土资源部门认为这一项无所谓,申请者说什么,就是什么,随便填写。实际上最后到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时,工商登记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核定,如果与国土资源部门采矿许可证上不一致,那算怎么回事儿?哪一个作为依据?
4、“有效期限”依据什么核定?是根据允许开采量,实际可能需要的时间,还是随意,想几年就几年,想半年就半年。我们经常看到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是“半年”。我们感到很荒谬,一个正规矿山企业怎么可能只开采半年?显然是胡采乱挖。
5、“采矿许可证”是一井发一证,还是一块资源发一证?是否可一证圈定两块,多井?
上述问题是外行之见,敬请回答,以便我们学习提高。
谢谢!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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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船闸总体设计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485号



关于发布《船闸总体设计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等单位修订的《船闸总体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0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船闸设计规范(第一篇 总体设计)》(JTJ26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五日





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订的《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通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乡镇企业局


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订的《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通知办法》的通知
市乡镇企业局



为了促进南京市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和郊县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南京的实际,对全市乡
镇企业管理费的收缴分成、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提取范围
1、凡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提取,并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2、乡镇企业中实行中外合资的,由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联合经营的,以集体为主实行其他经营形式的,均应按本办法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3、农业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不提取、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提取比例
4、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0.5%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5、实行中外合资的乡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由中方向其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上缴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管理费数额=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
占合营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
费的比例(0.5%)

6、乡镇企业民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按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给乡镇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应缴管理费数额=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
占联营企业投资比例×提取管理
费的比例(0.5%)

7、乡镇企业之间联合经营的企业,提取的管理费按各方协议分别上缴给联营各企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分成比例
8、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使用。各级留用比例为,乡(镇)办企业:乡(镇)主管部门为45%,县郊主管部门为40%,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为15%;村办企业:村级主管部门为40%,乡(镇)主管部门为30%,县郊主管部门为20%,市乡镇企业
管理局为10%。
四、解缴办法
9、全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集工作,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县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县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征收,委托代办费一般为征收总额的3%。
10、各县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按月按规定在企业销售收入中征收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并加盖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专用章的《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
11、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各县郊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银行设立乡镇企业管理费专户,县郊征收的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各县郊于每季首月十五日前,按分成比例解缴市乡镇企业管理费专户和分解给各乡镇的管理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代为征收的可在提取代办费后进行分解。
五、使用范围
12、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助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的经费开支;
13、用于补助乡镇企业培训、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必要的检测义器购置和有关费用,展览及样品费用的不足及其他开支等,但使用前必须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同意,并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六、监督管理
14、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提取、缴纳、分解、划拨与使用情况,每年年终由市、县郊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向同级财税部门上报收支报表,并接受同级财税部门的监督。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每年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委托审计师事务所组织一次年检,对执行好的给予表扬,
对违纪问题按规定予以纠正。
15、凡不使用市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收据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的一律不予认可。
16、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唯一合法部门,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乡镇企业有权抵制其他部门向其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
17、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税前扣除等部门参照宁地税二发[1994]55号文规定执行。
18、经县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确属亏损的企业,由企业申报,经县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备案,可免缴乡镇企业管理费。

七、附则
19、本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市原颁发的有关乡镇企业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20、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管理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1、本办法由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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